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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三月六日)立法會會議上,許長青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政府以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用僱員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每年政府聘用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數目及其薪酬和福利開支的總額,以及獲得續約的僱員數目;
(二) 在僱員完成合約以及有關職位在運作上仍然需要時,有關部門會否就填補該職位的人選進行公開招聘;
(三) 當部門決定與僱員續約時,有何機制確保該僱員是填補該職位的最適合人選;及
(四) 部門在決定保留一個非公務員合約的職位或重新招聘該職位的人選時,會否再行釐訂入職者的薪酬及福利,以符合當前市場的水平;若會,釐訂的準則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當局於一九九九年一月推出非公務員合約制,這項常設計劃使部門首長有更大靈活性,以為期不超過三年的定期合約,在公務員編制以外聘請人員,以應付短期、非全職或正待檢討的服務需要。此計劃取代原先以非全職或短期形式聘用臨時僱員的安排,例如:在一九九八/九九年間,部門首長共聘請一萬三千九百三十一名臨時僱員。在釐訂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整套聘用條件時,部門首長須恪守兩項指導原則-
(一) 整套聘用條件不應高於職級或職責相若的公務員;以及
(二) 雖然《僱傭條例》並不適用於政府,但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聘用條件及條款不得遜於《僱傭條例》(第57章)的規定;及須完全符合其他對政府具約束力的勞工法例的規定。
部門首長在考慮上述兩項指導原則及公務員事務局所制定適用於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其他指引後,可自行決定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整套聘用條款及其他與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僱傭事宜相關的安排。部門會因應服務或運作需要,與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簽訂為期不超過三年的定期合約。部門與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僱傭關係,在合約屆滿時即告終止。合約屆滿後,部門首長可因應服務需要及當時適用的聘用條件及條款,全權決定是否繼續聘請有關僱員。除底薪及合約酬金外,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不會享有公務員與工作相關的津貼。
根據上述政策及原則,現就具體問題回覆如下-
(一) 由於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合約期由數星期至三年不等,所以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人數在每一年間也在變動。本局並沒有部門首長每年聘請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全年數據,而只有部門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聘請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數字。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人數是 :
一九九九年 二○○○年 二○○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非全職 沒有數據 2,410 2,506 全職 沒有數據 6,635 11,244 總數 4,695 9,045 13,750
在一九九九年、二○○○年及二○○一年,部門在支付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薪金及酬金方面的總支出,分別為五億三千六百萬元、九億二千萬元及十六億四千四百萬元。在這三年期間,分別有二千四百七十四、六千六百一十八及七千四百九十四名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在上一份合約結束後一個月內,獲得續聘。
(二) 部門首長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擔任某些特定工作。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合約屆滿後,如部門仍須繼續維持有關服務,部門首長可自行決定是否重新招聘人手,或為任何一位現職者安排續聘。部門首長在作出決定前,會審慎考慮各項因素,包括現職者的表現報告、品行及經驗、工作的要求、重新進行招聘的成本效益等。
(三) 如部門認為有需要繼續聘請現職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以應付運作需要,部門首長會參考現職者的表現及行為紀錄,以及其上級的報告,以決定是否安排續聘。
(四) 部門與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僱傭關係,在合約屆滿時即告終止。在制定新合約(包括現職僱員的新合約)時,部門首長會參考市場情況、有關行業的做法、應徵者的經驗及學歷、招聘情況等因素,以決定有關的薪酬水平;但有關薪酬不得超過職級或職責與公務員相若職級的薪級中點。
完
二○○二年三月六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