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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致辭全文(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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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十一月三日)出席新界社團聯會、香港婦女發展聯會及新界青年聯會聯合主辦《基本法》實施五周年講座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羅叔清理事長、葉順興主席、黃碧嬌主席,各位嘉賓,各位新界區朋友:

  很高興獲邀請出席今日的《基本法》實施五周年講座,我今日想和大家談談有關落實《基本法》二十三條的一些事實和誤解。

  大部分國家都訂有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規,訂明國家體制、政治制度,規定了治理國家的權力來源。憲法亦規定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我國根據憲法,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不過,基於香港的歷史和實際情況,國家制定了《基本法》,落實以「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成功地解決了香港回歸祖國的問題。「一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成為國家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兩制」是指按照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國家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按《基本法》規定,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

  因此,《基本法》是國家落實「一國兩制」的重要憲制文件,是國家與特區居民的一份契約。在過去的五年來,透過《基本法》的實施,證明「一國兩制」運作良好,香港原有的生活方式及制度沒有改變,香港繼續享有很大的自由及符合國際標準的各項人權。這實有賴《基本法》的憲制保障。《基本法》除賦予港人很大的自由及人權之外,也對香港特區作出一個要求,就是在二十三條提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例如叛國、分裂國家等行為,我認為這是每一個國民應履行的義務。所以《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提出這個憲制上的責任,是應該被重視,並應以嚴肅的態度予以落實的。

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會否影響人權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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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定我們同意作為國家的一份子,原則上我們每個人都有責任維護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獨立自主及安全,剩下來的問題就是: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會否影響香港人固有的生活方式及人權、自由?因此,我建議在討論《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建議時,應集中注意研究及分析每一項建議會否影響港人的人權及自由。

特區政府就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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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基本法》作為憲制文件,性質上可以說是特區的「小憲法」,因此《基本法》的地位在所有特區的法律之上,所有特區的法律以至措施,都不能與《基本法》有所抵觸,否則便屬無效。我們再三強調,所有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法例及有關的措施,都不能違反《基本法》,包括《基本法》第三章對多項自由權利的保障,以及透過《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在香港繼續適用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保障。實施第二十三條的方案,是在這個前提下訂定的,所有建議亦應在這個前提下去理解。

立法建議是否含糊不清,充滿陷阱或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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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似乎有一種看法,認為諮詢文件對有關罪行定義雖然寬鬆,但故意模糊,令政府有機會在訂定詳細條文時箝制特區的各項自由。首先,我想解釋文件中一些被指是“模糊”的地方,例如所謂“煽動”、“企圖”、“慫使或促致”、“合理辯解”等,都是普通法以至現有法例中已存在的用詞,其意義將按普通法精神,由法院根據案例詮釋。

  我們無意改變行之有效的普通法案例或法例中,對有關用詞或概念的詮釋,因此並沒有就這些用詞作進一步定義。這是符合《基本法》中,保持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的精神。

  第二,縱使建議對有關法例的定義不夠清晰,存有含糊的地方,法院所作的解釋,如我剛才所述,亦必須符合《基本法》中所有對人權保障的條文,而英國甚至歐洲人權法庭的有關案例,對我們的法院詮釋自由權利方面的標準,將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第三,我們在諮詢文件內及在立法會的會議上已多番強調,保障各項自由,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有關權利,是政府為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指導原則。假如法院在遇到法例中有含糊的地方,因而需要從立法意圖去考慮條文解釋,這些指導原則會在被考慮之列。而且,按普通法的一貫「寧縱毋枉」,「疑點利益歸被告」的原則,含糊的地方反而可能有利被告。

有關一些對特區政府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建議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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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明白不少市民,由於對我們建議不完全瞭解,因而引起憂慮,例如教授中史課會墮入法網、藏有法輪功傳單會變成違法、警察會隨時入屋、參與遊行示威,即使無犯罪意圖亦會入罪、傳媒要獲「授權」才可作報導、藍紙草案不能修改等等。所以政府會不斷透過更多渠道,對市民疑慮作澄清;亦鼓勵公眾繼續就諮詢文件的各項建議表達意見,以便政府將有關建議完善。

有關警方入屋和搜查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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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很多人士都提及,擔心警方入屋和搜查的權力,我想特別就這方面,再作出一些澄清及解釋。

  警方有關入屋搜查權力的運用,受《基本法》第二十九條保障。其實特區的其他法例中,例如針對毒品、賭博、火藥等的法例,亦賦予當局類似的權力。因此,有關權力並非新設,只是將現有對付運毒等的權力,應用於這些嚴重危害國家及公眾安全的罪行上。在建議中,亦只是在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一)有人觸犯第二十三條中較嚴重的罪行;(二)在不採取即時行動會失去證據;及(三)因而對罪行的調查構成嚴重損害的三個條件都全部成立的情況下,才可使用。在其他情形下,就算在有人干犯國家安全罪行這個極罕有的情況,警方亦須向法庭申請手令,方能入屋,否則,有關警員本身輕則受到紀律處分,重則有可能被撿控,而有關權力,亦受司法覆核所制衡。

有關保障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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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社會一向極為尊重新聞自由,並引以為傲。以法國為大本營的「無國界記者」對香港特區的新聞自由評價甚高,在最近比較世界各地新聞自由度的報告中,香港的新聞自由名列亞洲第一,在全世界亦排名第十八,僅次於美國之後,我們都感到十分鼓舞。這又是「一國兩制」已透過《基本法》成功落實的一個活生生例子。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中,特別明文保障新聞自由,排名僅次於言論自由。這保障了傳媒作為「第四權力」,履行代表公眾監察政府的責任,履行確保公眾知情權的責任。這是傳媒工作者視為金科玉律,這也是《基本法》以及我們的建議,盡力保障新聞自由的原因。因此我們進一步建議,將香港法例第一章第十二部有關保護新聞材料的規定,適用於第二十三條的罪行上,以表明保障新聞自由的重要性。

有關警方的財務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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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我希望澄清,財務調查的權力,將限於現有的警方調查權力,即警務處處長只可以就某人在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是否擁有帳戶或財產,作出「是」與「否」的查詢。其他資料,須獲法庭授權方可取得。

有關「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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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煽動刊物,社會上亦存有不少憂慮或誤解。首先,煽動刊物的法例,已存在多年。我們的建議其實是大幅度收窄現有煽動刊物的定義,只限於煽動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行的刊物。若在第二十三條大幅收窄煽動刊物的定義後,某份刊物仍被視為煽動刊物,那麼,可以肯定說該刊物在今時今日亦必定已觸犯現行條例,甚至作者可能已觸犯普通法中的初步罪行。

  有人曾提出馬克思革命思想的書籍,在今時今日會有煽動他人作出暴力行為的效果,但我個人完全看不出一本講歷史的教科書,會符合這個範圍。決定一本書是否煽動,最終由法院按照本港法例決定,準則是以一個常人的標準來判斷,並非以官方意志為依歸。無論如何,正如我日前已經指出,政府將會因應有些人士,例如圖書館管理員,提出的關注,檢討我們的建議。

有關白紙、藍紙草案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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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有關白紙、藍紙草案的爭論,社會上也有不少人士對此存有不少誤解。事實上,藍紙草案絕非不能修改。法律上,草案就是諮詢性質的條文。政府、立法會及市民皆有充足機會對藍紙草案的條文逐條研究及提出修訂。例如在本年七月通過的反恐條例草案,政府在藍紙草案階段,就因應立法會及市民的意見,總共提出了近三十個修訂,還取消了兩個附表。技術上,沒有什麼是白紙草案辦到,藍紙草案辦不到的。既然有些意見強烈要求要看條文,為何不能在立法會的會議上,以公開、透明的方式,讓公眾與立法會一同參與這個階段的諮詢及提出修訂呢?

政府會繼續耐心聆聽各方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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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份諮詢及理性討論,也必須在維護「一國兩制」的基礎上進行,在我們這個多元化社會,相信未必人人都同意國家的社會主義制度,但相信每位市民都會明白,假如我們國家的主權、獨立自主、領土完整或安全受到威脅,出現不安全、不穩定的情形,香港的安全及穩定也會受到影響,正所謂「覆巢之下無完卵」。香港作為中國的一部分,國家若能持續以目前良好的勢頭全面發展,不僅是在經濟上,而且在其他方面,例如教育、法治都持續發展,相信香港一定會繼續得益的。相反,假如內地的發展,因為國家安全受到威脅而窒礙,我相信香港的經濟發展也無可避免受損。

  香港近數十年的歷史,已充份證明香港的福祉,是與全國的平穩發展息息相關。目前仍有一些人,因為過去一些慘痛的經驗,例如文化大革命時不少人蒙受的痛苦,因而不信任政府。這種存疑的態度是可以了解的。但自從1979年國家實施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已出現翻天覆地的改變,整體而言,人民的生活已獲大大的改善。從每天平均近三十萬人過關回到內地經商、工作、探親或消閒可見,香港人已「用腳」證明、擁抱此轉變。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早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履行我們對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全面落實《基本法》,實有助香港的長治久安及經濟復甦。因此,我誠心誠意向市民推荐特區政府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建議,希望市民能以開放、客觀、理智及冷靜的態度理解我們的建議,共同承擔這個歷史使命。

  多謝各位。

二○○二年十一月三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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