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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十八題:公眾進入私人土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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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六日)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及規劃地政局局長曾俊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公眾進入被四條指定遠足徑橫越的私人土地事宜,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私人土地業權人是否有權阻止公眾進入屬他們所有而被該等遠足徑橫越的土地,或向進入該等土地的人士徵收費用;

(二) 麥理浩徑、屨釩H徑及鳳凰徑分別橫越的各幅私人土地的位置;及

(三) 行政機關在指定一條橫越私人土地的遠足徑之前,須否與有關土地的業權人訂立協議?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據普通法,如果長期以來公眾一直使用某條路徑而土地的業權人不表反對,則公眾可推定已有該條路徑的通行權。如果公眾對路徑有通行權,土地業權人便不能阻止公眾在有關路徑通行,也不能向有關人士收取通行費用。

(二) 麥理浩徑、屨釩H徑及鳳凰徑主要由已經存在的路徑,包括經過鄉村的傳統行人徑,連接而成。這三條遠足徑部分橫越私人土地。這些土地散布於遠足徑沿線,大部分位於傳統村落,例如西貢、北區和大嶼山南部的鄉村附近。

(三) 由於該三條遠足徑主要由已經存在的路徑連接而成,這些路徑許多已為村民和公眾人士使用了很長的時間,因此,行政機關並無就這些遠足徑與土地業權人訂立任何協議。

二○○二年二月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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