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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珠江三角洲地區空氣質素的聯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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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廣東省政府已就共同改善珠江三角洲空氣質素達成共識,並於今日(四月二十九日)發表聯合聲明如下:

  在1998年9月舉行的第二次粵港合作聯席會議上,粵港政府就加強環境保護的跨界合作取得共識,並同意展開珠江三角洲地區空氣質素的聯合研究,以防止區內的空氣質素繼續惡化。有關研究已經完成。

  研究發現珠江三角洲地區內出現的區域性空氣污染問題,與國內外其他城市所面對的相仿,主要是臭氧、可吸入懸浮粒子及氮氧化物。兩地政府採取的各項措施,在控制本地的空氣污染都起了一定作用,改善了很多地方性的空氣污染問題。可是這些措施對於污染物造成廣泛區域性的空氣污染現象,如臭氧和煙霧,仍有須加強的地方。

  研究預計到2010年,區內的經濟、人口、用電量及行車里數將分別增加150%、20%、130%及190%。在此增長趨勢下,如果雙方政府只是繼續執行現有和已承諾的改善空氣質素措施,區內的整體污染物排放量還會繼續增加。

  屆時,珠江三角洲地區的整體空氣質素便會惡化。粵港兩地雖然已經有一系列的措施和計劃來控制各自的空氣污染,但為針對改善整個區域而非局部地方的空氣污染問題,兩地政府還需要在現有的基礎上加強合作,以及在珠江三角洲地區推行新增的防治措施。

  為此,粵港政府同意訂立目標,盡最大努力將珠江三角洲地區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懸浮粒子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總量,以1997年為參照基準,分別削減40%、20%、55%和55%,並盡力爭取在2010年達到這目標。為了達到這目標,兩地政府會詳細考慮研究報告中建議的各項強化控制措施,因應其可行性著手研究推行一系列新增的防治措施,並訂立優先次序及具體行動計劃,務求爭取在2010年在各自地區達到上述同一目標。有關的改善將足以令香港符合現有空氣質素指標的要求。同時,除個別時段及部分監測點外,區內各城市將基本達到適用的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區內煙霧現象亦會明顯改善。

  兩地政府會共同制定一個區域空氣質素管理計劃,指定有關機構負責統籌及監察有關措施進度的工作,並向粵港合作聯席會議報告。雙方並會成立一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環境保護署和廣東省環境保護局所組成的專家小組,共同監察區內空氣質素及變化,和分析改善措施的成效。該專家小組亦會負責訓練雙方政府有關的人員,交流技術,及留意新技術和措施引入區內使用的可行性。

  粵港政府會竭盡所能,共同努力,爭取在2010年達到上述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標,以改善區內的空氣質素,保障公眾健康,促進區內持續發展。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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