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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2001年按摩院(修訂)條例草案》審議階段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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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十一月十四日)立法會會議上於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01年按摩院(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只發中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草案第2,3及4條,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給各委員的文件內。

  對草案第2條及就新訂條例第3(f)(i)條的修訂,是我在聽取議員的意見後,為“全身按摩”作出新的定義而提出的。草案本來建議“全身按摩”的定義是指為任何人提供的按摩服務或治療,而按摩範圍為該人在頸部以下至膝部以上的身體部分(包括或不包括手臂)。在法案委員會的討論中,議員認為這個條例草案所建議的定義,可能令正當的按摩業仍然受到過分規管。我們在仔細研究後,同意議員的見解,在很多情況下,按摩頸部時,也同時會觸及肩部,而肩部的按摩亦不大可能會引致色情活動,因此,我建議修正第2條“全身按摩”的定義,把“頸部”改為“肩部”。同時在第3(f)(i)條中作出相應修訂,加入“肩”作為豁免的身體部分。

  此外,有議員認為條例應明確表示那一類處所不用申領按摩院牌照,因此,我提出對新訂的條例第3(c)條的修訂,清楚地訂明在髮型屋或美容院進行按摩,如果是在去該處所的顧客可完全看到的情況下進行,便無須申領按摩院牌照。根據警方的資料顯示,在這種情況下進行按摩的髮型屋或美容院,牽涉色情活動的機會可謂微乎其微,因此可以豁免。

  至於建議新訂的條例第3(g)及第3(h)條,是因應本年內相繼開始生效的中醫和脊醫註冊而提出的。現時條例的第3(b)和第3(d)條分別訂明,條例不適用於由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註冊的醫生經營的醫務所,和由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註冊的物理治療師經營的物理治療院。

  我們接納法案委員會的意見,為免產生疑問,以及作為合理的修訂,我建議新訂的第3(g)條,以豁免《中醫藥條例》(第549章)第2條界定的註冊中醫或表列中醫用作中醫執業的處所;並以第3(h)條豁免根據《脊醫註冊條例》(第428章)註冊的脊醫用作進行脊骨療法的處所。換句話說,註冊中醫、表列中醫或註冊脊醫在其處所內進行按摩治療,將不需申領按摩院牌照。

  對草案第4條的修訂,是因應立法會法律顧問所提出的意見,而作出的一些在措詞方面的技術性修訂。

  上述的修正案大部分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而提出的。主席,我謹動議作出以上的修訂,希望委員予以支持通過。

  多謝主席。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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