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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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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答覆:

問題:

關於立法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指出,在回歸之前,有關香港及內地之間關係的資料,是以“國際關係”的名義受到保護,當局現建議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中央與特區關係”)的名義保護有關國家中央和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的資料;但中港關係回歸前屬中英關係,回歸後屬一國之內的關係,當局為何建議訂立中央與特區關係這個新的受保護資料類別;

(二)律政司司長於本年十月十七日在香港報業公會午餐會表示,有關中央與特區關係的資料“不過是把原有包括在‘國際關係的資料’一欄的‘聯合王國與香港之間’的條文適應化”,不過,回歸前的英港關係在法律上是宗主國與殖民地的關係,回歸後的中港關係是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律政司司長為何認為建議新增的中央與特區關係類別是一個法律適應化的做法;及

(三)會否考慮以法律條文或其他形式作出規定,除了就某個內地組織是否已因國家安全為理由被中央機關禁制這個事實問題而要求中央機關發出正式知會外,香港特區政府不可就上述諮詢文件第七章所載關於“外國政治性組織”的事宜,根據《基本法》第十九條要求中央人民政府就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發出證明書;若會考慮,規定的形式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二)根據《官方機密條例》(香港法例第521章),有四類資料,對其作未經授權披露,可能構成條例第III部分的罪行。這些類別是保安及情報資料、防務資料、關乎國際關係的資料,與及關乎犯罪及刑事調查的資料。根據條例第12(1)條,“國際關係”的定義,包括“關乎聯合王國與香港之間的關係或香港的對外關係的事宜”。在回歸以後,根據已確立的適應化的原則,“聯合王國與香港之間的關係”的釋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因此,關乎“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的資料,已在《官方機密條例》中涵蓋。然而,由於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稱為“國際關係”,並不恰當,我們建議修訂《官方機密條例》,將關乎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的資料,歸納在新的類別,即關乎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的資料。政府的建議不會擴大刑事法例的涵蓋範圍。

(三)政府已向保安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提交一份文件,解釋《基本法》第十九條中有關國家行為的原則,與建議的禁制機制無關。第十九條訂明我們在《基本法》下的憲制責任。由政府承諾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不履行其憲制責任,是不適當的。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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