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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2001年按摩院(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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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二讀《2001年按摩院(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發中文):

主席:

  《2001年按摩院(修訂)條例草案》在二○○一年五月十六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把按摩院的管制範圍,收窄至由按摩員為異性顧客提供全身服務的處所,以及准許按摩院牌照在符合某些條件下,獲續期兩年。

  我十分感謝涂謹申議員和法案委員會的其他委員,對《2001年按摩院(修訂)條例草案》作出詳細的研究及全面的討論。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議員提出了很多寶貴的意見。在聽取法案委員會的建議後,我同意就條例草案作出一些修訂,務求令立法建議更趨完善。我將於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有關的修訂,並簡介提出修訂的原因。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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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摩院條例》於一九八三年制定,主要目的是透過發牌制度規管按摩院,以打擊可能在這些處所進行的色情活動。近年,本港興起各式各樣的按摩服務,包括腳底按摩、水療保健中心、健身中心及美容院提供的按摩服務等。我們曾收到按摩院經營者(特別是腳底按摩院)的投訴,指發牌管制對他們來說,並無必要。由於發牌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打擊可能在按摩院進行的色情活動,因此政府不宜規管那些旨在推廣保健和鬆弛神經的正當按摩業務。

  有見及此,我們建議把按摩院的管制範圍收窄,使只有為異性顧客提供全身按摩服務的按摩院,才須領牌。而根據警方的執法經驗,腳底按摩院或由按摩員為同性別顧客提供全身服務的按摩院,很少涉及色情活動。把管制範圍收窄,將有助促進這類按摩業務發展。

  條例草案的另一項建議,則可方便仍須繼續領牌的經營者。現行的發牌制度規定牌照須每年續期。條例草案建議,如持牌人在續牌之前的持牌期間,沒有違反任何發牌條件,牌照將可獲續期兩年。不過,如持牌人有任何不良記錄,則在下次續牌時,只可續期一年。我們相信這個安排會有利於按摩院的經營。

“全身按摩”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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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案委員會的討論中,有議員提出,條例草案所建議的“全身按摩”定義,可能令正當的按摩院仍然受到過份規管。我們經仔細研究後,同意肩部的按摩導致色情活動的機會不大,因此,我會提出修正案,把“全身按摩”的定義,將原初擬定由頸部以下至膝部以上,改作是指為顧客提供由肩部以下至膝部以上身體部分的按摩服務。

  此外,我還參考了法案委員會委員的其他意見,提出一些可令條例更切合時宜,以及一些技術性的修訂,我將會稍後逐一說明。

條例的涵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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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因應一些議員於法案委員會提出的要求,我希望藉此機會解釋《按摩院條例》的涵蓋範圍,以及按摩員的法律責任問題。

  條例下“按摩院”一詞的定義,是指“用作或擬用作或表達為正用作接待或治療需要按摩或其他類似服務或治療的人的地方”。

  如果一間處所的用途或主要用途是提供按摩服務,該處所便會被視為按摩院處理;相反來說,如果一間處所的主要用途,並非是提供按摩服務,而它的擁有人或住客只間中在該處所接受按摩服務,該處所則不算得上是按摩院。例如,如果客人電召按摩師到酒店的房間、醫院或老人院作按摩服務,由於這些處所的主要用途並非提供按摩服務,它們並不會因該次按摩服務,而被視作按摩院處所,亦不會受到條例的規管。

  持牌按摩院若派出按摩員,到按摩院以外另一處並非按摩院的地方,提供按摩服務,當局不可根據條例第4(1)條起訴該按摩院的經營矷B按摩員或任何人,除非該按摩院的發牌條件,禁止該按摩院派出按摩員,到按摩院以外地方提供按摩服務。事實上,條例第4(1)條並不適用於一般只提供按摩服務的按摩員。可被檢控的人只限於經營、料理、管理、協助經營管理按摩院的人,而非僅為顧客提供按摩服務的按摩員。當局必須證明該按摩員也是經營、料理、管理、協助經營管理按摩院的人,才可檢控按摩員。我希望這個澄清可以解答陳婉嫻議員剛才提出指屋h裡的婦女在住所或在鄰舍裡替人按摩是否受條例的規管,答案是不會的。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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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想總結一下,正如剛才提及,按摩院條例於一九八三年訂立,主要是防止及打擊按摩院內的色情活動。過去十多年來,這條例一直是行之有效。從警方的檢控數字可以看到,繼續有這條例打擊色情活動的確是有需要的。在持牌按摩院方面,由二○○○年七月一日至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期間,警方發現有十七間持牌按摩院涉及色情活動。這些按摩院在上述期間一共涉及六十九宗舉報的色情罪行。警方就三十三宗提出檢控、三十二宗發出警告,就三宗作出勸告但並無作出檢控。在三十三宗檢控中,有十宗被裁定罪名成立、一宗獲得提出證據,另有廿二宗等候審訊。而無牌按摩院涉及的色情罪行則更多。由二○○○年中至二○○一年中,警方就一百三十二間無牌按摩院提出二百三十六項檢控,當中有二百三十四項涉及色情罪行,而被裁定罪名成立的共有二百二十二項,另有十六項等候審訊。由以上數字可見無論是有牌或無牌的按摩院裡面進行色情活動,這個現象仍然有存在,所以這條例有助警方透過發牌的制度進行巡查及檢控,實在是有存在的必要。我們相信我們經過將規管範圍的收窄和稍後我提出的修正案,條例草案可以在打擊色情活動和不窒礙正當按摩業發展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至於剛才有議員提到指我們應該全面檢討按摩院作為一種保健、康樂活動應該怎樣處理的問題,根據我的了解,按摩院作為保健治療的服務,它的質素和服務是否應該受到監管並不屬於保安局的職責範圍。我了解到議員將會在立法會有關事務委員會提出討論,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這個問題將會在立法會有更全面的討論。

  主席,我希望議員支持《2001年按摩院(修訂)條例草案》,以及我稍後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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