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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中區政府合署外的請願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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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李柱銘議員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及署理政務司司長孫明揚的答覆:

問題:

  關於在中區政府合署中座及東座門外進行的請願活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 自1995年起,每年在上述地點進行的請願數目;

(二) 當局以何準則審批在該地點進行請願的申請;及

(三) 當局對在該地點進行請願的詳細安排有甚麼規定?

答覆:

主席:

  就李議員的提問,我的回覆如下:

(一) 自1995年1月起,每年在中區政府合署範圍內進行的請願活動數目已詳列在立法會席上的文件中,我不再重覆。

〔自1995年1月起,每年在中區政府合署範圍內進行的請願活動數目如下:〕

    年份          請願活動數目

    ──          ──────

    1995         198次

    1996         105次

    1997          95次

    1998         263次

    1999         294次

    2000         249次

    2001         298次

    2002(至十月底止)  183次

(二) 中區政府合署是特區政府總部的辦公地方,我們有責任確保政府總部的有效運作,維持對市民的服務。同時,我們亦理解和接受公眾人士到政府總部公開表達意見的權利。因此,我們需要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在今年一月起,我們已將中區政府合署西閘範圍,即近炮台里的一塊空地劃為常設公眾活動地點。任何人士、團體均可在上址進行和平和合法的請願活動。

  於工作日在政府總部正門外進行請願的申請,一般不會獲得批准。但於每個星期二早上行政會議舉行期間,為方便團體直接向行政會議成員表達意見,我們作出特別安排,讓該等團體的代表,到政府總部正門外的指定範圍,向行政會議成員表達意見或遞交請願信件。

  如公眾人士要求於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在中區政府合署範圍內進行請願活動,我們在審批有關的申請時,會考慮有關活動的性質及目的、參加者的情緒及人數、建議的舉行時間及地點、以及在附近舉行的類似活動等因素。

(三) 如欲於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到中區政府合署範圍內進行請願活動,申辦團體須於舉行有關活動兩個工作天前,向行政署長提出申請。若申請獲得批准,申辦團體及參與者必須遵守行政署長的規定,在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活動。

  若參加集會人數超過50人,或遊行人數超過30人,申辦團體除了要獲得行政署長批准使用中區政府合署範圍的場地外,當然還須按照《公安條例》(第245章)規定,於舉行有關活動七天前通知警務處處長。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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