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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今日(五月二十八日)致函全體公務員的信件全文:
我曾在五月二十二日寫信給你們,簡介政府今年調整公務員薪酬的建議;今次再度動筆,是為了告訴各位同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了職方對薪酬建議提出的意見和其他有關因素後,今天議決按照原先向職方提出的建議,由二○○二年十月一日起調低公務員的薪酬:首長級和高層薪金級別減百分之四點四二、中層薪金級別減百分之一點六四、低層薪金級別減百分之一點五八。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又議決立法實施減薪。為此,政府會向立法會提交《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草案》,以期在本立法會會期內,條例草案得以通過成為法例。
我已經在上一封信中,向各位同事解釋為何需要立法減薪。這個問題在過去一個星期成為了同事之間和市民大眾的討論焦點。有見及此,民事法律專員上周曾在多份報章上撰文澄清一些法律上的問題。現隨附文章副本,以供參考。
由於民事法律專員已經在文章中闡明有關法律論據,我無需在此一一贅述,但我想指出,我們是經過深思熟慮才得出這個結論的。我們相信,要確實執行我們嚴格按照既定機制作出的合理而又溫和的減薪決定,立法是唯一可行途徑。根據法律意見,由於政府與不少現職公務員的合約安排並沒有明文授權政府減薪,所以不通過立法程序實施減薪決定,極有可能遭受法律質疑,而且被法院否決的風險很大。如果真的如此,便會引起許多不明朗因素,大大影響政府的有效管治和公務員隊伍的穩定。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我們肯定不能容許此事發生。
政府曾經承諾,而職方也一直強烈要求,今年的公務員薪酬調整沿用既定機制處理。這個承諾,我們已經付諸實行。假如大家基本上同意目前根據既定機制作出的減薪決定是合理而又相當溫和的,便應該接受為確實執行今年的減薪決定而採取的立法措施。
我明白部分同事對今年的減薪決定感到憂慮,或多或少是受到他們對其他公務員體制改革措施和一些政府架構改變的關注所影響。我可以明確告訴各位同事,政府非常重視公務員的貢獻,並且與市民大眾一樣,以香港擁有一支優秀、廉潔的公務員隊伍為榮。我期望我們的解釋能夠消除同事的憂慮。為此,在未來的日子,我們會加強溝通工作,盡量接觸所有部門的同事,讓同事更了解各項與公務員有關的政策。
最後,我呼籲各位同事秉承公務員的優良傳統,繼續盡心竭力為市民服務。
以下是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信件第四段提及的文章副本: ***********************
目前有關公務員可能減薪的辯論,帶出若干重要的法律爭議。公務員減薪是否合法和符合《基本法》?
律政司深信透過立法來進行有限度的減薪,既合法又符合《基本法》。
薪酬調整機制 ──────
現有的薪酬調整機制考慮很多因素,包括由薪酬趨勢調查所得的薪酬趨勢淨指標、經濟狀況、財政預算、生活費用的變動、職方的薪酬調整要求和公務員士氣。由於部份因素可以向上和向下變動,因此薪酬調整機制有足夠的靈活性考慮減薪以及加薪。然而,假如考慮了這些因素,結果顯示應該減薪,目前的問題就是怎樣才是最好的做法。
立法需要 ────
一般而言,合約的條款不能由其中一方締約方單方面作出更改。因此,未得僱員同意,僱主一般不能削減僱員薪酬。
就公務員合約而言,政府保留更改聘用條款或服務條件的權利(通常在第20條訂明);若政府認為有需要,可隨時更改這些條款或條件。這看來給予政府單方面削減公務員薪金的權利。然而,過去的案例顯示法院不大可能接納,這項更改合約條款的一般權力適用於涉及薪金這類基本的條款。因此,視這項規定授權政府可單方面削減僱員薪酬,是不穩當的。
另一個可供一些僱主選擇的途徑是:他們可藉通知終止僱員的合約,然後以較低薪金重行聘用有關僱員。不過,大部分公務員是以長期聘用合約聘用,而該等合約是不能藉通知終止的。至於那些不是以長期聘用合約聘用的公務員,理論上可以循這途徑終止合約。但把大量公務員辭退,而又不能保證他們會接受以較低薪金重行受聘,將令人嚴重質疑這樣做會否影響政府的暢順運作和為市民大眾提供的服務。
有人建議還有另一個途徑可供政府選擇,就是與公務員達成協議。不過,儘管與公務員的四個中央評議會達成協議,亦不能阻止個別公務員質疑所協定的薪酬減幅。
面對這些困難,達到合法削減公務員薪酬的唯一穩妥方法是以立法途徑進行。如立法削減薪酬,在法院成功受質疑的風險會大大減低。
有關《基本法》的問題 ──────────
但假如真的削減公務員薪酬,這是否合法和符合《基本法》?如果是,那麼作為實行上述削減薪酬的法例,又是否符合《基本法》?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均可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假設公務員減薪後的薪金不低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水平,便不會抵觸該條的規定。
此外,根據一九九八年審理的一宗案件,法院裁定制定《基本法》第一百條的原意是保障公務人員得以繼續受聘,不會因主權移交而蒙受損失,該條文並不是要阻止引進為良好管治香港而制定的新措施。香港海外公務員協會曾質疑政府在回歸後向擬轉以長期聘用條款受聘的公務員引入須達致一定中文程度的規定。當解釋過第一百條的原意後,法院裁定引入這項新規定沒有抵觸該條文。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三條,香港原有的公務人員管理制度,包括負責就公務人員薪金和服務條件給予意見的專門機構,予以保留。這�堭j調的是制度,而不是公務人員的薪金和服務條件。
自一九七四年起運作至今的薪酬調整制度,上文已加以說明。該制度今年反映了有關因素向下調整,特別是香港經濟逆轉和出現財政赤字。如經修訂的薪酬水平是完全根據既有的制度釐定,便不會抵觸《基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
《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契約和權利義務,在不抵觸《基本法》的前提下繼續有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承認和保護。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受聘的公務員,他們的合約權利屬於這條文的保護範疇。不過,在該日以後繼續受聘於政府的公務員,其薪酬已予調高,幅度介乎百分之四點九九(首長級薪級第三點或以上人員)至百分之十一點三二。
假設擬議減薪幅度不會使薪酬水平降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水平以下,則享有該日薪酬水平的權利便獲得全面承認和保障。
關於第一百六十條所保障的權利,可否辯稱當中包括不容立法干預現存合約的權利?由於原有的法律可藉立法修訂(只要有關修訂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因此認為不能藉立法修改合約權利這說法,是相當不尋常的。第一百六十條的原意不可能如此。這條文主要是一條保留條文,旨在確保合約權利不會因香港回歸而失去。
擬議減薪已充分考慮所有在既有的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下的有關因素,而這本身是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目前擬議的立法途徑只是落實根據既有機制所作出的合理決定的新措施。援引第一百條背後的理念,這亦是一項為良好管治香港而實行的措施。因此,擬議立法減薪是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所以,指稱第一百六十條禁止如此減薪的論點,是不能成立的。
結論 ──
擬議減薪一事是備受爭議,但法律上的爭議應可放下,顯而易見,如果要減薪,便有需要立法;而有限度減薪,亦很明確地是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完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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