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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發表《規管收債手法》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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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宣布於今天發表一份報告書,將對規管債權人、收債公司及收債員在香港使用法庭體系以外途徑追收債項的法律提出改革建議。

法律改革委員會成立了一個專責研究這個課題的小組委員會。該小組委員會的主席施鈞年法官表示,有關建議是回應公眾對某些不當收債手段的關注而提出的。雖然刑事法律就部分惡劣收債手段訂定了一些保障,但現時並沒有一個整體架構規管收債活動。

施鈞年法官指出,在建議作出一系列針對該問題的措施之前,報告書曾研究多個其他司法管轄區規管收債活動的法律如何運作。

報告書的主要建議包括﹕

(1) 應訂立一項騷擾債務人及其他人的新刑事罪行,使任何人如為了脅迫他人償還債項而作出以下行為,即屬犯罪——

(a) 以提出付款要求騷擾他人,而從作出該等要求的頻密程度或方式或場合,或從任何該等要求所附帶的恐嚇或所引起的公眾注意,均相當可能會令該人或其家人或同住者或任何其他人遭受驚嚇、困擾或侮辱﹔

(b) 假稱若未能支付所申索的款項,便須面對刑事法律程序﹔

(c) 假稱自己具有某種官方身分,並獲授權申索或強制執行付款﹔或

(d) 行使一份他假稱在某方面屬官方的或表面看來在某方面屬官方的文件,而他知道事實並非如此。

(2) 應規定收債公司須向新設立的發牌機關申領牌照,如無有效牌照經營追收債項業務,則屬刑事罪行。

(3) 擬設立的發牌制度應一併涵蓋消費者債項及商業債項,亦應同時涵蓋收債公司及個別收債員。

(4) 發牌機關應在諮詢信貸提供者的代表團體、收債員及消費者後,制訂一套收債業務守則。在適當的情況下,違反守則會使當局有權撤銷或暫時吊銷違反守則者的牌照,或拒絕將其牌照續期,而亦有權施加其他罰則,例如譴責及罰款。

(5) 應不時檢討個人信貸資料互通之事,以期進一步減少壞賬及惡劣收債手段的發生。

某幾類人士會獲得豁免而毋須領牌。該等人士包括自行追收債項的債權人,而認可機構亦在豁免之列。

公眾人士可向位於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t大��20樓的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索取報告書,或從互聯網下載這份文件,網址是﹕<http://www.info.gov.hk/hkreform/>。

完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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