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日)立法會會議上何鍾泰議員的提問及政務司司長曾蔭權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些市民在接獲法庭發出的禁制令時,因不明白以英語撰寫的法庭文件內容而未有按禁制令行事,以致被指違反禁制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違反禁制令可被判處的最高刑罰;
(二) 過去3年,市民在上述情況下被指違反禁制令的個案數目;及
(三) 法庭為何不以中、英雙語發出禁制令;政府有否計劃強制所有禁制令必須同時以中、英文撰寫;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我們已就問題諮詢律政司及司法機構,並獲得以下的資料及回應:
(一)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5及52號命令,任何人違反禁制令,可因民事藐視罪而被判入獄,或其財產可被暫時扣押,法庭也可判處罰款。就可判處的監禁期或罰款額而言,並無法定限制。監禁期可為一段固定期間或直至該藐視罪已予抵償為止,固定期間的監禁期應反映違反禁制令一事的嚴重性。
如一家公司犯藐視法庭罪,有關公司可被暫時扣押財產或被判處罰款,就罰款額而言,並沒有法定限制。公司的董事或其他員工若明知有禁制令,仍積極協助違反該禁制令或故意不採取確保禁制令得以遵從的步驟,可因違反禁制令而須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二) 司法機構並沒有備存被告人因不明白以英語撰寫的法庭文件而被指違反禁制令的個案數目。
(三) 訴訟人有權選擇禁制令所採用的語言。
如禁制令申請是以英語提出,則禁制令便會以英文書寫。在這情況下,如申請人或被告人向法庭要求發給中譯本,或法官考慮過案件情況後命令發給中譯本,中譯本可予以發出。
若禁制令以英語發出,但被告人不會英語,以致沒有遵守禁制令,法庭可給予寬免,不向藐視法庭者發出交付羈押令。這對被告人的權利有足夠的保障。
完
二○○二年四月十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