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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警方攝錄公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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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秀蘭議員的提問及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關警方攝錄公眾遊行活動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基於甚麼準則決定是否攝錄公眾遊行活動,以及決定派遣軍裝警務人員還是便裝警務人員進行攝錄;

(二)在去年十二月十五日一些團體為反對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而舉行的公眾遊行期間,警方有否派遣軍裝及便裝警務人員攝錄遊行人士的面貌及行動;若有,有關的警務人員數目分別為何;

(三)若當日只派遣便裝警務人員進行攝錄,警方有否以及如何讓遊行人士知悉警方正在向他們進行攝錄以及警方採取該行動的理據;

(四)警方在當日有否使用運輸署的閉路電視系統監察該次遊行的情況,以及有否使用該等系統攝錄參與遊行人士的樣貌;及

(五)當局如何處理就第(二)至(四)項所獲取的個人資料,以及確保有關的處理程序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所訂定的各項保障資料原則?

答覆:

主席女士:

(一)警方攝錄公眾活動的首要原則是以活動為攝錄對象,而並非有關的人物。只有在社會安寧可能或已經受到破壞時,才會特別拍攝那些涉嫌破壞社會安寧的個別人士的行為。警方攝錄大型公眾活動,並非針對個別人士,而是為了在事後評估處理策略,以便將來改善這類活動的管理工作。如果有罪行發生,該錄影帶將會作為證據。只有接受過適當訓練的警務人員,才可進行有關攝錄工作。他們亦會穿上有警察字樣的工作服以資識別,並盡可能有軍裝人員陪同。

(二)警方在該活動舉行期間雖然有調派六名身穿警察字樣工作服的攝錄人員在場,但他們並沒有進行攝錄工作。

(三)警務人員在有關活動中並沒有進行攝錄工作。

(四)警方使用運輸署的區域交通控制閉路電視系統監察在遊行過程中沿途的交通情況,藉此減低這次遊行對行人和車輛所做成的不便。但是,警方在整個監察過程中,並沒有進行任何攝錄活動。

(五)如答覆的(二)至(四)項所述,在該活動中,警方並沒有進行攝錄。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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