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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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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日(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在澳門檢察律政學會舉辦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律研討會開幕禮上致辭全文:


何超明檢察長、趙秉志教授、各位嘉賓、先生們、女士們:


我十分榮幸被邀請出席由澳門檢察律政學會和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舉行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律研討會」。澳門檢察律政學會不僅積極推動澳門司法制度的研究和發展,致力於學術研究和法律推廣工作,在促進兩岸四地的政法界及專家學者溝通和交流方面,不遺餘力,惠及香貌瑰丳情B執法人員及學矷A我謹代表香港同仁致萬二分感謝。我司刑事檢專員江樂士先生及其他同事稍後將會在大會發言,和大家分享他們的看法和經驗,期望拋磚引玉,了解兩岸四地不同法制和執法工作,改善我們的檢控工作,並加L區際司法協助的合作。澳門回歸以來,法治建設,取得很大的進步,治安良好。在此,我向澳門律政人員致賀。


跨境犯罪


自冷戰結束以來,各地人民來往的限制,越來越少,加上交通和通訊的發達,今日世界,實現了「天涯若比鄰」的理想。與此同時,有組織的犯罪集團,更利用地域司法管轄權的限制,執法人員權力的局限,不同法制下証據規則的差異,以及証人過境作供的困難,進行跨境犯罪,從而逍遙法外。特別是貪v、販毒、走私和販賣人口、恐怖主義活動、洗黑錢、電腦犯罪等等,每每涉及跨境活動,任何一個法制下的執法和檢控機關去打擊這些活動,往往有不足之處,必須有關司法管轄區的共同合作,否則不能把他們繩之於法。


國際司法合作


國際上的司法合作,通常有以下的方式:


* 多邊國際公約(例如:制止非法搶奪飛機公約(1970),制止非法防害民航安全公約(1971),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1973),反對脅持人質的國際公約(1979),及聯合國打擊跨境有組織罪行公約(2000))。此外,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亦會通過議案要求成員國就打擊罪行給予司法互助,例如9.11事件後所通過的第1373號議決案。


* 雙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議,包括移交逃犯,取証,安排証人出庭作供等(香港特別行政區已與12個國家簽署並與9個國家草簽了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協議)。


* 本地法律(例如香趙S別行政區的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給予法庭凍結及充公從指明罪行所得資產,雖然罪行不在香輓o生;亦有權與有關政府分享被充公的資產)。


* 行政上的安排(例如外地執法人員在本地執法人員陪同下進行調查)。


這些司法互助的安排,目的在解決司法管轄權的爭議,使締約雙方能互相幫助解決不同法制下的檢控和取証問題,並從經濟上給予犯罪組織致命的打擊。


兩岸四地的司法協助


兩岸四地,一衣帶水,關係密切,跨境犯罪,時有發生,但由於法制不同,雖然是同文同種,珙O四個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加上政治環境,阻礙了司法協助的發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95條,香趙S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系和相互提供協助。


香港特區與內地的司法互助的協商,以下述幾個題目作點,即:(1)民商事司法文書雙互送達;(2)兩地仲裁裁決相互執行;(3)移交逃犯;(4)移交服刑人士;(5)刑事事宜司法相互協助;(6)兩地法院裁決相互執行。內地有關機關已與特區政府完成第(1)及(2)項的安排,運作良好,現正就第(3)及(4)項積極談判,主要阻礙是內地仍然執行死刑而香港特區已廢除死刑。至於第(5)及(6)項,由於兩地舉証和証據法律的差異,仍需時日,特區政府近日建議以有限度執行民商事裁決為試點。至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和香趙S區的司法互助,由於雙方有互惠的安排,大部份都能解決。


對台灣而言,因兩地長期隔絕的歷史原因,涉台法律事務的處理在一定程度上受兩岸關係發展的約制;缺乏司法協助的安排,不利對兩地人民的利益。可是"司法管轄權"或"法權管轄權"這樣政治性的問題,只能在兩岸政治談判中進行討論。現時情況,只好嘗試以個案方式解決。


我認為司法協助商討的大前題,是要認識不同的法制,才可以劃分案件的司法管轄權,解決不同區域的法律衝突,使程序能夠規範化,取得的証供能夠被接納。雖然兩岸法律關係處于被凍結狀態,四地執法、檢察人員、學糽M專家,仍然可以從非政府組織身份研究上述問題,為適當時間作出司法協助安排而舖路。因此,我們十分珍惜此次澳門檢察律政學會和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舉辦這個研討會所提供的機會,與其他三個司法管轄區的同業、學者和專家交流,探討上述問題,並多了解他們不同法制下打擊跨境犯罪的措施,增進友誼。最後,我祝願這次活動圓滿成功。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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