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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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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秀蘭議員的提問及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答覆:

問題:

  政府的《總務規例》規定,決策局首長原則上批准草擬法例的建議之前,應考慮是否需要諮詢外間各有關方面;而法律草擬委託書的編寫工作應在有了該項批准後才開始進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曾否有立法建議在其公眾諮詢期尚未完結前,有關的決策局首長便已原則上批准草擬法例的建議,令有關的法律草擬委託書的編寫工作隨即得以展開;若有,請提供詳情及有關決策局首長的做法的理據;

(二)有否評估當局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建議的公眾諮詢期尚未完結,便進行擬定有關的草擬委託書的做法,是否偏離《總務規例》的規定;若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第(二)項提及的做法會否給予公眾一個印象,以為有關的公眾諮詢是在當局對相關立法建議已有定案的情況下進行,而並非真誠和全面的公眾諮詢;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答覆:

主席:

(一) 《總務規例》並無特別提及,編寫及發出法律草擬委託書,以及就立法建議進行公眾諮詢(如進行的話)的時間編排。因此,政府沒有備存問題第一部分所索取的統計資料。

(二)及(三) 政府現正就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建議諮詢公眾。正如我在十月二十三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所解釋,保安局及律政司已展開有關法律草擬委託書的準備工作,包括研究所接獲的公眾意見書。因為在編寫法律草擬委託書時,我們會考慮所有意見及評論,所以我們現在並未發出或落實任何法律草擬委託書。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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