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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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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日(四月十二日)在深圳舉行的「香港法律專業服務 助您開拓世界市場」洽談會上致辭全文:

王順生副市長、施祖祥總裁、蔡克剛會長、各位嘉賓、各位內地和香港的同業:

我很高興今天能夠出席香港貿易發展局和香港律師會合辦的「香港法律專業服務 助您開拓世界市場」洽談會,承蒙王順生副市長,以及廣東省律師協會陳卓倫出席,並在大會發言,深感深圳市領導和內地律師對香港同業的支持和情誼。香港貿易發展局和香港律師會這次的合作,是在深圳舉辦第一輯香港法律專業服務巡禮,並邀得十六家律師行參加,介紹香港法律專業如何幫助企業開拓世界市場。等一會各位講芛|介紹如何成立香港及海外公司、內地企業如何在香港上市、香港商業仲裁實況, 以及面對全球化下內地企業在香港或海外可行的業務擴展策略。我將集中談香港能為內地提供那些法律服務。這些題目對內地的企業來說,都是十分實用的題材。

中國入"世"法律服務的需求

去年12月11日,中國經過15年漫長而艱難的談判,終於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一個成員,踏上了對外開放不歸之路,帶領著13億人民走向世界大同的目標。它為國家帶來歷史性的機遇,讓中國成為全球的製造和生產基地,提高市場前景,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並為符合世貿組織的強制性規定,實行公開、透明、平等的貿易和投資政策。與此同時,中國也面臨嚴峻的挑戰,無論是資金和投資的調整,商品和服務激烈的競爭,成員間利益衝突的糾紛,迫使中國對經濟改革和結構作出戰略性的調整,並加速現代化建設的進程。對此,國家並不畏縮,反而堅定不移地作出準備,修改法規,培訓商業司法及法律人材,改善法治環境等。

隨荈T易和投資新領域開放,外資在中國的投資預期會急劇增加。中國不單會成為具競爭力的出口貨品製造基地,和因關稅降低而增加進口貨品,更承諾放寬多種重要服務行業的外資投資限制,包括分銷業、電訊、金融、專業服務、影音器材、旅遊業等。國內外的企業和投資者須端賴律師的專才,為磋商和簽訂合同,以及履行合約等事宜,提供法律意見;遇上糾紛,提出調解,仲裁、訴訟和其他解決辦法。因此入世以後法律服務需求,肯定增加。

商貿合同的談判和草擬,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步驟。一份完善的合同,可以避免日後的糾紛,就是發生糾紛,也可以得到較合理的解決辦法。合同雙方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清楚的時候,合同的重要條件完備,雙方的糾紛也就減少。在草擬合同的過程,法律服務對營商者有很大的幫助。我們認為香港法律服務,能在涉外商貿對內地企業有幫助。

在商貿談判的過程,商人常常關心的是在發生糾紛時如何解決?那些法律適用於該合同?這些法律是否公平清晰?那裡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有司法管轄權?這些解決糾紛的程序是否公平、公正、具透明度?裁決能否得到執行?合同雙方都極力希望爭取最有利於自己的法律來約束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機構對糾紛作出裁決,往往這個問題,成為拖延達成共識的原因。有時,為了達成協議,雙方會同意採取第三地區的法律,或者第三地區作為解決糾紛的機構。我們建議香港是一個好選擇。

香港作為法律服務中心優勝之處

香港具備多項優勢足以作為亞太區內其中一個重要的法律服務中心。當中包括:

* 法制健全、政府廉潔;

* 香港採用商界廣泛認同及熟悉的普通法原則;

* 香港和內地同文同種,有共通的語言和文化背景,揉合中西文化的精華,與內地客戶和法律服務同行沒溝通的障礙;

* 香港匯聚精通英語的律師和不少國際有名的仲裁員,提供訴訟和仲裁服務;也有精通中文、熟悉內地事務、內地市場運作和中國法律的律師,辦理涉及內地交易的合同談判,草擬和簽署, 以及附屬文件(例如擔保書、抵押文書)的配套;

* 香港是商業、金融、資訊科技、航運及建築專才薈萃的國際都會,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雲集,有金融顧問、銀行家、會計師、建築師、工程師及保險專家等,在解決糾紛中提供專門的意見和協助;

* 香港地理位置適中,內地客戶到香港出席審訊也相當方便,毋須長途跋涉;

* 香港結合完善的基建設施,優良的通訊設備、交通網絡和住宿設施;

* 香港有一個被公認為司法獨立的司法機構,審判水平國際認許,法治基礎穩固;以及

* 有一個運作完善及成功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特區政府的建議:用香港法律和在香港解決糾紛

自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1985年成立以來,香港在仲裁工作方面累積了不少專業經驗,並建立了良好聲譽,成為亞太區內其中一個重要的仲裁中心。去年12月起,該中心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更被委任為處理有關互聯網網址名稱的糾紛調解中心,這是內地和香港的仲裁機構首次合作並齊獲國際的認同,實在是值得高興的成就。過去9年,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接獲的個案總數不斷增加,由1992年的195宗上升至2000年的298宗,較倫敦同期的個案總數分別為21宗及81宗為多。新加坡1992年有7宗,1999年則有67宗(2000年的數字未能取得)。內地的主要仲裁組織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於2000年共受理了543宗個案。香港仲裁業務的發展已是相當的穩健。

基於這些優勢,我相信香港可以提供一個令投資者安心的營商環境,是個良好的投資基地。周律師會介紹以香港公司作為投資工具的好處。行政長官董建華先生在去年10月10日的施政報告提及把以香港法律作為合同的適用法律,並以香港作為解決糾紛的法律服務中心的建議。這個建議並非要限制外國和內地投資者既有的契約自由和選擇;我們所建議的是:我們可以發揮香港特有的長處並廣泛宣傳採用香港法律服務。我注意到:

* 中國入世會為特區多個服務專業,包括法律服務業帶來機遇;

* 雖然內地法律專業近年發展迅速,但處理涉外業務的律師仍然不足(在內地80,000名全職律師中只有5 - 6,000名律師處理這類業務);

* 隨茪漲a西部大開發,西部日後對高質素法律服務的需求會更為殷切;

* 中國入世後,涉外糾紛將成為內地法院審判和仲裁工作的要務;

* 另一方面,這些涉外案件亦為國內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緊逼的新課題;入"世"對中國的司法審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雖然我國審判方式的改革已取得了極大的成就,但要在短期內培訓大量熟習國際慣例的法官和法律專家仍有困難;

* 我也注意到中國法律容許涉外合同雙方選擇適用法律和仲裁機構。根據中國法律民事訴訟法第145條和合同法第126條,除了在國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等外,其它大部份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均可選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為適用法律,包括香港法律。民事訴訟法第244、246及257條及合同法第128條規定除上述合同外,涉外合同或財產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例如合同一方當事人居所或合同成立地)的法院為管轄糾紛法院。正在海牙談判的國際民商事司法管轄權及裁決相互執行公約草案建議合同當事人共同選擇的法院,應有獨有管轄權。《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第15條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25條又規定,合營雙方發生糾紛,董事會不能協商解決時,可由合營雙方協議由中國仲裁機構或其它仲裁機構(包括香港仲裁機構)仲裁處理。可是許多投資者仍有錯誤印象他們只可以選擇內地的法律和內地司法和仲裁機構去解決糾紛。

基於剛才所述香港作為法律服務中心的優勢,我估計中國在入"世"後,產生的商事案件多是有關商貿、建築、金融、合資合作、知識產權、資訊科技和航運的案件。香港在這方面的法律,早已和世界接軌,香港司法與仲裁機構處理這類型案件經驗豐富,有助鞏固外商的信心,消除他們部份人對中國法律的不信任,和對內地某些地方保護主義的疑慮,加強他們到國內投資的信心。另一方面,把個案拿到香港裁決,也有助紓緩內地法院和仲裁機構在中國入世初期可能面對的壓力。

裁決的執行

我理解:如果法院或仲裁的裁決得不到執行,那麼更好的法律服務,也不能吸引工商界。在這方面,香港一直是"紐約公約"的成員,與其他成員的仲裁裁決,可以雙互執行。回歸以後,公約繼續在香港實施,但在香港與內地之間,國際公約便不再適用於兩地,改由兩地的司法互助安排代替。1999年6月,香港與內地機關協議訂立機制,讓內地與香港特區所作的仲裁裁決可以在兩地的法院相互執行。這項安排體現了《紐約公約》的精神和原則。政府於2000年1月修訂《仲裁條例》,以實施有關安排。實施以來,運作良好,廣受投資者歡迎。從2000年2月1日到2001年10月31日(20個月內),香港特區法院共接獲40宗要求在香港執行內地裁決的申請,其中26宗已取得裁決執行權,其餘有些已經和解,有些還在審理中。《仲裁條例》於2000年6月再次修訂,容許非《紐約公約》締約國或地區(如亞爾巴尼亞、巴西、伊拉克、紐芬蘭和澳門特區)所作的裁決,同樣可以在香港法院按簡易程序執行。

內地與香港的法院裁決,暫時未有相互執行的安排。香港現行法律,容許和香港訂立協議的地區的法院裁決,經登記程序在港執行,相反地,那些地區的法院同樣地可以登記方式執行香港法院的裁決,無需再經過審訊的程序。未有訂立協議的地區,當事人可以在香港法院按原有訴訟理由起訴,或以裁決作為債務的根據,再行起訴,無需從新証案或評估損失, 但仍然要經過審訊程序, 相反地香輓籊M亦然。兩者比較,當然以登記方式快捷和省錢。按照基本法第95條,中央政府同意特區法院與內地司法機關協商建立裁決相互執行的安排。由於我們已有兩地仲裁裁決相互執行的經驗,我們有把握在不久將來,把兩地法院裁決相互執行的機制建立起來。

我們的構思是,兩地法院裁決相互執行的初步安排,限於商事案件,涉案雙方在訂立合同時, 書面同意發生糾紛未能解決時,給香港或內地法院獨有管轄權,而經該法院作出定額裁決,裁決就可以在香港或內地執行,原則與仲裁裁決幾乎一致。因此,我們有信心這類裁決,很快便能夠得到執行。

最後,特區政府正與經貿部商量有關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合作關係的安排。此項安排,是在不違反世貿規定的大原則下,促進內地和香港兩個獨立關稅區的合作,消除彼此之間的貿易障礙,有利兩地貨品及服務的流通。安排必須符合"關貿總協定"第24條及"服務貿易總協定"第5條的規定。內地和特區政府m同意採取"先易後難"的原則,設立專家小組去探討我們如何能利用一國之內的優勢,作出對兩地更有利的商貿安排。

總結

中央對香港特區推廣法律服務藉以發展為亞太區內法律服務中心的建議,作出了正面反應。這是令人鼓舞的。我必須指出,香港希望中央政府能支持我們的建議,但決不會要求中央政府違反世貿規則,給予香港特殊的待遇,畢竟內地與香港,是世貿下的兩個不同稅區,如果要求中央違反規則,那麼整個入世就變得沒有意義。中央政府的態度也毫不含糊,一方面它對特區政府的支持是積極的,它鼓勵特區法律行業多到內地宣傳服務,並從速談判兩地法院裁決雙互執行的機制。另一方面它也很清楚地表示必須尊重合同當事人的選擇,並嚴格遵守入"世"的義務。我們打算透過特區政府各有關部門,海外經濟貿易辦事處及香港貿易發展局等機構,推廣香港的法律服務,推廣活動包括類似今天的洽談會、研討會,希望能加強商界、法律和仲裁專業對香港法律服務的認識,並鼓勵他們在擬訂商事合同時,協議加入條文,選擇香港法律為合同的適用法律,及指定香港特區作為解決糾紛的地方。我的建議目的是為合同雙方提供多一個選擇,我深信這項建議如能落實執行,將造成一個三贏的局面:對投資者、內地和香港成為亞洲金融貿易中心的目標有好處。

我希望指出,香港的仲裁員與法律界,並不會與內地的同業作出惡性競爭,中國入"世"條款,保留了中國法律服務不作開放。涉及兩地的糾紛,無論在內地解決或在香港解決,如果兩地律師能夠合作,可省去當事人多次往返的麻煩,更穩地掌握案件核心問題所在,避免程序上的延誤,和充分地辯論有關法律問題,因此,兩地律師能互動互補,並提高雙方對兩地法律的知識,使服務能達到國際的水平。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的角色,不僅是充分利用中國入"世"帶來的機會為少數人製造財富,更重要的是:在經濟下調的情況下,如何強化自己的競爭力,背靠祖國,抓住機會,重振各行各業,推動經濟成功轉型,走出困境,和內地的同胞一起共同努力,為國家的持續發展,人民幸福生活,為國家對世界經濟蓬勃發展的領導地位,作出我們的貢獻。能夠如此,將是我們作為中國人的驕傲。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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