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寄給朋友政府主網頁

立法會十題:監管籌款活動

************

  以下是陳智思議員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壎芮盓Q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一個聲稱旨在推動本地生態旅遊的組織於過去四年藉舉辦行山籌款活動獲得逾百萬元捐款,但該等籌款帳目卻相當混亂,而且大部分的款項都用在主辦組織的個人薪金和辦公室租金等行政開支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行法例如何監管這類籌款活動;及

(二) 現時有多少個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以及市民可藉哪些簡單和直接的方法知悉舉辦籌款活動的團體是否屬於這類團體?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本港訂有法例,監管在公眾地方進行的籌款活動,以及在公眾地方維持秩序的相關事宜。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規定,任何人士或團體若在公眾地方為慈善用途而進行任何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或為獲取捐款而交換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須向社會福利署署長申請許可證;若為其他用途而進行上述活動,則須向民政事務局局長申請許可證。任何人士觸犯第4(17)條的規定,便屬違法,可判處罰款二千元或監禁三個月。民政事務局和社會福利署(社署)根據第4(17)條發出許可證時,為維持秩序並確保有關的籌款活動具透明度和問責性,訂下一套行政監管措施,包括︰

(a) 籌款團體須已根據香港法例(例如《公司條例》或《社團條例》)註冊;

(b) 許可證上清楚註明籌款目的;

(c) 許可證上訂明一些條件,包括︰

(i) 籌得的款項須用作指定用途;

(ii) 任何人士不得藉有關的籌款活動以不當手法圖利;

(iii) 在許可證指定的最後日期起計九十天內,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籌得款項在扣除任何合理開支後,用作當局發出許可證的指定用途,或為此把款項存入有關銀行戶口內;

(iv) 籌得的款項須由合資格的會計師進行審計,經審計的帳目亦須在許可證指定的最後日期起計九十天內呈交有關當局。

  任何團體若過去曾違反籌款許可證所載條件,其申請可能不予受理。民政事務局和社署均會通過各種途徑,例如查核申請團體所提交的經審計帳目,以確定這些團體是否遵守有關條件。

  此外,任何人士若懷疑某項籌款活動涉及不誠實、欺詐或欺騙行為,可向警方舉報,以便調查是否有觸犯《盜竊罪條例》下的任何規定。

(二) 慈善團體或屬公共性質的信託團體均可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捐款人向這類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捐助的金額,可在報稅時申請扣除。根據法例規定,認可慈善捐款的扣除額不得超過捐款人淨入息/盈利的百分之十。截至二○○二年十二月底,共有三千七百五十三個慈善團體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這些慈善團體的名單已刊於憲報,並上載稅務局的網頁。市民可通過這些途徑,查看他們的捐款能否在報稅時獲得扣除。

  為協助市民作出捐款決定,社署設有熱線,方便市民查詢某項慈善籌款活動是否已獲社署批准。市民也可瀏覽社署網頁,或通過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查閱最近獲發許可證的慈善籌款活動詳情。至於非慈善性質的籌款活動,市民可致電民政事務局,查詢某項活動是否已獲批准。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寄給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