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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少數族裔人士申請加入中國國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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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智思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一名在香港出生的印度籍少女近期獲批准加入中國國藉,但她並沒有任何中國人的近親屬,據悉這種情況甚為罕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關處理少數族裔人士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的政策近期曾否修改;及

(二) 有否估計會在不久將來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的少數族裔人士的數目;如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有關處理少數族裔人士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的政策並無任何修改。所有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皆依法處理,申請人是否屬於少數族裔並非考慮因素。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簡稱《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入境事務處按照《國籍法》的規定處理所有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有關《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事宜乃訂定於《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第540章)。

  根據《國籍法》第七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1.中國人的近親屬;

2.定居在中國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

  另外,根據《國籍法》第八條,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人士,不得保留外國國籍。

  第540章第5(1)(a)條清楚列明任何批准或拒絕批准國籍申請(包括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的決定,不可受任何人的種族、膚色或宗教的情況所影響。

(二) 入境事務處沒有在不久將來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的少數族裔人士數目的估計。在過去三年(即二○○○至二○○二年),平均每年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數字為443宗。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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