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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巴、龍運及新巴獲發新巴士專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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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十月二十二日)批出新專營權給城巴有限公司(城巴)、龍運巴士有限公司(龍運),以及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新巴)。城巴和龍運在機場及東涌地區提供的巴士服務專營權,以及新巴的市區、過海隧道及將軍澳巴士服務專營權將於明年屆滿。

城巴和龍運的新專營權將由二○○三年六月一日起至二○一三年五月一日,新巴的新專營權則由二○○三年八月一日起至二○一三年七月一日。

政府發言人表示:「三間巴士公司均證明它們有能力提供妥善和有效率的巴士服務,並且願意作出投資以改善其服務。根據考慮現有營辦商申請新巴士專營權時的一貫做法,三間巴士公司均獲批出為期十年的新專營權。這項安排有助有關公司可作出長遠規劃及發展服務,並為其員工提供一個穩定的工作環境。」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申請時亦已充分考慮交通諮詢委員會的意見,該委員會的意見詳列於附件。

發言人補充說,政府與有關巴士公司經商討後,並因應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於會議上提出的意見,在新專營權內增訂條文,以加強監管措施和配合運作上的需要。主要的新增條款包括:

(甲) 規定專營公司在投資證券或在巴士上安裝設施,或推出附屬/增設服務時,均須先徵得運輸署署長同意;

(乙) 規定專營公司在訂定新購巴士的規格時,在合理及可行的情況下,須採用市場上已有並已獲肯定的最新技術,以減少廢氣和噪音;

(丙) 訂明專營公司在申請調高或調低票價時,須考慮所有有關的因素,例如市民的負擔能力及公司的經營情況;

(丁) 訂定一般採購指引,鼓勵採用公開並能促進競爭的採購程序;以及

(戊) 規定專營公司進行乘客滿意程度調查、設立控制中心與運輸署的緊急控制中心直接聯絡、在有需要時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以及協助運輸署處理緊急事故。

城巴(機場及北大嶼山巴士路線網絡),龍運以及新巴的新專營權分別包括十六、十四,以及九十九條巴士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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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附件是交通諮詢委員會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的意見:

城巴有限公司(機場及北大嶼山路線)、龍運巴士有限公司和

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有關延續現有專營權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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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巴有限公司(「城巴(機場及北大嶼山路線)」)和龍運巴士有限公司(「龍運」)申請延續其機場及北大嶼山巴士服務的專營權十年,而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新巴」)亦申請延續其有關市區、過海隧道和將軍澳巴士路線的專營權十年。交通諮詢委員會(「交諮會」)已在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的會議上討論有關申請。本函闡述交諮會的意見,以及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的建議。

交諮會在審議這三間巴士公司的申請時,已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包括:

(i) 近年批出巴士專營權的安排;

(ii) 有關的巴士公司是否有能力提供適當和有效率的巴士服務;

(iii) 有關的巴士公司是否願意就其巴士業務作出投資;以及

(iv) 將納入擬議新專營權的條款。

委員備悉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6(1)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批出為期不超逾十年的巴士專營權。近年,政府就新的專營巴士營辦商或新的巴士路線網絡所批出的新專營權均為期五至六年,讓政府可以在觀察營辦商表現後,才考慮向有關的營辦商批出較長年期的專營權。那些證明表現良好的營辦商會獲延續其專營權十年,以為他們提供穩定的經營環境,亦可鼓勵他們籌劃其未來發展,為巴士服務作出所需的長遠投資。另一方面,表現欠佳的營辦商則只獲延續少於五年的較短期專營權。這是對有關營辦商作出的一種警告,並讓政府可有時間訂定應變計劃,如有需要可在專營權延續期屆滿時作出更換營辦商的安排。交諮會並無提出任何更改上述做法的建議。

委員備悉城巴(機場及北大嶼山路線)、龍運和新巴一直向乘客提供優質的服務,並且願意就其巴士業務作出投資,例如這三間巴士公司都建造了新的巴士廠。它們亦繼續致力提高其車隊的環保性能,包括由二零零零年年初起改用超低含硫量柴油。目前,它們車隊中絕大部分的巴士已經符合歐盟廢氣排放標準(由新巴的88%至城巴(機場及北大嶼山路線)的100%)。此外,這三間巴士公司的脫班率和接獲的投訴數目(以每100萬名乘客計)都有所下降,而運輸署亦會定期嚴密監察其巴士服務的安全情況。

委員又備悉,政府打算對有關專營權作出多項更改,包括規定巴士公司在投資證券,或在巴士上裝置設施,或推出與巴士有關的附屬/額外服務時,均須先徵得運輸署署長批准;規定巴士公司必須進行乘客滿意程度調查,並與運輸署的緊急控制中心建立直接聯絡機制和向該中心提供協助;以及規定巴士公司必須訂定一般採購指引,確立公開競投的規定。由於有關的擬議更改可改善巴士的整體運作,亦可使乘客受惠,交諮會支持這些更改。

交諮會也曾討論巴士車費的問題。委員備悉,延續專營權並不涉及巴士的車費問題,因為巴士車費是根據既定的巴士車費釐定機制調整的;以及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通過以"經修訂的考慮多方面因素做法"作為審批車費調整申請的基準。此外,委員又獲悉,有鑑於目前的經濟狀況,龍運最近已撤回其於二零零一年三月提出的加價申請,而城巴(機場及北大嶼山路線)和新巴均沒有表示會在不久的將來申請調整車費。

交諮會經考慮各項有關因素後,認為應容許城巴(機場及北大嶼山路線)、龍運和新巴繼續營辦專利巴士服務。考慮到若在新專營權期滿或一旦專營權被撤銷而需由其他營辦商承接營運有關服務時,是有需要確保一些在專營權有效期最後一天需要運作至翌日清晨的巴士服務仍得以維持,此外亦鑑於《公共巴士服務條例》規定專營權期限不得超過十年,交諮會認同應把擬議新專營權的期限定為約9年11個月。

請把交諮會的意見和建議轉達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讓該會議在審議三間巴士公司的申請時可作充分考慮。有關意見和建議可於該會議公布決定後發表,讓公眾知悉。

交通諮詢委員會主席鄭漢鈞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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