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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應大律師公會主席演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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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新聞界有關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梁家傑資深大律師在今天(一月十三日)的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發表的演詞提出的查詢,政府發言人作出聲明如下:

政府對於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藉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發言批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處理某些法律事宜上的做法,表示遺憾。梁先生提出的部分評論流於概括誇張,可能會使人覺得香港沒有遵行法治,以及香港沒有司法自主。但這種說法是與事實不符的。

居留權問題

香港在解決居留權問題上沒有「犧牲社會和諧和司法自主權」,梁先生的指責毫無根據。若然香港人口在未來十年可能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這無疑會危害社會和諧,而解決居留權問題則阻止了這個情況出現。

香港根據《基本法》全面享有司法自主。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享有終審權,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則擁有解釋《基本法》的最終權力。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條文是合法合憲的。這反映了按照《基本法》遵行法治的情況。

梁先生稱「感覺終審法院的裁決,只有在政府認同的情況下才可以是最終裁決」。這正正顯示了誤解是如何產生,實在令人遺憾。人大常委會只能解釋《基本法》的條文,而只有極少數的終審法院裁決是涉及《基本法》的。不管怎樣,政府已多次清楚說明,除非在非常特別的情況下,否則不會再次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政府亦已經解釋不宜承諾永不尋求釋法的原因。目前的情況完全合法合憲。

劉芳的案件

梁先生提到近期一宗案件(劉芳的案件),表示律政司顯然是懷疑終審法院就某法律觀點所作的裁決是否最終決定。梁先生應該知道,有關質疑是由一名在某宗案件中獲政府委用的私人執業律師提出的。律政司已經立即解釋,「任何理解以為終審法院的判決不被承認或尊重,都是完全無意引起的,律政司對此表示遺憾」,律政司司長並就此事親自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傳遞同一信息。在這情況下,政府對梁先生重提此事感到失望。

梁國雄

梁先生提及梁國雄等人因舉行未作出通知的遊行而被檢控一案。他批評該案「導人認定法律已被用作為統治工具,而非用以保障權利和自由或監管政府行為。」

除了保障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以及制約政府的行為外,法律亦要維持社會秩序。不受約束的個人自由會導致社會混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確認,為了達到合理的目的,例如公共秩序,大部分的權利和自由均可予以限制。我們有關公眾集會的法例符合國際人權標準。政府不認為該等法例嚴苛。事實上,立法會在二○○○年十二月通過決議,支持保留這些法例。

警方執行《公安條例》是體現法治的一個例子。大律師公會主席竟然認同前線警員已被用作「政治迫害工具」的言論,實在令人遺憾。警務人員只是按照法律維持香港的公共秩序。法院在面對被告律師提出的各項人權論據的情況下,仍然把梁國雄等人定罪,正好說明《公安例條》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關於《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諮詢事宜,梁先生指稱政府採取家長式及高度防衛的態度。一方面,他反對政府爭取他人支持,另一方面,他卻團結其他人反對政府的建議,並顯然認為自己的做法是可接受的。

有別於梁先生的指稱,政府確實曾「與持不同意見者進行有意義的討論」。政府官員與各關注團體舉行的討論會超過二百五十個,而就這個問題出席的立法會聯席委員會會議則不下十一個。政府現正審慎研究各方面對建議的評論,並積極研究修訂其中一些建議。

梁先生有權發表意見,表示法例擬稿應該以哪種方式提交至為妥善。不過,就這點而言,政府已指出,白紙草案做到的,藍紙草案亦同樣做到。

法治

政府同意,法治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的基本特質。但政府並不同意,推行問責制、就公務員減薪一事立法或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制定法例一事定下目標日期,有任何違反法治的地方。政府透過合憲的法例完成首兩項工作,這些法例是由立法會根據合法程序制定的。至於為立法定下目標日期,事情再簡單不過,把政府安排未來工作的舉動說成是違反法治,未免流於空想。

結論

梁先生當然有權發表意見。但若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人士聽到大律師公會主席的意見,以為香港沒有全面落實法治,或沒有根據《基本法》充分履行司法自主的話,實在令人遺憾。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今天的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時說:「自一九九七年回歸以來,香港社會的法治和司法獨立,一直得以持續發展。法治和司法獨立對社會而言,至為重要。」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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