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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在施政報告動議辯論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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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日(一月十七日)在立法會就行政長官《施政報告》動議辯論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政府會致力維護法治,確保第二屆香港特區政府在未來十八個月維持有效的管治。海內外人士都普遍認同,法治是特區一個主要優勢,也是達致成功的一項要素。

法治的警覺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本週初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辭說:自一九九七年回歸以來,香港社會的法治一直得以持續發展,全賴我們對這方面的問題保持警覺意識,無論身負重任的管治者,或是市民大眾,均需對有關法治問題保留警覺,我完全同意他的看法。而我會加上去:立法會議員既然代表大眾市民,當然要警覺。

在這個議會內,法治問題不時受到關注:二○○一年十一月七日的辯論動議,整個題目就是「維護法治」,而在無數場合,政府回答有關法治的問題或就這方面在辯論動議中作回應。這可以顯示公眾對法治的警覺意識,有賴這種警覺,法治得以持續發展,因為法治能壯茁生存,對香港來說極其重要。

法治

在未來日子�堙A律政司會繼續肩負維持法治的重任,舉例說︰

(1) 我們會向當局提供意見,研究建議的措施能否根據現行法律予以落實,如果不能的話,則能否循其他合法途徑施行,例如立法或修改有關建議;

(2) 我們亦會提供意見,研究建議的政策或法例是否符合《基本法》所載的人權保障及其他規定--如果不符合,則有關政策或法例不會施行,我重覆,不會施行;以及

(3) 我們會確保檢控決定按照公正和具透明度的政策作出,並確保檢控工作公正有效執行。

我們會協助達致有效管治,大家看施政綱領,可以看到律政司的工作是貫徹所有五個範疇。

我們不時會聽到有人指政府或律政司的某些作為損害了法治。我想就這些批評作出回應。

人大常委會釋法

最近有評論指政府在一九九九年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做法,有損司法自主。事實並非如此。香港根據《基本法》完全享有司法自主。《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法院享有終審權,而人大常委會則擁有解釋《基本法》的最終權力。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條文是合法合憲的。這反映了按照《基本法》遵行法治的情況。尊重法院的裁決,不等於政府不能或不應採取憲制上的補救辦法,我重覆,憲制上的補救辦法,去更改裁決帶來的後果。如果政府不這麼做,就會引致不可承受的後果。我們按照憲制上補救方法去做,才是真正尊重法治。當然這不表示我們可以推翻法院的有關裁決。

政府已多次說明不會隨便再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並解釋不宜承諾永不尋求釋法的原因。我在此不再重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治的一個重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雖然有人聲稱香港的情況並非如此,但事實上香港特區仍然堅守這項原則。

我對於李柱銘議員以胡仙女士一案為例,指法律面前並非人人平等的論點感到失望,政府決定不提出起訴,完全沒有偏袒的成分,作出這項決定是因為證據不足。

我亦解釋,律政司檢控梁國雄及其他人士未有事先通知警方便舉行公眾遊行,並非不適當運用檢控酌情權。在二○○○年十二月立法會辯論《公安條例》時,政府已表明,警方會按照已公布的原則執法。我想提醒各位議員,立法的目的除了是保障人權和自由以及監管政府外,也是要達致有效的管治。既然立法會已在二○○○年十二月通過決議,贊成保留有關法例,在適當情況下提出檢控是完全恰當的。事實上這樣做才是尊重法律的嚴肅性和尊重法治。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有人亦從法治或人權的角度,批評政府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建議。這些批評主要針對建議的內容和實施第二十三條的程序。

首先我不同意政府是草草去草擬法律,特別是關於其他國家有關條例的研究,其實我們已做了很久的準備工作。

就建議的內容來說,我想重申我在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動議辯論《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時作出的保證。新法例既不會也不能減少香港市民按《基本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政府同意,在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時,政府有憲制上的責任,必須遵守《基本法》內保障人權的其他條文。例如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九條。

對於《諮詢文件》載列的建議,律政司認為符合上述的人權規定,而這個意見也得到著名人權專家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先生(Mr. David Pannick, QC)的認同。彭力克先生信納建議的內容符合人權法律,並認為在法律原則上,建議並無不恰當之處。

此外,政府必須確保所制定的法例不牴觸本港須承擔的人權責任。根據《基本法》第十一條,立法會制定的任何法例都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如果香港的法院裁定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制定的法例有任何條文抵觸《基本法》訂明的人權保障,該條文便會無效。由此可見,我們現時已有足夠的保障,足夠憲制上的保障,防止政府施行不恰當的法例。

至於程序方面,有人提出兩點,就是應否發表白紙條例草案,以及是否適宜由保安局為此事承擔政策上的責任。在我看來,兩者都不涉及法治。指政府處理此事的方式有損法治的說法,是不合理的。

楊森議員就致謝議案提出的修正案,特別提及發表白紙或藍紙條例草案一事,這問題將會由保安局局長詳細解答。決定應採取什麼程序,讓公眾可參與這項立法工作,完全是政策問題,與法律無關。不過,我絕對支持政府在這方面所採取的政策。會否發表白紙條例草案,我們都會繼續諮詢公眾,聽取各方面專家的意見,力求法例的草擬和通過能夠做到最好。

關於保安局對此事的職責,有人提出了兩個論點,而兩者我都不敢苟同。

第一個論點是,吳靄儀議員與李柱銘議員指控律政司淪為政策局的工具,我剛才說過律政司如何確保政府引入的法律,以及它所作出的措施,必須符合法治精神,絕不是如兩位議員所說,是那麼被動的。李柱銘議員有兩個錯誤,第一,除了獨立檢控權及某些權力之外,律政司仍然是政府一部分,而非獨立於政府。不過,我同李議員一樣,我們的法律專業有這樣一個要求,對我們人格的要求,我們要向政府提供獨立公正的意見,律政司司長要為他提出的法律意見問責,要為維護法治問責。第二,我和我的同事,特別是區義國先生,不遺餘力向公眾介紹諮詢文件,因為我和他們都確信現行的建議是履行《基本法》,保護國家安全,和保障人權取得一個好的平衡。在回歸前,以《1996年刑事罪行(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為例,該條例草案當年是由保安司提交前立法局審議的,並非由律政司負責。該條例草案處理叛逆、煽動、分裂國家、顛覆的問題,這四個問題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涵蓋的重點。此外,《1996年官方機密條例草案》,同樣是由當時的保安司提交前立法局審議的。該條例草案所處理的國家機密問題,亦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涵蓋的範圍。有關治安的問題或人權的法例,並不屬於前律政司的政策職責。舉例來說,《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草案》是由當時的憲制事務司負責的。區義國先生跟我說,剛才涂謹申議員所說的廉政修訂條例,當時律政司並非是政策局。

第二個論點是,這項落實二十三條的工作應交由法律改革委員會處理。不過,任何基本上涉及政策而非法律問題的事,一般都不宜由該委員會負責。第二十三條涉及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等重要而敏感的問題。須予禁制的作為涉及政策問題,只有訂明有關的政策才可予以處理。若法律改革委員會試圖接手處理這類工作,可能有損其中立和獨立自主的地位。為落實第二十三條而立法,是憲法上的責任,它的範圍,亦已由基本法所規限。

據知英國及加拿大的法律改革機構也研究危害國家的罪行。不過,他們的研究沒有帶來改革措施,這或可反映出,他們並非最適宜在有關範疇推行改革的機構。

結語

最後,我要重申,香港會繼續堅定遵行法治和保障人權的措施。某些議員與政府在居留權問題、提出檢控的決定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實施有不同看法,但這不等於說我們與他們的意見不同,就是我們損害法治,或者是香港沒有法治,這些問題上的措施,都不會危及香港法律制度的基石。相反,這些基石確保政府得以有效管治香港。香港的獨特性得以維持。

完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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