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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資源增值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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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庫務局局長俞宗怡的書面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在《1998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政府會推行「資源增值計劃」,於1998年至2002年期間,藉提高生產力來減低開支,所減的數額必須達到運作成本的5%。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到目前為止,因推行資源增值計劃而節省的款項總額為何;

(二) 過去3年,當局用於外判工作的開支數額為何,以及該數額佔其運作成本的百分比;

(三) 過去3年,當局用於聘請顧問的開支數額為何,以及該數額佔其運作成本的百分比;及

(四) 外判工作及聘請顧問是否與資源增值計劃所倡議的藉提高生產力來減低開支的原則相違背,以及當局在實施該計劃時是否只是將原先由公務員處理的工作移交給非公務員處理而已?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資源增值計劃」下,政府各局、部門及資助機構由1999-2000起,已累積節省的款項達每年41億元。這些節省下來的款項均已重新調配,投放於教育、環境、衛生福利等方面,以提供新的服務或改善現有的服務。在「資源增值計劃」下,各局、部門及資助機構承諾由2002-03年度起,每年可節省多19億元,即每年將可節省合共60億元。

(二) 過去三年的經營開支帳目中,政府的外判支出如下-

         (a)      (b)    (c)

        經營開支中   經營開支    百分比

        政府的外判   (附註2)

        支出(附註1) 

        (百萬元)    (百萬元)

1998-99    3,199     177,406    1.8%

1999-2000   3,786     175,921    2.2%

2000-01    4,543     186,686    2.4%

(三) 過去三年的經營開支帳目中,政府聘請顧問的支出如下-

         (a)      (b)   (c)

        經營開支中    經營開支   百分比

        政府聘請顧問  (附註2)

        的支出(附註1) 

        (百萬元)    (百萬元)

1998-99     465     177,406   0.3%

1999-2000    431     175,921   0.2%

2000-01     344     186,686   0.2%

(四) 在較合符成本效益,或可改善向公眾提供服務的情況下,政府一向都會把工作外判或聘請顧問。這並不違背「資源增值計劃」的原則。

  在「資源增值計劃」下,政府各局、部門和資助機構採取了多種措施提高生產力,將資源增值。只有部分措施涉及將原先由公務員處理的工作移交給非公務員處理。在「資源增值計劃」下,我們力求透過這種移交,增加生產力。

        - - - - - -

(附註1):這些數字不包括資助機構方面的支出。

(附註2):根據2001-02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演詞附錄E的詞彙,經營開支指所有由政府一般收入帳目支付並記入開支預算內「經常帳」項下任何一個分目的開支,另加其他非經常開支。經營開支包括了給予資助機構的經常資助金,在1998-99至2000-01三年間的經常資助金數額分別是706億,744億及765億元。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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