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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 「租者置其屋計劃」優惠期為十至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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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及房屋局局長黃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房屋委員會至今已推出四期的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根據當局公布的資料,公共租住屋h(公屋)住戶在每一期租置計劃推出的首兩年內購買單位可享有折扣優惠,尤以在首年內的折扣率較高。據悉,在本年二月推出的第四期租置計劃所提供的首年折扣優惠期卻不足十二個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首三期租置計劃的首年折扣優惠期的開始及屆滿日期;

(二) 第四期租置計劃的首年折扣優惠期少於十二個月的原因,以及會否考慮延長該優惠期至十二個月;及

(三) 日後推出租置計劃時會否提供十二個月的首年折扣優惠?

答覆:

主席女士:

「租者置其屋計劃」首四期的公布日期、推出日期及首年折扣優惠期屆滿日期分列如下:

 

 


公布日期


推出日期

首年折扣優惠期
屆滿日期

第一期

19971222

1998126

19981231

第二期

199924

1999319

2000331

第三期

200016

2000218

20001231

第四期

200114

2001214

20011231

「租者置其屋計劃」第四期所包括的出售屋h名單已於一九九八年發表三年向前推展出售計劃時公布。此外,為確保有關租戶有足夠時間作出決定,房屋委員會也已在正式推售單位前逐一通知各租戶。故此,房屋委員會無意延長首年折扣優惠期。

提供首年折扣優惠期的目的乃在鼓勵現住租戶盡早決定。因此,在日後推出「租者置其屋計劃」的其他單位時,把優惠期定為十至十二個月的安排仍會繼續。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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