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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務司司長曾蔭權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動議辯論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政府歡迎立法會就立法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動議辯論。社會各界人士對各項議題持有不同意見,透過不同的渠道、形式及傳播媒介去表達,形成公眾輿論,是一個自由、開放及多元化的社會的正常運作方式。因此,在保護國家這項在世界每個國家都是屬爭議性的議題上,特區各界以至國際的評論,從不同觀點與角度,就建議積極表達意見,無論贊成立法的、反對立法的,甚至是藉此表達對其他政策的訴求的,都可暢所欲言。我們對公眾這種熱烈的討論,並不感到意外,因為這正是我們諮詢工作所希望達到的,亦正正體現了自由權利的可貴。
特區政府對原動議議案的措詞不敢苟同,而我對原動議者、涂議員剛才的部份演辭及對葉局長的人身攻擊,感覺深深遺憾。律政司司長稍後會就立法建議的有關法律觀點及概念作出申述,保安局局長亦會詳細解釋諮詢文件的建議及回應各位議員和社會各界人士所表達的關注。但我想首先發言,因為我覺得議案所提到的香港市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法治和「一國兩制」等,是香港賴以成功的根基,我想就這幾方面的原則性問題,表明政府的堅定立場。
立法是憲制責任
《基本法》,尤其是第三章第二十五至第四十一條,保障了香港市民各方面的自由權利和現有的生活方式。在憲制文件中以這樣的篇幅,甚至直接引用國際人權公約,對權利作出保證,的確是各國憲法中所罕見。基於《基本法》的上述保障,再加上這些自由權利是香港賴以成功的重要支柱,政府確保香港居民繼續享有這些權利,是責無旁貸的。而同樣道理,基於《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特區應自行立法,保護國家安全,再加上國家安全是其國民能享有一切其他自由權利的基石,所以特區為保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統一和安全而立法,同樣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內地法律概念不會引入香港
事實上,世界各國都有保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一般來說,這些法律的制訂,都是屬中央或聯邦政府的範圍。但為貫徹「一國兩制」原則,保持香港的原有生活方式及法律、社會等制度不變,《基本法》規定,即使是在保護國家安全這樣重要的範疇,仍然是由特區按照普通法的原則自行立法,而非由中央頒布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執行。這反映中央對特區成功實施「一國兩制」有充份信心,亦對特區各界維護國家安全的自覺性有高度信任。可以說,立法工作除了是對憲制責任的實踐外,亦是對「一國兩制」原則的體現。
《基本法》是貫徹實施「一國兩制」最重要的保障;除了第二十三條外,《基本法》第八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除與《基本法》抵觸或由立法會作修改外,予以保留,第八十一條規定原有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設立終審法院外,予以保留,第八十四條規定法院可繼續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由此可見,若把內地法律概念或執法模式引入香港,將明顯違背《基本法》的精神。因此建議方案無意,亦不會將內地的法律概念及執法模式引入。所有法律將由本港的立法會以公開、透明的方式制訂,並由本港的法院根據本港的法律及一貫的普通法原則及制度,按國際人權標準去裁決。
我要特別指出,有一種說法,是指建議方案,在禁止「竊取國家機密」方面,將會引入內地的國家機密的定義,而禁制危害國家組織的機制,亦會是引入內地法律的「橋樑」。這種想法,其實完全是錯誤。我們就「竊取國家機密」方面的建議,只是保留在香港實行了多年,源自英國的《1989官方機密法》的規定,對受保護資料類別的範圍,在現行法例中已有嚴謹的界定,建議完全沒有將之擴闊。至於禁制危害國家組織的建議的權力,亦必須完全按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國際標準,由特區獨立行使,亦即受特區法院所制衡。
保障人權
特區政府在制訂方案時已深切明白,維護本港居民自由權利,是各界關注的重點,必須特別予以重視及謹慎處理。所以,特區就落實《基本法》保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指導原則中,亦特別強調,必須全面履行《基本法》的規定,不僅在保護國家安全方面,同時亦在保障人權方面,尤其是《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對言論、新聞、出版等自由的保障,與及第三十九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的規定及準則。我們相信,這項指導原則,已貫徹整份諮詢文件,並反映我們在這方面的誠意和決心。
為進一步印證這點,律政司亦特別就諮詢文件的建議,尋求英國及歐洲著名人權法大律師彭力克先生(Mr David Pannick, QC)的獨立意見。彭先生指出,文件的建議,包括「禁制危害國家組織」的建議,完全沒有違反人權。彭先生是國際著名的人權法律的權威,在歐洲人權法庭有豐富的經驗,我們絕對相信,其法律意見是無可置疑的。
維護法治
除了開放自由的環境外,優良的法治傳統,亦是香港引以自豪的重要特質。經過多年來的發展,香港擁有公開、透明及完全由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廉潔、高效率的行政機關,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獨立、公正的法院。這些都是法治的重要基礎,保障了特區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回歸以來,特區居民的權利,更受到《基本法》的憲制性保障。換句話說,和所有法例一樣,實施第二十三條的立例,不可能凌駕《基本法》的保障。當然,我們亦留意到,彭力克先生強調在有關建議被落實為法律時,執行這些法律也必須符合保障人權的原則,因為紙上的條文再完備,被濫用或誤用時也同樣對人權構成侵害。這一點我可向各位保證,我們的憲制、法律和行政架構已提供有效的保障,確保任何法定權力不被濫用,並在有關權力被濫用時有強力的監察和補救。
《基本法》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是充實的–各位只要看看例如兩年前法院裁定政府中一派位的方法違反「男女平等」原則後,政府已為遵行有關判決而修改派位方法。
總結來說,建議的立法方案,本身符合國際人權的標準,並在現行的法治制度下運作,和其他現行法律一樣,在執行上完全受法院所制衡,居民的權利亦完全受法院按《基本法》所保障。
主席女士,特區政府在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時,必定充分保障香港市民現時享有的所有權利和所有自由,確保法治和「一國兩制」不會受到絲毫破壞。
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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