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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首次登記稅制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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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司司長今日(三月五日)在宣讀本年度財政預算案時宣布,由三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起按《公共收入保障(收入)命令2003》調整《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的稅制及稅率。

  修訂後的稅制如下:

甲:調整各類汽車的稅率;並向私家車和不超過1.9公噸的客貨車引入邊際稅制,詳情如下

 項目   車輛類別                  稅率(%)

1.   私家車

     (a)最初的150,000元        35

     (b)其次的150,000元        75

     (c)其次的200,000元        105

     (d)剩餘的應課稅價值           150

2.   的士                    3.7

3.   公共小巴及私家小巴             3.7

4. 公共巴士,但專供作與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3.7

(第230章)經營公共巴士服務有關用途的巴士

,或專供作與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

(第372章)在該條例所界定的西北運輸服務

範圍內經營公共巴士服務有關用途的巴士則除外

5. 私家巴士,但專供作與為了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3.7

(第230章)經營公共巴士服務而訓練司機有關

用途的巴士,或專供作與為了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

(第372章)在西北運輸服務範圍內經營

公共巴士服務而訓練司機有關用途的巴士則除外

6.   電單車                    40

7.   機動三輪車                  40

8.   (a)客貨車以外的貨車            15

     (b)許可車輛總重量不超過1.9公噸的客貨車

        (i)最初的150,000元       35

       (ii)其次的150,000元       75

      (iii)剩餘的應課稅價值          105

     (c)許可車輛總重量超過1.9公噸的客貨車   17

9.   特別用途車輛                  3.7

乙:取銷對車輛配件及由汽車分銷商提供的保証的首次登記稅豁免,包括冷氣機、音響設備、防盜裝置;

丙:要求註冊分銷商及/或登記車主,為(安裝車輛配件以外的)購買保証作出聲明,並為首次登記後六個月內(過往是三個月內)所作的配件安裝和購買保証繳交額外的首次登記稅;及

丁:要求註冊分銷商、相聯繫的人和登記車主,將車輛的分銷、銷售和購買的記錄,以及任何首次登記後六個月內的配件安裝和購買保証記錄,由首次登記日起保存三十個月,以便有需要時作出檢查。

  運輸署發言人說:「修改稅制旨在為汽車銷售商消除一些無需要的遵守成本,並透過取消配件價值的豁免來堵塞漏稅。政府就有關建議己諮詢汽車業界並整體上獲得支持。」

  發言人補充說:「經修改的稅制並不適用於在新制實施前已繳付所有首次登記稅的首次登記車輛。」

  經修訂的申請表格可在運輸署牌照事務處索取,亦可從該署網站下載。運輸署發言人說:「稅制雖然作出修改,但車輛申請登記程序並無改變。」

  但是,發言人強調,登記車主及註冊分銷商在修改的稅制下須為在首次登記後六個月內安裝配件及購買保証作出聲明,並及保存完整的交易記錄(如分銷、銷售和購買汽車、配件和保証的發票和協議)。

  為了增加額外收入,政府將調高向價格偏高汽車徵稅的稅率,使稅收架構傾向漸進式。同時,為回應業界要求,政府亦將引入邊際稅制使整個制度更加公平。

  為保障公共收入,以上建議的稅制和稅率將由《財政預算案演辭》發表後即時生效。有關法例的修改建議會在適當時候交立法會依正常程序審議。

  市民如有查詢,歡迎致電運輸署:

運輸署服務熱線: 二八○四 二六○○

香港牌照事務處: 二八○四 二六三七

二○○三年三月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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