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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確保居屋買家享有保養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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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及房屋局局長黃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務司司長在本年九月三日宣布暫停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屋苑單位。據報,房屋委員會計劃向即將落成的居屋屋苑的承建商支付費用,以延長該等屋苑的保養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需延長保養期的屋苑名稱、每個屋苑的單位數目、建築合約所訂的保養期、保養期延長時間、以及需要就此支付的金額?

答覆:

主席女士:

  把樓宇保養期由一年延長至兩年,是房屋委員會五十項提高公營房屋質素的措施之一,與最近宣布暫停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和修訂日後出售計劃的措施無關。延長保養期的安排,已自二○○○年三月起列入房屋委員會的建築合約內。

  在二○○一年九月,房屋委員會決定把居屋單位保養期的生效日期,由「完工證明書」的發出日期,改為個別單位轉讓契約的簽訂日期。這項新安排適用於未來出售的居屋單位,目的是確保日後所有買家可享足訂明的保養期。

  由於建築合約訂明的保養期是由「大致完工證明書」發出的日期起計,所以會比上文第二段所述新安排給予買家的保障期早些屆滿。如單位在延長的保養期內出現建造質素問題,房屋委員會將安排其保養承辦商進行修葺,所以無需要求承建商延長在合約中訂明的保養期。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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