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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監管醫療廢物處置法例可望於明年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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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就麥國風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所作的口頭答覆:

問題:

本月初發生一宗原屬教學用途的屍體標本被不當地棄置在堆填區的事件。關於醫療廢物的棄置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向公營和私營醫療機構發出棄置人類肢體的指引;

(二) 若當局有發出指引,會否對違反有關指引的醫療機構作出懲處;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及

(三) 有關當局採取了甚麼措施監管營辦商運送醫療廢物,以及如何懲處不依程序丟棄醫療廢物的營辦商?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人體組織和肢體主要由大型醫療機構所產生,包括醫院和大學醫學院。此等機構均已制訂處置醫療廢物的內部指引,當中訂明棄置人體組織和肢體應與一般醫療廢物分開,並以火化方式處理。

  此外,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向醫療廢物產生者和醫療廢物收集商發出的「在堆填區棄置醫療廢物工作指引」中亦指出,人體組織及肢體等不應棄置於堆填區,祇應以火化方式處理。

(二) 現時本港並無法例監管醫療廢物的處置。環保署的工作指引及醫療機構的內部指引,只可作參考之用,並不具法律效力,主要倚賴有關方面的醫療機構自律。

  我們認為現時欠缺法例規管的情況並不理想,亦不符合國際間一般的做法。因此我們於一九九七年建議立法管制醫療廢物,並曾諮詢有關業界、專業團體,以及當時的臨時立法會。當時各界對於管制的範疇和處理醫療廢物的方法持不同意見。我們於二零零一年修改了管制醫療廢物的建議,並再度諮詢有關業界、專業團體及立法會,現階段正草擬有關法例,並計劃於本立法年度內提交立法會審議,期望可於2004年推行。

(三) 現時並無法例監管醫療廢物收集商的運作。但若上述的法例獲得通過,醫療廢物收集商將受法例及發牌制度監管。無牌收集醫療廢物將屬違法,若被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0元。收集醫療廢物的牌照會就醫療廢物的分類、包裝、標識、運送等作出規定;持牌收集商若違反牌照的規定,亦屬違法。初犯和再犯者的最高罰款分別為100,000元及200,000元,有關的收集商亦可能被吊銷牌照。

  在上述管制實施以前,我們會繼續定期與收集商聯繫,促請他們妥善處理醫療廢物。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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