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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劉健儀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有司機把原應運往指定公眾填土區傾卸的惰性建築廢料(例如泥頭),以垃圾遮蓋後運往堆填區傾卸。此種濫用堆填區的行為會縮短堆填區的可用年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當局每年發現多少宗類似事件;
(二) 有何監察機制防止此種濫用堆填區的行為;及
(三) 會否考慮改善上述監察機制;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據我們估計,在一九九九年、二零零零年及二零零一年,以泥頭車把惰性拆建物料混入廢物運往新界東南堆填區的數目,分別約有6 000、2 500及1 000架次。我們並無在新界東北堆填區和新界西堆填區發現這類事件。
(二) 目前,不論混合廢物內含有多少惰性物料,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均並無法定權力拒絕其運往堆填區。換言之,堆填區必須接收所有運抵該處的混合廢物。不過,環保署和土木工程署已一直勸諭泥頭車司機切勿把惰性拆建物料棄置於堆填區。此外,政府的工務部門也規定政府工程項目的承建商,必須把惰性拆建物料運往公眾填土區妥善棄置,而不能運往堆填區。有關部門也會繼續加強執行運載紀錄制度,以監察其承建商棄置廢物和惰性拆建物料的情況,並會密切監察這些承建商在廢物分類及循環再造方面的工作。
(三) 我們現正草擬法例,賦予環保署法定權力,拒絕含有大量惰性拆建物料的混合廢物運往堆填區。我們也計劃就拆建廢物引入堆填區收費計劃,提供經濟誘因,令廢物生產者和泥頭車司機減少把混合廢物棄置於堆填區。
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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