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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管理局(電訊局)今日(七月二十六日)就流動電話近日加費向流動電話營辦商作出告誡。
電訊局發言人說:「電訊局接獲消費者就加費作出的投訴,其中以低用量通話計劃的投訴較多,涉及加幅為每月8至10元。增加收費是為了把地鐵、隧道及/或流動服務牌照的費用轉嫁給消費者。」
「電訊局明白到,對營辦商來說這些並非新增的成本,營辦商祇是選擇在這個時候把部分成本轉嫁給消費者。」
雖然電訊局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這種以加費形式收取的新費用違反任何電訊法例或牌照條件,但該局今日已致函所有流動電話營辦商,告誡他們以何方式增加收費是受到規管的,並提醒他們必須履行在《電訊條例》、牌照條件和合同法中的責任。
發言人說:「電訊局在去年已在具誤導性和欺騙性的行為方面獲賦予新的權力。如營辦商不守法,電訊管理局局長必定毫不猶疑運用這些權力。」
電訊局告誡營辦商,合約上的字體不應過小,也不應在宣傳電訊產品或服務時,未有披露價格全額。如在銷售時聲稱某項服務是以若干價格提供,而實際上消費者須支付其他雜費才會獲得提供服務的話,則可能構成誤導的營商手法。
發言人繼續說:「我們會按相同原則研究營辦商最近提出的智能咭收費。」
「我們明白到流動電話服務市場競爭激烈,而香港的消費者所繳付的費用,也是亞太區內最廉宜的。然而,在比較競爭對手的價格時,營辦商應保持透明度並待客公平,這是十分重要的。」
電訊局表示,在營辦商加費前,須給予客戶至少30天的通知。發言人又說,營辦商也須在宣傳資料中提供清晰和具透明度的資料,令客戶能容易及清楚明白所提供的流動電話服務的條款和條件。
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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