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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動議二讀《200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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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工商局局長周德熙在立法會動議二讀《200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0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將電腦軟件的平行進口合法化。

  「平行進口」是指在未經版權擁有人允許的情況下,輸入在外地合法製作的版權作品複製品。《版權條例》規定,版權作品在發表後的18個月內,如該作品的複製品經由平行進口而成為侵犯版權複製品,則輸入該複製品作私人及家居以外的用途,或出售該複製品,即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每件侵權複製品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四年。

  一般來說,版權作品在發表超過18個月後,平行進口或於其後出售該作品的複製品,都不需負上刑事法律責任。但版權擁有人仍可尋求民事補救,例如申請禁制令、要求交付及索取損害賠償。

  本條例草案針對電腦軟件,撤銷上述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平行進口電腦軟件成為合法,會促進市場競爭,令產品的供應增加,讓消費者有更多選擇和以較低價格購得產品。此舉尤其有助減輕中小型企業購買正版電腦軟件的財政負擔。

  合法化的建議與本港奉行的自由市場哲學和促進正版貨物自由流通的政策完全一致,更配合日益普及的網上購物潮流。今年年中,政府曾就此建議諮詢社會各界,獲得立法會以及多數公眾的支持。

  合法化的範圍,包括商用的電腦軟件,以及教育或娛樂用途的電腦軟件,但不包括能夠利用電腦播放的電影、電視電影、電視劇及音樂紀錄產品。

  條例草案亦包含過渡性條文,令新法例具有追溯力,撤銷在新法例生效前,平行進口電腦軟件及經營該等軟件的未決刑事法律責任。至於民事法律責任方面,則對新法例生效前的侵權行為,版權擁有人會保留根據當時法例所享有的權利。

  多謝主席。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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