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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提醒家長注意玩具燈籠及熒光棒的潛在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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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發言人今日(九月九日)表示,海關會對供應不安全用電池操作的燈籠(以下稱為電燈籠)及熒光棒的供應商提出檢控或發出書面警告,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發言人並提醒家長及監護人,在選購應節玩具如電燈籠及熒光棒時,應該加倍小心。

  電燈籠的潛在危險可能導致身體受傷,包括電池過熱或洩漏可引致灼傷,幼童可能因吞下電池或鬆脫的配件而導致窒息,鋒利的碎片或突出物可割傷或剌傷身體。

  另外,過度拗折熒光棒可能會令內部的化學物洩漏,因此構成傷害眼睛和皮膚的潛在危險。

  發言人表示,海關於二○○一年一月至二○○二年七月期間,共接獲三宗有關懷疑不安全熒光棒的投訴。同期,海關亦曾就電燈籠及熒光棒的安全,對四十四間玩具零售店進行巡查,並分別購買了六款電燈籠及五款熒光棒樣本轉交政府化驗所,根據《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指定的安全標準及《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規例》對玩具所規定的雙語警告及識別標記進行測試。

  測試結果顯示,在十一個樣本當中,有三款電燈籠樣本符合玩具安全標準,三款電燈籠樣本沒有在電池箱和包裝上標示有關電池安全使用的指示,例如「不可混合使用新舊電池」、「不可將鹼性、標準(碳鋅)或可充電(鎳鎘)電池混合使用」等。

  此外,五款熒光棒樣本沒有標示廠商資料,包括製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的名稱、商標或其他識別標記,及在香港的地址。

  因此,海關對二十六間供應有關不安全電燈籠/熒光棒的供應商進行調查。直至目前為止,海關已向七間涉案公司發出書面警告。

  為防範意外發生,家長及監護人在選購及監管兒童使用電燈籠/熒光棒時,應參考下列建議:

* 留意應節玩具上的警告說明;

* 使用玩具時應依照玩具上的使用指示;

* 家長及監護人不應讓三歲以下兒童在沒有成人看管下把玩電燈籠及熒光棒;

* 當熒光棒發光後,不應再度拗折;

* 假若兒童意外接觸熒光棒內的化學物,應即時用清水沖洗及尋求醫療協助;及

* 熒光棒熄滅(即用盡)後,家長應即時把它棄掉,免被子女再取來把玩。

二○○二年九月九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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