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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檢討預先包裝食品的標籤制度動議辯論(只發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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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環境食物局局長任關佩英就「檢討預先包裝食品的標籤制度」動議辯論的致辭全文 (只發中文):

主席女士:

  我首先多謝陳鑑林議員提出這個有關食品標籤的議案,及各位議員就議案發表的意見。

  食物是我們生活的必需品。除了訂立法例和採取相應的措施確保食物安全外,政府亦認同應向消費者提供關於食品的基本資料,令他們在購買食品時能夠在知情的情況下作出選擇。在這方面,政府已訂立了關於食品標籤的法例,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我們亦會不時檢討這些法例,確保法例切合時宜。

制訂政策和法例的考慮因素

  在回應議員的意見前,我想先解釋政府在制訂食品標籤的政策和法例時所考慮的主要因素。

  食品標籤最重要的目的是給予消費者有關食品安全的資料,例如容易變壞的食品的保質期、食物配料等,使消費者可以避免食用已腐壞的食品,及根據個人的健康情況作出選擇,避免購買一些會引起過敏的食品。其次,食品標籤應提供一些有助消費者作出選擇和處理食品的資料,例如食品的數量、製造商的姓名和食品的使用指示等。

  不過,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同時,我們亦要確保食品標籤的法規,不會造成貿易障礙。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我們必須遵守《壎糽M植物檢疫措施應用協訂》及《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確保所制定的食品法例,與國際間廣為接受的做法接軌。現時聯合國轄下的食品法典委員會,對於食品標籤,有一系列的詳細建議,推薦予各國,鼓勵他們採納。許多國家的食品標籤法例,均以食品法典委員會的建議作為藍本。作為國際社會中的一員,我們在制訂本地法例時,亦會盡量以食品法典委員會就食物標籤的建議作為基礎。

  除此之外,我們亦要從實際角度出發,考慮在有限的包裝範圍上,應附上哪一些資料。要求食品標籤附有大量資料,不但會提高食品的成本,而且可能會使消費者難於從大量資料中分辨出哪些是最重要的資料,或找出他們所需的資料。

現行法規

  現時,本港的食品標籤,受《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之下的《食物及藥物(成分及標籤)規例》所規管。根據該規例,除個別獲豁免的食物類別外,所有預先包裝食物都必須附有標籤,列載六項資料,包括:

(a) 食品名稱;

(b) 配料表;

(c) 保質期。容易變壞的食物應使用「此日期前食用」(Use by)標籤,其他不易變壞的食物則應使用「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標籤;

(d) 特別貯存方式或使用指示;

(e) 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姓名及地址;及

(f) 數量、重量或體積。

  此外,《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亦規定,對食物作出虛假說明的標籤,或就食物的性質、物質或品質方面可能誤導他人的標籤,即屬違法。

  為執行上述預先包裝食物標籤的法例規定,食物環境壎芵p人員會巡查市面上出售的預先包裝食物,並抽取食物樣本以測試標籤上的內容是否屬實。根據巡查或測試的結果,該署會採取跟進行動,包括向有關人士提出勸籲、警告或作出檢控。在本年一月至十月期間,食物環境壎芵p共檢查了約四萬二千個食物標籤,發出了近五百封勸籲信、八百封警告信,及提出了超過一百宗檢控。

法例的檢討和修訂

  為配合最新的國際趨勢,新的食物製造方法,以及市民的期望,我們會經常檢討有關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規定。

  在最近的一次檢討後,我們提出了四項修訂法例的建議,以改善現時的規定。這四項建議涉及含致敏源食物、食物添加劑和酒類產品的標籤,以及改善保質期的表示形式。就這些建議,我們已經諮詢業界,並獲得普遍支持。我們現在正進行法例草擬工作,估計明年便會把修訂法例的建議提交立法會。假如該項修訂獲得通過,便會在十八個月的寬限期後實施。

  陳鑑林議員亦認為,預先包裝的新鮮生果和蔬菜不應獲得豁免在標籤上列明保質期。現時多個國家,包括歐盟、新加坡等,都在食品標籤法例中豁免了所有生果和蔬菜。另一方面,我們亦留意到,現在有愈來愈多的生果和蔬菜,是經過包裝才出售的,消費者並不容易判斷已包裝的生果或蔬菜的品質。故此,政府會深入研究各方面的意見,然後再就這個問題作出決定。

保質期

  主席女士,我們曾經聽到一些意見,表示希望統一「此日期前食用」和「此日期前最佳」兩個標籤。我們經檢討後認為這兩個標籤向消費者傳遞不同的信息,因此應予保留。「此日期前食用」標籤適用於容易變壞的食物,例如鮮奶、鮮肉及魚生。這類食物生產後可存放的時間較短,如果過期後食用,對人體健康構成危險的機會較高,因此不應出售。「此日期前最佳」標籤則適用於一般其他食物。該日期表示食物的品質,例如顏色、味道及外觀等,在限期內可保持最佳狀態,但不表示過了限期就會即時腐壞,並對人體健康構成危險。採用兩種日期標籤方法,可提供更多有用的資料予消費者。類似的做法為多個國家所採用,包括澳洲、紐西蘭、歐盟國家及新加坡等。我們將會加強宣傳,向市民解釋兩種標籤的不同意義。

  有議員建議把售賣已過了「最佳」食用日期的食品列為一項罪行。我們對這做法有保留。食品超過了「最佳」食用日期在大多數情況下並不會對人體健康構成危險,因此售賣這些食品亦不應被界定為不合法。對於已變壞的食品。食環署在巡查食品的零售點時,如發現食品有任何變壞或不安全的跡象,無論該食品是否已超過「此日期前最佳」的期限,都會即時抽取樣本化驗。如果化驗結果顯示食物品質已變壞或不宜食用,我們亦會提出檢控。根據法例,出售不適宜供人食用的食物,如罪名成立,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至於楊耀忠議員提及的一名小學生及一名教師因為食了過期的食品而引起中毒的個案,根據壎芵p的調查顯示,該報導內所指的師生並無不正常的生理徵象,所以壎芵p決定不會將這宗事件列為食物中毒個案。而食環署在調查事件期間,亦得悉懷疑有問題的食品已由校方退回給供應商銷,由於食環署沒法取得有關食物的樣本,所以不能證實這食品是否已過期。

營養價值標籤

  剛才有議員促請政府盡快研究實行營養價值標籤的可行性。在這方面,我們其實已經展開了工作。食環署已成立專責小組,研究實施營養標籤制度的可行性。這項研究包括參考其他國家的相關法例或指引,以及在本港進行一項營養標籤的市場調查。整個研究預計會在二○○二年年完成,屆時我們將會向本會和公眾報告研究的結果。

基因改造食物標籤

  接荍皕Q談一談基因改造食物的標籤。在未深入討論這個課題之前,我必須再次強調兩點。第一,現時並沒有科學或醫學證據顯示基因改造食物不安全或不適宜供人食用。世界壎芠梒援M糧食及農業組織均確認,利用現代生物科技製造的食品,其安全程度並不低於以傳統方法製造的食品。第二,目前國際社會並未就基因改造食品的標籤及測試達成任何共識。食品法典委員會正在討論制定基因改造食品標籤的國際標準,並正在擬訂有關的測試指引,但委員會未能肯定何時才會達成一項國際協議。

  去年本會曾經通過動議,促請政府就基因改造食品實施強制標籤制度,剛才亦有好幾位議員表示支持立例規定基因改造食物要加上標籤。我們已於較早前發出「基因改造食物的標籤」諮詢文件,徵詢公眾、業界、環保團體及其他有關組織的意見。按照文件的建議,食品配料中的基因改造成分如超過一個容許量,便需要須加上標籤。文件亦提出三個實施方案,包括自願標籤、強制標籤及「先自願,後強制」的方案。

  我們在諮詢期內,共收到六千多份意見,包括來自市民、業界、環保團體和專業團體的意見。其中五千多份是使用一個環保團體所擬備的標準格式電郵、名信片,或簽名表格所表達的意見。大部分的意見都贊成為基因改造食物加上標籤,並希望政府實施強制性標籤制度。

  不過,我們同時亦收到多份業界的意見書表示,如果實行強制性基因改造食品標籤制度,對業界和消費者都會帶來重大的影響。業界指出:在強制性基因改造食品標籤制度下,他們需要向原材料供應商或生產商索取有關原材料有否經基因改造的證明文件,並對原材料及製成品進行覆核性的測試。這些程序都會大幅增加食品的成本。業界亦表示:對於海外食品製造商,香港是一個很小的市場。倘若香港的基因改造食品標籤制度與海外食品製造商的其他市場有重大分別,他們可能會放棄香港這個市場。業界憂慮對整體社會來說,食品的價格會上升,而可供選擇的食品種類則可能會減少。

  由於食品是市民的生活必需品,我們不能忽視業界就L制性標籤制度對食品的價格及供應可能帶來的影響而所提出的意見。因此我們會為基因改造食品標籤制度對食物業和食品價格所帶來的影響進行詳細的經濟評估,然後才確定未來路向。有關的工作已經展開。

  與此同時,我們會密切留意國際間在基因改造食物標籤制度和測試科技方面的最新發展,並會積極加強教育工作,例如透過舉辦展覽、派發單張和上載資料到食環署的網頁等,讓市民對基因改造食物有更深入的認識。

健康食品的監管及標籤

  現在我想講講就健康食品方面的監管和標籤,目前法例中對健康食品並沒有一個定義,實際上要對健康食品下定義,亦有一定的困難。市面上林林總總被稱為「健康食品」的商品中,有些外表和性質與傳統食品近似,有些則以藥丸、藥粉等的形態出現,另有一些則含有西藥或中藥的成份。雖然所謂「健康食品」的性質是如此多樣化,我們亦有一系列的法例,從多方面監管:

  第一,作為一般商品,健康食品受《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規管。根據該條例,任何人在營商的過程或業務運作中,把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任何貨品,均屬違法。該條例由香港海關負責執行,執法的重點是打擊假冒的商品,以保障商標持有人及消費者的權益。

  第二,作為一般食物,健康食品受《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規管。該條例規定食物製造商和售賣者有責任確保其產品適宜供人食用。此外,根據該條例,任何人如提供或展示包含虛假說明,或預計會在食物的性質、物質或品質方面誤導他人的食物標籤,即屬違法。根據該條例制定的《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亦列明對預先包裝食品的標籤要求。食環署負責執行這些條文。該署不時抽查各類食品(包括健康食品),如發現食品含有違法或有害的物質或其標籤有虛假說明,便會考慮提出檢控。

  第三,含西藥成分的健康食品受《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規管。當局根據該條例設立了一個藥物註冊制度,以確保產品的安全、品質和成效,並要求產品說明所聲稱的事項必須屬實。根據該條例制定的《藥劑業及毒藥規例》,亦規定一般藥物須加上標籤,說明有關成分、用量、用法和用藥頻率等詳情。壎芵p的督察每年對藥房及藥行作數千次的巡查,包括檢查這些店舖所出售的藥物,是否有虛假的或有別於註冊時所批准的說明。

  第四,在《中醫藥條例》(第549章)的有關條文生效後,含中藥成分的健康食品須根據該條例註冊為中成藥。我們預期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在二○○一年年底,即今年年底制定有關規管中成藥的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審議。在批准註冊申請時,當局會審核有關藥物的安全程度、品質和成效,包括產品說明的聲稱是否屬實。所有藥物必須加上標籤,說明有關成分、用量、用法和用藥頻率等詳情。根據該條例,製造商、進口商及批發商在香港製造或銷售該等藥物前,必須領取牌照。壎芵p是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的執行部門,負責該條例的執行工作。

  第五,《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第231章)規定任何人均不得發布廣告(包括商品說明和標籤),以宣稱任何藥物或療法可以治療或預防該條例內所列明的疾病。根據該條例,任何製成品均不得聲稱可治療或預防條例所指明的疾病。《不良醫藥廣告條例》是由壎芵p及警方負責執行的。

  上述各項法例,已就稱為「健康食品」的商品進行基本的監管。由於近年這些商品日益普遍,消費者自然希望得到更多、更準確的產品資料,對產品的安全也有更高的要求。壎芮盓Q局現正研究制訂有關健康功效聲稱的規管架構。在進行研究時,政府會加強執法工作以確保這些商品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

總結

  主席女士,政府和議員一樣,十分關注並且會密切留意食品製造方法和銷售模式的發展,在有需要時會改進食品標籤的規定。今天議員提出的意見,有一些是與我們的計劃是不謀而合的。另外有一些意見,我們還需要作多方面的考慮和研究,才能有一個決定。但我可以在這埵A一次向各位議員肯定,我們會經常檢討食品標籤的法例,並以教育、宣傳和執法工作配合,為消費者提供合理的保障。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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