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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署理職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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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五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各司長)及政策局局長未能在港履行其職務時的署理職務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關各司長及政策局局長未能在港履行其職務時的署理職務安排;及

(二) 過去二十四個月,有沒有出現各司長及政策局局長未能在港履行其職務時沒有按照程序辦理署理職務安排;若有,請說明原因及詳情,包括該等官員在未有署理職務安排下離港的日數及期間有沒有出現有事務須由離港官員親自作出決定或指示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署任安排是一項行政安排,目的是指派人員在實任人員暫時缺勤期間代為執行職務和職責。目前並無法例規定在公務員離港期間,必須安排他人署任其職位。當局會視乎個別情況,並按當時的工作需要而評估安排署任的需要。舉例來說,當局會考慮有關人員離港的時期涉及正常工作日還是公眾假期;有沒有其他適當安排行使法定或行政權力;以及在有需要向有關人員請示時是否容易聯絡上他,或有關人員可否在接到通知後在短時間內返回辦事處。如有署任需要,應安排由最熟悉該署理職位有關工作的人員署任。

  鑑於上述背景,我對議員的具體問題答覆如下:

(一) 目前並無規定在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和各局長離港期間,必須安排他人署任其職位。如果有工作上需要,當局會作出署任安排,指派熟悉該職位當時的工作的高級人員署任該職位。

(二) 過去二十四個月,三位司長和各局長職位的署任需要,都是根據當時的工作需要而評估的,有關署任安排也是因應個別情況所需及在考慮上述因素後作出的。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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