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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致辭全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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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就《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第2、4及9條,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草案第2條界定條例草案的用語,原來並沒有「公務員」一詞的定義。不過,在條例草案委員會內,一些議員建議為清晰起見,第2條應加入「公務員」一詞的定義。我們接納議員的意見。

  草案第4條原來的寫法只包括按照廉署人員薪級表支薪的廉署人員。為確保所有廉署人員,包括按照公務員薪級表支薪的廉署人員,都納入條例草案適用範圍之內,現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4(3)條。

  條例草案第9條原來的條文訂明,公職人員的僱傭合約須理解為對條例草案所作的薪酬及津貼款額調整給予明示授權。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上,有議員建議,基於政府的政策目的,第9條的措辭應該更直接。我們接納議員的意見,建議將條例草案第9條修訂為:公職人員的僱傭合約現予更改,使之對本條例所作的薪酬及津貼款額調整給予明示授權。

  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委員通過上述修訂。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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