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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行政長官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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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今日(十二月十日)出席香港銀行公會半年晚會致辭的中文譯本全文:

廖先生、各位嘉賓:

感謝你盛情的介紹。我上一次到香港銀行公會發表演說時,仍是以財政司司長的身份,當時距離香港回歸只有一個月,我們正在為慶祝回歸作最後準備。自從九七年六月以來發生了不少事情。我很高興獲邀向你們演說。面對銀行業務全球化,銀行公會在維持香港的金融地位和發展我們的金融服務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很高興看到,香港金融市場憑著推廣新產品及善用新的法例,正在不斷擴大根基,提高質量。

雖然我身為前財政司司長,在座又有許多金融界人士,但今天我不會談市場的問題,亦不會講怎樣賺錢。那些問題還是留待梁錦松先生在另一場合談論吧。不過我知道,今天晚上要談的主題,和我們面對的經濟問題一樣,一直是傳媒和公眾關注的焦點。我所說的,自然是我們要謹慎、透明、一絲不苟地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事宜。

對於社會上就此出現的強烈反應和意見的分歧,我們並不感到奇怪。我們也意料到,一旦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展開諮詢,必會引起這般廣泛的討論。事實上,不管你居於何處──香港、歐洲、北美還是澳洲─國家安全的法例本身都是具爭議性的。我們都想擁有安全和受保障的環境,受到公正和透明的法律保護,使我們所居住的城市以至全國,都得到保障。我們亦深知,香港所予的自由對於我們的現有生活方式是不可缺少的。資訊流通的自由,與言論和行動的自由,都是香港社會的根本。

我在這裡向大家作出個人保證,我們絕對不容許這些自由在任何情況下受到破壞。

你們可能會問,那麼我們為什麼要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這得從香港特別行政區賴以為本的、我們獨一無二的「一國兩制」談起。

通常,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法律是由國家政府處理的,就香港而言,即屬中央政府的事。為了保障我們不同的生活方式、法律、金融和其他制度在回歸之後維持不變,《基本法》列明,就保障國家的安全、主權、領土完整和統一的立法將交由我們自己處理。中央政府不能把國家安全的法律強加於香港。我們需要怎樣立法、需要如何與普通法的傳統銜接,全由我們自己決定。因此,這既是香港的憲制責任,也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人們認識到,「一國兩制」同樣適用於國家安全這樣的重大課題。這亦彰顯了我們的「高度自治」。

有人認為,我們目前沒有必要立法,可以把這留待日後去做。我卻從另一角度來看。任何一個國家都有法律保障國家安全。誰都得認同,國家在受到外國侵略時保衛自己的人民,並為人民提供安定、和平及有秩序的社會,而人民則須忠於自已的國家。無論是奉行普通法還是大陸法,所有市民或國民都得這樣做。國家安全並無即時的危機,並不構成我們坐視不理的藉口。相反,這正是進行理性、公開、和透明的討論的最好時機。

回顧歷史,《1911年英國官方機密法令》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前的動盪環境中通過的。這項法例以涵蓋面過寬而為人詬病。直到七十多年之後,該法案在才在《1989年官方機密法》中得到放寬和修訂。我順帶說明一下,我們的《官方機密條例》是根據放寬和修訂了的英國條例訂立的,我們亦提議在新法例中保留這些被受考驗的條文。

同時,我相信任何明智的人都會同意,經過五年之後,現在該是著手諮詢的時候了。諮詢的過程將涉及整個社會,我們然後著手草擬法律,讓立法會去廣泛辯論,隨後才執行。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公開諮詢正在進行。政府對社會各界的意見都持開放態度。最後,得由我們的立法會去決定是否通過這法案,而公眾一定也能全面和廣泛的參與。我們要確保的是,目前的討論和辯論是在最開放和透明的環境下進行,受到本地和國際評論員最深入的審視。這是我們所希望的。我也尊重那些希望詳閱整份立法條文的人士的意願。事實上,我們會於諮詢期完結後儘快刊印草案。我可以保證,我們將持開放態度,細心聆聽所有的意見。該草案將會顧及這些意見和香港的長遠利益。

我們的建議不是憑空而來的。我們經已深入研究世界各地司法系統的法律條文和法律改革建議。我們會確保我們的建議不會比別人嚴苛。我們相信這些建議是清晰、合理、得宜的,不會有違我們尊重和享受的各種自由。

我知道在座各位一直都密切留意這場辯論,並關心我們的建議會否妨礙資訊流通。例如,市場分析員根據官方資料,刊登對市場可能不利的分析,政府會否禁止呢?我可以告訴你答案是不會。立法的建議並不會對發放資料的類別作任何新的限制。不論消息源自內地還是香港,我們都不會以有關資料是與財經事務有關的官方資料為理由,而作出限制。

諮詢文件本來提出,增加警方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金融調查的權力。為回應收取的意見,我們已公開宣佈撤銷有關建議。警方只會擁有自1983年以來付予的權力。一直以來,警方的這些權力並無妨礙香港在金融市場的發展。相反,香港的金融市場在這段期間內日趨成熟,逐步成為國際金融中心。

在草擬建議的過程中,我們有意識地決定,盡可能採用現有的法律條文;目的是改進和澄清這些條文,而不是使條文更苛刻。另外有幾項罪行則須修改以達至更清晰。以上所有建議都符合《基本法》保護的權利、普通法的原則,以及各項保護人權的公約,包括《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我有必要再次指出,香港人目前享有的權利、自由和生活方式都不會改變。

現在,讓我談一談關於叛國、顛覆、煽動叛亂和竊取國家機密問題,以進一步消除你們的疑慮。

在任何司法系統中,叛國都是嚴重的罪行。目前香港法律已涵蓋叛逆罪行,包括了與敵對國家有關的背叛行為以及內部的叛亂,當中亦有關於君主的過時條文,例如襲擊君主被視為叛國行為等。

我們提出修改叛國罪行條文,刪除過時的東西,並把罪行局限於與外國人聯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動戰爭、鼓動外國人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協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的公敵。在收窄範圍之後,叛國罪只限於對國家的外來威脅。

目前的香港法例中,沒有涉及「分裂國家」、「顛覆」的罪行。可是有關概念則源自現存的叛逆罪,例如「廢除君主就其領土的名稱和君主稱號」。我們的建議,是把目前叛國罪行條文中關於分裂和顛覆的內容除去,並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另訂有關的條文。

關於分裂國家與顛覆的罪行,我們建議要在「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嚴重非法手段」這些情況下才能構成分裂與顛覆罪。這裡根本不存在限制言論自由的問題。罪行並不會包括對國家的批評,只會覆蓋對國家使用暴力或者嚴重的非法手段。因此,與台灣客戶的正常金融業務並不會因為他們所提倡的政見而受影響。

至於「煽動叛亂」罪行,大家都知道語言或文字可以危及國家的根本安全利益與穩定。因此,很多司法系統,包括最自由民主的社會,都視煽動叛亂為嚴重刑事罪行,以使國家和重要的國家機關免受危害穩定的言行所影響。我們的《刑事罪行條例》中,也與大部分普通法司法系統一樣,具有關於煽動性行為與煽動刊物的條文。可是,我們都知道,在香港這樣多元化、各種文化交織的社會中,人們有權表達不想要什麼、不喜歡什麼、不想聽到什麼。這樣的言論和資訊的自由是我們珍惜的權利。我們有責任去保證這些自由不會受到障礙。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我們建議收窄煽動罪行範圖,只禁止煽動他人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和煽動他人製造嚴重危害國家或特區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換句話說,必須有清晰的針對國家的意圖,或者有煽動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的意圖,才足以構成罪行。我們的建議是基於普通法內眾所皆知的煽動罪(或稱煽惑罪)。事實上,香港和其他普通法系統已有刑事性質的煽動罪行。但是我可以肯定,絕對不會有人因為持不同政見和提出批評而被控煽動罪。此舉是有違憲法的。

關於「竊取國家機密」,我得解釋清楚,我們並沒有引入什麼新的法律來保護「國家機密」。 此說是無中生有。我們只不過提出保留現存的、以《英國1989年官方機密法令》為基礎的《官方機密條例》。我們基於現有法例提出,「受保護的資料」只限於五個界定的資料類別:(1)保安及情報;(2)防務資料;(3)國際關係;(4)中央與香港關係:及(5)犯罪和刑事調查。資料是否屬於「受保護資料」,公開這些資料是否屬於「損害性披露」,則要由法庭,而不是由行政機關裁定。裁決將會於香港進行,並以香港的法律、普通法的原則和國際人權公約為依歸,僅此而已。

此外,為了表明我們對新聞自由的重視,我們將採取另一措施,會在法例中列明,就警方的搜查權力而言,新聞材料會受到特別保護。警方的搜查權力,只源於現有法例中針對其他嚴重刑事罪行,例如非法藏有軍火或危險藥物的搜查權力。

各位嘉賓,我不想耽擱大家太多時間。但有見各位對關乎我們自由的辯論等何熱烈,我想不妨簡單瀏覽一下《基本法》的條文是如何防止當局侵犯這些自由的。我先從第二十五條開始,它表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二十七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二十八條,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二十九條,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第三十條,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第三十一條,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第三十二條,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第三十四條,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的自由;第三十九條,《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香港繼續生效。

由此可見,香港居民受到《基本法》內一連串堅固的條文所保護。沒有法律可以違反第二十七條的保證。沒有法律可以侵犯我們根本的權利和自由。根據第二十三條所訂立的法例,肯定不會剝奪這些權利和自由。簡而言之,不管別人喜歡與否,我們都有權表達己見。不管政府想聽與否,我們都有權批評政府的政策和措施,並要求改變。根據我們的建議,對香港特區政府及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切意見,包括不同政見的表達和批評,一概不會列入二十三條的範圍。但是這些要求和批評不能涉及暴力。一旦涉及暴力,我們會通過法庭把犯罪者繩之於法。這類事情亦當交予法庭處理。

謝謝。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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