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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日(五月十六日)在江蘇省法官代表香港學術交流團開幕典禮上致開幕辭全文:
王貴國教授、梁美芬博士、嚴嘉先生、各位江蘇省法官代表團的朋友、先生們、女士們︰
歡迎大家出席由香港世界貿易組織研究中心舉辦的香港、澳門學術交流團。我被邀主持開幕典禮,深感榮幸。縱穻U位的日程覺得十分豐富,既有嚴肅的學術主題講座,亦有加插安排大家參觀民,政機構及體會香港風景的環節,相信大家一定能有一個成功及具建設性的交流。
中國入世
中國入“世”,為全球帶來無限商機。世界各地的投資者湧入中國市場,涉外型的經濟活動必然劇增。外商在中國的經營活動需要法律服務,其中一環是在糾紛出現時的訴訟和仲裁服務。隨著進出口貿易活動、跨國公司投資行為、科學技術交流的日益頻繁,有關雙邊貿易、境外投資、和涉外知識產權保護等的糾紛將會大量增加。這將為國內的法律服務業以至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新的挑戰。
江蘇省身處華東地帶,長江下遊出口地方,經濟發展處全國先進位置,相信隨著中國入世將會有更多外商選擇江蘇省及鄰近地方作為投資重點。涉外案件亦會增多,將令江蘇省法院的工作更加繁重。
人民法院的壓力
這些涉外案件會為國內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緊逼的新課題。入“世”對中國的司法審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雖然我國審判方式的改革已取得了極大的成就,但按世貿的要求,仍需進一步建立一套更公正、公開和程序性強的審判制度。要在短期內培訓出一支有國際視野,熟悉世貿規則和懂得應用“國際商務遊戲規則”和國際慣例的法官隊伍亦不無困難。
近期香港特區政府,亦就如何配合中國入世,及如何令內地及香港達到“雙贏”的局面而提出一些構思。
中國法律容許涉外合同選擇適用法律和管轄法院
根據中國的《民法通則》第145條和《合同法》第126條,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根據中國法律,除了在國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等外,其它大部份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均可選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為適用法律,包括香港法律。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根據此規定,如果爭議與香港有實際聯繫的話,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香港法院為管轄法院,而若選擇香賑隻X同簽訂地,可使合同與香輓o生實際聯系。《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第15條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26條又規定,合營各方發生糾紛,董事會不能協商解決時,可由合營各方協議由中國仲裁機構或其它仲裁機構(蓮A香誑繺藶鷚c)仲裁。
如果這些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希望選擇外地法律為合同的適用法律,涉外合同或中外合資/作經營企業選擇外地仲裁機構或法院作為解決合同糾紛的專屬管轄機構的話,不但能增加外商(包括港商)在內地投資的信心,舒解中國入世初期司法機關面對的龐大壓力,而且能為香港法律界帶來新的機遇。
方案對外商的吸引力
據我們分析,這個方案是可行的。第一,這方案對外商有吸引力。國際社議香{香港法制健全,用的是外商普遍熟悉的普通法。中、英文都是香港的法定語文。香港是紐約公約成員之一,仲裁裁決可在內地和其他成員國執行。香港交通通訊發達。香賑F府虃銦A司法獨立。我們估計中國在入“世”後,產生的訴訟案件多是民商事案件。香港在這方面的法律如金融、貿易、知識產權和合同法等,早已和世界接軌,香港法院處理這類型案件經驗豐富,有助鞏固外商的信心,消除他們部份人對中國法律的不信任,和對內地某些地方法院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的疑慮,加強他們到中國投資的信心。
方案對內地的好處
第二,這方案對內地也有好處。若然在外商堅持下,中方當事人與其選擇外國法院和法律,不如選擇香港的法院和法律。與外國相比,香港與內地同屬一國,我們同文同種,使用同一語言文字,內地當事人能與香港律師直接溝通。我們熟悉內地情況,加上兩地在歷史和文化上的緊密聯繫,對內地市場運作有一定程度的認識和了解。香港鄰近內地,內地的當事人不用跑到老遠的外國去參與訴訟。香港律師憑茼h年來的經驗和國際視野,可提供有水平的專業服務。而在與內地同業攜手合作的過程中,香港律師較願意將技術轉移,與內地律師分享經驗,彼此增進專業水平。
方案對香港的裨益
當然,這方案亦對香港有莫大裨益。它除了為香港的律師帶來新機遇外,亦會激發香賓蒏v的鬥志, 改善服務, 力爭上游, 鼓勵他們認識祖國、了解國情, 認同國民身分。因此,我們將會爭取中央政府對香港的支持,亦有助向世界彰示在一國兩制下,香港展現蓬勃生機。
設立相互執行法院判決機制
為了配合上述容許涉外合同選擇香港法律作為適用法律及香港法院為議定管轄法院,香港法院的判決必需得到內地的承認和執行。基於平等互利的原則,內地法院的判決亦應在同等基礎上獲得香港法院的承認和執行。自1999年6月,香港特區與內地機關協議訂立的機制經已生效,讓內地與特區所作的仲裁裁決可以在兩地的法院相互執行。若然中央政府支持上述方案,特區政府建議兩地的專家可參詳有關仲裁裁決相互執行的協議,訂立一個兩地都可以接受的相互執行對方法院判決的機制,限於雙方議定的法院所作出的裁決,並為日後相互執行其他裁決試航。
上述為一些構思,在此提出,作為拋磚引玉,請大家多多指教,亦在此再祝各位有一個成功的交流會。
完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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