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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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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今日(三月十八日)出席2002跨境有組織罪行研討會就'廿一世紀執法及檢控策略-打擊跨司法區罪行' 致辭全文:

'如罪行跨越境界,執法也須如是;如罪行不單損害一國而是多國的法治,捍尷k治者亦不能囿於純粹國內的刑法。與進步和人權為敵的人,為求達到一己目的,濫用全球一體化所帶來的開放形勢和機會,在這情況下,我們須善用相同的形勢,捍壑H權,打擊犯罪、貪污和販運人口等罪行。'

-科菲安南

今天正式開始的跨境有組織罪行研討會,主題清晰,目標明確,任重而道遠。所有負責檢控罪行和執法的人員,都明白有組織罪行在全球引致不少問題,對法治、對人民福祉、對社會基礎結構,以至對透過文明方式進行國際交易的活動都帶來挑戰。通常所見,人們對罪行的回應都是缺乏連貫和協調的,這對警務人員有效打擊國際罪行的工作造成困難,遂使那些擬從中取得利益的人有機可乘。有組織罪行網絡遍布全球,雖然我們都認為打擊這類組織至為重要,但我們也得承認,要達到這個目的,現有機制仍有很多地方須予改善。

犯罪模式層出不窮,變化較前迅速。很明顯,今天的國際罪犯趨向於糾結一起,組成多類罪行集團,其中有結構鬆散的,也有組織嚴密的。他們利用發展迅速的通訊及交通網絡,擴展其活動範圍,並組織犯罪集團。除在尋求免被檢控的時候,這些人向來漠視司法管轄權和地理界限。對於跨境有組織罪行帶來的威脅,我們亟須作出有效而一致的國際回應。雖然我們之間已簽訂了協議,但有關機制往往運作緩慢。因此,有效的司法互助、追查財產,以及執法人員之間的緊密合作,至為重要。這方面的責任不止純然落在檢控人員和警務人員身上。

文明社會的全體守護者,不論是立法者、專業人士、銀行家、商人或關心社會的市民,都必須團結一致,確保我們的法律體系能夠嚴謹處理全球一體化所帶來的種種影響,特別是有關司法互助的問題。這是不容退出的。當然,對於不願採取積極行動的人,他們往往有各種藉口辯解為何要採取盡量少打擊有組織罪行的做法。但我認為這樣做會導致災難性後果。我們身為檢控人員和執法者,假如沒有捍尷k治和維護社會秩序的決心,我們便會揹負玩忽職守的惡名。我深信我們作為法律守護者,都有共同責任,打擊一切對我們所維護和珍惜的價值和標準造成損害的行為。因此,這個研討會必須尋求方法,消除妨礙國際間有效合作的種種障礙。

國際罪犯可以跨境行事,來去自如,恐怖分子如是,毒販、清洗黑錢者、電腦犯罪分子、人蛇販子亦然。但警務人員往往需要事先達成協議才能從一個城市到另一個城市執行任務。執法者不能隨意過境,也不能強迫某地的證人到另一處地方作證。信息交換機關只交換本身願意交換的情報。舉證規則往往無助於在審訊中把來自其他地方的有關資料接納為證據。因此,那些負責法律制度運作的人,必須研究如何改善和革新我們的制度,使刑事司法制度更完善、更有效率。我希望這個研討會可以探討一下這個想法。

關於跨境有組織罪行的課題,已有不少論述,而這些都是值得探討的;幸好我們在這方面也取得不少成就。《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巴勒莫公約》)在意大利巴勒莫舉行的簽署會議,無疑是國際法執行歷史的分水嶺。《巴勒莫公約》的宗旨是'促進合作,以便更有效地預防和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這個信息已發出響亮的號召,遍徹全球,理據充分。各種各樣的有組織犯罪活動泛濫的情況,已經遠遠超乎各國政府或人民可以容忍的程度。中國一開始便是《巴勒莫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無疑是一份很重要的文件,當中載列一些來自全球各地打擊罪行的最有效措施。公約把這些措施納入一份文書內,旨在促進各國有效合作、偵查和檢控國際犯罪活動。不過,《巴勒莫公約》本身並不是一個目的。

儘管《巴勒莫公約》確實證明我們有決心和動力採取一致行動打擊有組織犯罪集團,但我們現在必須盡快令有關機制有效地投入運作。要達到這個目標,在執行國際法方面有良好技術的組織,必須交流經驗,集思廣益。有見及此,我認為適值《巴勒莫公約》仍在簽署階段,香港警務處倡議舉辦這類有關跨境有組織罪行的研討會,按明確的議程讓執法者對共同關注的重要領域,提出具體的想法和行動,從而訂定日後合作的路向,委實高瞻遠矚而值得稱許。

本研討會主題清晰,目標明確;透過交流意見及經驗,與會者努力取得融合的觀念,達致打擊有組織跨國罪行的共識,特別是針對以非常狡詐方式進行的有組織罪行,包括電腦罪行、清洗黑錢、販毒及黑社會罪行等。我相信各位必定會廣泛討論嚴刑峻法、執法如山、果斷行動、嚴厲打擊和施行阻嚇性刑罰等對付有組織罪行的措施。我們不用逃避討論這些問題,因為假意的聲明、姑息的措施或馬虎的處理手法都不能應付研討會所須面對的挑戰。研討會要達至目標,大家必須專心致志,竭力以赴,謀求共識。但有一點是我們必須警惕的:任何時候也要尊重受疑人的權利,保護被告人的身分,以及保障那些捲入訴訟程序但可能是無辜者的權益。我們必須思想果斷、反應堅定和通力合作,卻不能損害我們所珍惜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公正。讓我引述著名法律學家Lord Steyn在最近一宗案件中解釋英國《人權法》時的說話:

"個人的基本權利至為重要,但權利並非全無限制:我們生活的社會由個人組成,每一個人都享有權利。"

我們不要忘記法治觀念不止涉及保安事務和防止罪案,法治的基本元素包括恰當的程序,掌權者的約束和避免獨斷專行。如何能確保文明社會中某程度上互相對立的利益能夠適度而合理地並存不悖,殊不容易,但這是研討會堅定不移而必須實際面對的議題。任何時候我們都要維護法治,正如對亞洲地區熟悉的與會者所公認,香港最重視的便是法治,讓我多談一些這個題目。

若說香港有一套明確的意識形態,那便是法治精神。政府的決定和行動須符合法律,獨立的司法機關規管調查機構的工作操守,解決與訟各方的爭端,並裁定被告是有罪或無辜。獨立的檢控機關進行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預。香港視自己為亞洲的國際都會,這些都是要素,而我們決意維持這一切完整不變,因這符合我們自身的利益。

1997年之後,香港的特色和生活方式維持不變。我們希望世界各地都知道香港是一個安全的城市,可以放心居住和營商。香港公務員廉潔守正,投資受到保障、金融體系有妥善監管;香港不容許貪污,更不會姑息內幕交易。香港巿民奉公守法,香港是一個治安良好的城巿,我們得為此感謝今次大會的主辦機構。但同時我們清楚察覺到全球罪行擴張,香港也不能獨善其身,正因如此香港警隊努力不懈,推動國際和區域間的合作,打擊有組織跨國罪行。我們負責維護香港的法治,定當致力實現國際社會在巴勒莫訂定的目標。我掌管的刑事檢控科於2001年1月1日加入國際檢察官聯合會,該會的宗旨之一,便是促使國際合作打擊跨國罪行。

雖然把有組織罪行視作新現象並不正確,但有組織罪行網絡,包括黑社會在內,已把犯罪活動推向多元化,伸展範圍遍及全世界,這卻是新趨勢。這些罪犯在各司法管轄區之間來去自如,往往祕密行事,並利用新科技犯案和隱藏行蹤。他們經國際金融體系將大筆金錢轉移,數額之巨,令很多國家的經濟體系相形見絀。今天這些有組織犯罪集團的罪犯不易識別,他們不會以黑布蒙面,或展示海盜旗幟。相反,他們會一如合法的全球性企業般,以合資或結成策略聯盟的形式運作。合法生意與非法勾當之間的界線往往會變得模糊,在這情況下,執法者須針對目標,革新求變,提高警惕,迅速反應,靈活變通。事實上,有組織跨國罪行規模龐大,組織嚴密,足以削弱國家的境內權力,以及海外政策的利益。當犯罪分子是在制度內而非制度外進行犯罪活動時,問題尤其嚴重。

今天,貪污、販毒、清洗黑錢、偷運人蛇及其他罪行產生的收益龐大,款額驚人。例如,據聯合國藥物管制及預防罪案辦事處估計,尼日利亞的領袖由1986至1999年盜取的款項總數達1060億美元之巨,差不多等如該國兩年半的國內生產總值。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前執行董事估計,全球清洗黑錢活動的數額已達全球生產總值的百分之二至五之間。發展最快的跨國罪行是販運人口活動,每年全球的偷運移民數目達400萬人,涉及金錢達70億美元。有報告指出毒販已改為販運人口,因為利潤更高,但風險較低。這不單是偷運移民的有組織罪行,更涉及將受害人禁錮奴役,剝奪他們的自由。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人權保護研究(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otection Project)估計全世界每年有200萬名兒童,其中一半在亞洲,被逼當雛妓。全世界響起了警號,我們不能坐視不理。只有當我們完全明白跨國有組織犯罪活動是如何猖獗時,才能妥善處理這個問題。

這個性質的研討會既然在此時舉行,實有必要談談恐怖主義。克林頓總統曾經這樣說:"恐怖分子、毒販與其他跨國罪犯的聯繫,因荌篕痗〞熙q訊、運輸和資訊的發展,以及冷戰的結束而日趨緊密。" 雖然近來我們腦海中經常都有恐怖主義的陰影,但恐怖主義不一定就是有組織罪行。當然,恐怖分子和有組織罪犯都需要足夠資金進行活動。例如,恐怖分子與有組織罪犯一樣,利用信用卡和支票行騙。因此,信用卡公司必須嚴格查核準客戶的身分。不過,有組織犯罪集團主要為錢而犯罪;恐怖分子的目的則是殺戮和破壞,而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他們首先需要金錢。槍械和爆炸品價錢高昂,訓練和運輸亦然。這些活動須予取締,但我們必須改進和改善打擊罪行的機制。現有機制有時相當呆板,也不奏效。最近在美國發生的事件,促使世界各地收緊有關清洗黑錢的規例,並集中注意堵塞漏洞的需要。《聯合國第1373號決議》提出一套綜合措施,主旨是遏止恐怖分子籌集資金,並要求各國報告採取了什麼行動,確保措施順利實施。香港作為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現屆主席,在協調全球打擊恐怖份子集資活動和清洗黑錢方面,不遺餘力,堅定不移。

在香港,有建議謂政府須具有凍結恐怖分子資金或資產的權力,但須受法院監察,以防有關方面濫用行政權力。與此相關的是規定財務機構和業務必須履行反黑錢清洗活動的責任,以及報告任何可能涉及恐怖主義的資金轉移。然而,追查恐怖分子的資金,與搜查由有組織罪行活動所獲取金錢的工作,並不相同。畢竟,據說奧薩馬本拉登的公司是以經營合法業務而獲利的,而大部分資金都經由既有的銀行網絡處理。當我們想到拉登利用的是另類匯款體系,例如hawala匯款網絡,以及伊斯蘭匯款網絡,問題便更為繁雜。這些體系廣泛通行,且早於西方匯款體系。如不想這些體系受人濫用,必須嚴加審核和規管。

香港已就此採取行動,規管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的法例已於2000年6月生效,規定非銀行業務,例如hawala匯款經紀,必須採取穩妥的程序,包括確認客戶身分和存備交易記錄。但由於拉登等人所採用的是'反向清洗黑錢'手法,利用合法獲得的金錢從事非法活動,我們必須緊記以往經考驗證明有效的反清洗黑錢方法,不一定總能成功偵查箇中情況。因此,財務機構處理行為惹人猜疑的客戶時,必須經常保持高度警覺。單靠政府是無法解決這個問題的,私人機構的合作至為重要。

為了使打擊恐怖主義的工作更具實際成效,各方面必須在以下三個重要範疇齊心合作-

* 邊境管制規例;

* 建立更有效的網絡和機制,以偵查和堵截恐怖分子的資金活動;

* 互通情報和交流經驗。

《巴勒莫公約》的價值,主要在於提供框架,讓我們可以沒收和扣押有組織罪行的得益和犯罪活動中的財產或設備。此外,公約也規定國際間合作追討在某地透過貪污獲取而秘密轉往別處的資產。犯罪得益為新一輪有組織罪行提供資金。公職人員貪污會妨礙我們管制清洗黑錢的活動,而不法活動得來的資產很容易用以提供這方面的方便。單是這個原因,我們就必須視沒收犯罪得益為現今檢控人員和調查人員的一項主要職務。倘若現行法律不能提供充分協助,則我們必須做好準備,作出改變,並解釋可以怎樣加強執法人員和檢控人員之間現行的合作途徑。

我們都清楚知道,個別國家在欠缺其他國家合作的情況下獨自打擊犯罪集團的財源,往往無法奏效。各國之間如果不聯手施行嚴格的管制,沒有參與管制的國家就會成為罪犯清洗黑錢的庇護所,這些情況屢見不鮮。有些地方即使制定了打擊清洗黑錢的法例,但也只有小部分被定罪的案件獲法院發出追討資產的命令,而追討得回的款額更遠遠少於法院所發出的命令。為此,全球國家所作的回應,不可只限於擬備有效的法例,而且還須為國內監管金融市場的機關製備行政規例和指引。此外,各國也要訂立有效的罰則,對付違反法律和規例的人。

清洗黑錢的方法既然已經變得這麼精密,我們起碼應該研究把舉證規則加以精簡。很多時在'茩咿w罪'的司法管轄區,調查人員發現一些帳戶存有從別處犯罪得來的贓款,但犯案者和帳戶持有人卻從未踏足那個司法管轄區。這些帳戶是由在當地運作的法團或秘書公司所開立的,而帳戶持有人則是在海外成立的公司。除非有充分證據足以起訴和檢控涉案者,否則他們將可繼續享用那些犯罪得益。這種情況顯然難以接受,也不可以容忍。

現時有明確的新趨勢,朝茖滮霅接o展,一方面是傾向就定罪的證據採用不同的舉證標準,另一方面則是傾向沒收與犯罪活動有關的財產。規定以定罪作為沒收財產先決條件的司法管轄區,日漸發覺其法律對沒收非法得來的財產成效不大。為了有效打擊清洗黑錢活動,我們如果有需要改用民事或'針對財物'的沒收財產程序,以取代刑事沒收財產程序,那麼就不應該害怕率先研究採用這樣的措施。這類措施在美國和愛爾蘭實施後已見成效。唯有沒收有組織罪行的收益,才可以阻嚇人們以身試法。

《巴勒莫公約》中最具體的條文,是有關相互法律協助的規定。該條文載述國與國彼此合作的實際指引。證實對雙邊合作安排有用的方法,經確認後會提升到全球的層面。舉例來說,國與國之間以電子傳送請求,根據公約的條文是可以容許的。由於傳統的法律協助模式不一定有效,因此有必要執行上述的精簡措施。遵從被請求國的規定提出正式請求,需要一段時間,期間往往讓罪犯有充足時間逃往其他地方並把資產轉移到其他地方。要打擊清洗黑錢的活動,行動迅速是關鍵所在,而各國必須在資產調離司法管轄區前予以檢取。我們必須設立制度,可讓我們立即把金錢凍結,以待有關國家提出請求,而如果屬本地案件,則讓執法人員有時間申請限制令。英國最近建議賦予民間調查人員查閱銀行帳戶的權力,並在開始調查受疑人的財政狀況時,即可凍結他們的資產,無須等待快將提出檢控時才可以這樣做。在這個範疇實有必要應用創新的意念,而另一個範疇則是欺詐活動。

亞太區每十宗互聯網交易中估計有一宗帶有欺詐成分。消費者、政府機關及商業公司逐漸成為有組織犯罪集團的目標,這些集團利用互聯網在國際間清洗犯罪活動的得益。今時今日,要預防欺詐活動,傳統的監管措施及更精密的技術(例如核實電腦用戶的身分)兩者必須並用。儘管保密原則在文明社會中有其重要性,但卻不能主宰刑事法的步伐和發展,也不得用來阻撓合法的執法行動。

銀行保密亦不能用作阻止調查恐怖活動資金或不法資產的藉口。有些司法管轄區撤銷了一些銀行保密權利,禁止一些目的在於阻止追查資金行蹤的行為,例如使用匿名銀行帳戶或杜絕文件追查的程序等。由於"認識你的顧客"的規則獲得越來越多人採納,金融機構弄清顧客的身分,必須成為銀行業務的作業準則。《巴勒莫公約》的條文一再直截了當地指出:"締約國不得以銀行保密為理由拒絕採取行動"。

此外,我認為離岸金融活動是銀行必須加強警覺之處,也是政府必須加強監管的活動。據說拉登便是透過離岸銀行系統獲得資金。從事清洗黑錢的人通常利用空殼公司或金融法律寬鬆地區的離岸銀行犯案。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組近日成功游說離岸金融中心改革和加強清洗黑錢的規例。然而,近日有關不法獲得資產的案件(例如牽涉阿巴查將軍的案件)顯示,這方面的困難可以在成立已久的金融中心及離岸司法管轄區出現。英國金融事務管理局在調查與阿巴查將軍有關的帳戶時,調查了23家可能與阿巴查帳戶有聯繫的銀行,認為其中15家在管制清洗黑錢活動方面有明顯的漏洞。1996至2000年,透過這些銀行的帳戶流通的款項有13億美元。英國金融事務管理局主席戴維斯爵士最近表示,七大工業國政治領袖認為各國為防範金融罪行及金融不穩定而採取的措施存在嚴重漏洞,這是他們最關注的。他補充說:離岸金融中心若然不能證明已達到國際最佳作業標準,其前景會相當暗淡。因此,我們從中汲取的更深遠教訓,是所有金融機構,不論設在何處,都必須確保服務使用者受到恰當的規管和妥善的監察。

本研討會的範圍包括跨國電腦網絡罪行,這方面需要關注打擊罪行的人士加緊和加快合作。《巴勒莫公約》亦探討電腦網絡罪行所帶來的挑戰。該公約規定締約國把涉及有組織犯罪集團的嚴重罪行及跨國罪行規定為刑事犯罪。根據該公約,符合下列情形的罪行即屬"跨國"罪行-

(1) 在一個以上國家實施的犯罪;

(2) 雖在一國實施,但其準備、籌劃、指揮或控制發生在另一國的犯罪;

(3) 犯罪在一國實施,但涉及跨國界從事犯罪活動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或

(4) 犯罪在一國實施,但對於另一國有"重大影響"。

再者,該公約進一步把"嚴重犯罪"界定為構成至少四年監禁的犯罪行為。"有組織犯罪集團"的定義為"由三人或多人所組成的...為了實施一項或多項嚴重犯罪...以...獲得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而一致行動的有組織結構的集團。"

很多最常見的犯罪行為(包括電腦網絡罪行)屬《巴勒莫公約》所指的嚴重及跨國罪行,除了基於罪行的嚴重程度外,也因為這些罪行總會影響一個以上的司法管轄區,且涉及至少若干人,他們為了獲得金錢而作出一致行動。正因如此,我毫不猶豫地謹請大會在進行審議時把該公約視作重要的參考資料。我們所面對的挑戰是如何合作得更好,以及如何彌合有礙實現這個目標的裂口。

《巴勒莫公約》鼓勵締約國為合作使用"特殊偵查手段"(例如電子監視行動)而締結適當的雙邊或多邊協定。相互法律協助安排能否奏效,必然視乎各司法管轄區是否願意互相承認外地法院的判決。在某個司法管轄區簽發的截取手令,若然獲另一司法管轄區承認便可即時在該管轄區實施,這樣可加快執行有關協助截取通訊的請求。由於揭發罪行的電腦記錄可以迅速刪除,司法管轄區有必要確立相互協助的機制,以便執行獲得正式批准的截取通訊請求。同樣,負責監管互聯網的機構亦須彼此協助。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供了一個國際間有必要保持合作的好例子。證監會利用互聯網監察程式,監察一些網站、聊天室和電子布告板,藉以查探一些以香港為對象的活動,從而了解這些活動有否觸犯香港的法律。證監會作為一個規管機構,主要針對以欺詐手段招攬投資者、操控市場、散布虛假或誤導消息、內幕交易等活動。證監會發覺分布於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可疑網站時,會把資料知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執法人員。以上種種合作安排,都有助監管電腦網絡空間,為此我們必須呼籲大家充分合作。

現時罪犯透過科技犯罪日益普遍,因此各國政府必須制定互相協調的共同策略,以應付因使用密碼而對執法工作帶來的影響。雖然各司法管轄區在這方面的工作仍未能互相配合,但也不能說近期協調工作進展不大。在本區,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成立了電子亞洲工作小組,旨在協調和劃一各地有關電腦資訊的法律,成績令人鼓舞。在香港,有建議授權執法人員可取用解碼匙,以譯解與調查工作有關的訊息,惟有關的解碼工作須受司法監管。英國法例現時賦予執法人員權力,要求有關人士交出原先將通訊加密的解碼匙。荷蘭的法例則授予當局法定權力監察電腦,以取閱加密前或解碼後的文本。新加坡和馬來西亞已立法授權執法人員可索取解碼匙。現時,美國已有法例,授權執法人員可憑藉法庭命令,強制索取譯解密碼的解碼匙。澳洲的截取電訊法例,則採用技術中立的方法,以便截取電子郵遞通訊、電話和傳真通訊。

很明顯,有不少工作正在進行,情況令人鼓舞,因為對那些仍未採取行動的地方,這些工作可以作為他們的借鏡。我想研討會也希望考慮以下事宜,就是制定怎樣的法例才算恰當或合理,以便授予警方或其他執法人員更大權力,定期監察疑犯的電腦,不論監察的方式是加裝資料監察器,還是從外圍監察。不過,有一點是我們必須警惕的:我們在對付國際及本地的罪案時,必須維護和保障人權。維護人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與市民大眾接納我們的角色及信任我們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息息相關的。我們代表市民大眾執行公職,如得不到他們的信任,打擊罪行的工作可能會徒勞無功。

我認為執法機構取用資料,必須有明確目的,並經過正式授權,同時更要受到獨立機構監察。在刑事案件方面,發出截取信息令之前,要求警方證明取用資料是為了偵查或防止嚴重罪行,這個做法絕對正確。截取通訊令所授權的行為,必須與行為的目的相符。警方不需手令就可取用的資料,必須嚴格界定其範圍,這樣才會獲得人們接納。我們必須強調,執法機關所針對的是嚴重罪犯,合法使用科技的人士不會無辜受到針對。要定出在怎樣的情況下,執法機關可算合理地要求公司交出整個網絡的私人解碼匙,是十分困難的工作。就正當的商業往來而言,披露可以令人明瞭的資料,一般來說已經足夠,交出解碼匙是不必要的。因此,這方面的法例應有恰當的規定,以限制提出不必要的索取解碼匙要求。

當我們研究合作模式的時候,我希望大會可以用少許時間來考慮現時的合作情況。現時已有的國際安排,包括追尋有關人士、送達文件、搜查及檢取、錄取口供,以及追查犯罪得益,因此我們無須從頭做起。不過,在相互法律協助方面仍有不少工作有待進行,方可制定這方面的計劃。香港決意積極參與這方面的工作。我們可藉荂m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為那些在其他地方參與刑事案件的調查和檢控工作的人員,提供協助。自1997年起,香港在法律事宜方面與國際合作,主要集中下列3個範疇-

*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

* 移交逃犯(引渡)

* 移交被判刑人士

有了這些相互法律協助安排,我們給予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協助範圍得以擴大。例如,其他地區的刑事案件即使仍在調查階段,亦可在香港錄取證供;其他地區就充公嚴重罪行的犯罪得益而頒布的法令可在香港執行;搜查令可在香港執行,以便蒐集證據,供其他地方作呈堂之用。為充分利用上述程序,凡尋求協助的國家均須與香港簽訂相互法律協助協議,或與香港訂立互惠承諾,在相類情況下為香港提供協助。截至2002年1月,香港已經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或草簽21份相互法律協助的協定,而香港仍會繼續與其他司法管轄區達成這方面的協議。過去5年,本港警方就清洗黑錢及沒收財產事宜向其他司法管轄區提出和收到的互助要求數字如下-

澳洲 加拿大 美國 其他 總計

提出 收到 提出 收到 提出 收到 提出 收到

要求 要求 要求 要求 要求 要求 要求 要求

1997 28 30 3 5 6 6 14 5 7

1998 38 81 7 11 38 62 44 17 298

1999 25 16 10 7 41 3 34 14 150

2000 26 6 27 19 27 7 14 8 134

2001 33 10 29 15 51 5 46 18 207

我列舉上述數據,因為這些數字顯示了香港承諾與其他地方合作,一同追查或打擊犯罪得益。香港決意維護本地金融體系完整,同時協助其他地方致力鞏固其金融體系。香港擔任金融行動專責委員會主席一職直到6月,我們一直竭盡所能,致力打擊清洗黑錢活動及堵截恐怖份子的財政來源。在打擊國際犯罪活動方面,香港立於前線,而我們矢志留在前線作戰,立場堅定。

國際合作打擊刑事罪行雖然早已存在,但這方面的工作在近期才有長足的發展。這發展帶來了重要和正面的影響。多邊條約令有關國家的國內立法產生重要轉變,情況一如在雙邊層面定出有關措施的步伐。研討會既然決意找出彌合裂口的最佳方法,我建議加強國際合作打擊跨國罪行的策略,應當包括以下項目-

(1) 達成協議,以界定什麼行為屬犯罪,以及界定構成有關罪行的要素;

(2) 承認跨國問題無法在地方層面解決;

(3) 就相互法律協助採用積極進取的方法;

(4) 就罪行的性質、範圍及最新發展趨勢交換情報;

(5) 有效地統籌執法措施;

(6) 尊重個別司法管轄區的特殊情況;

(7) 確認哪方面在國際層面採取一致行動最有效,哪方面在地方層面採取行動最有效,以及哪方面需要在國際和地方層面採取互相配合的行動;

(8) 評估罪行和遏止罪行措施對地方、國家、國際社會以至發展過程在社會、財政和其他方面所須付出的代價;

(9) 已有滅罪計劃的司法管轄區與尚未有該等計劃的司法管轄區分享經驗;

(10) 交換知識和專才、立法和規管文件,以及科學和技術方面的資料;

(11) 共同籌辦培訓計劃;

(12) 制定具跨境效力的法律;

(13) 在國家層面調撥所需的資源和加強科技發展;

(14) 剷除罪犯的庇護所;

(15) 為證人提供有效的保護;

(16) 鼓勵私營機構積極參與;

(17) 採用如視像通訊等現代科技,方便各司法管轄區互相收發證據;

(18) 制定地方法律,方便罪行受害人作供,以及消除有礙查明真相的不必要障礙;

(19) 在執法和防止及遏止罪行的過程中保護人權;

(20) 以創新和積極方式,採用一切可供運用的合法途徑把罪犯繩之於法;

(21) 培養言行與思維皆具國際視野的能力。

跨國有組織罪行無疑是21世紀一個嚴重的問題。如果不加以遏止,這個問題足以影響差不多所有國際活動範疇。現時國際有組織犯罪集團的財力豐厚,前所未見,足可侵蝕和損害社會各個階層。雖然各地執法者要切實合作和協調行動往往不易,但為了確保這個世界更美好和安全,我們必須鍥而不捨,悉力以赴。執法人員必須運用他們的力量、資源和智慧,確保全面加強國際間合作打擊罪行的工作,務求在所有層面遏止有組織罪行蔓延。這次會議的宗旨,正是要找出最佳方法,以彌合國際監管措施的裂口。這是一個重任,正如有人一針見血地指出,"任何裂口不僅會變成弱點,更會變成真正的洞穴,迅速吸引那些欲找尋庇護所的有組織犯罪集團"。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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