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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財政司司長梁錦松今日(七月五日)就香港金融管理局總裁任志剛進行的物業交易的聲明:
「香港金融管理局總裁任志剛先生的某些物業交易在過去幾星期曾引起一些疑問。鑑於外界的關注,我已細閱了任先生提交的書面資料,其中列載出任先生過去在香港進行的所有物業交易詳情。我也曾向律政司及地政總署徵詢意見及取得進一步資料,以協助我了解及考慮此事。有關蔚雲閣複式單位的交易,發展商亦應政府的要求提交了一些有關出售方式的資料。
研究過以上資料後,我認為並無證據顯示任先生在這些交易中涉及任何利益衝突,亦沒有發現任先生違反了任何法例或規例。至於任先生所進行的物業交易的定價,我在細心研究過有關的資料後,認為沒有證據顯示任先生所支付的任何一項買入價,有偏離進行有關交易時的合理市價水平。
有關購買蔚雲閣複式單位一事,發展商表示於任先生買入該單位時,適逢物業市場前景不明朗,特別是貴價物業的銷售情況。因此,該公司採取了靈活的銷售方式,歡迎任何有意購買該等物業的人士與他們接觸磋商,不論該等人士的身份職業為何。與其他商業交易一樣,該公司在一般正常的買賣過程中,亦隨時準備與有意洽購者商討買賣條件。該公司證實當時不僅就蔚雲閣複式單位採取了這種銷售策略,亦對其他發展項目的貴價物業採用相同的銷售策略,而向任先生出售蔚雲閣複式單位一事是按照上述策略進行,與任先生身為公務員完全無關。
鑑於公眾對這宗物業交易尤為關注,我已取得在該買賣進行期間相近的物業交易記錄來作參考。這些資料顯示在1990年底及1991年初任先生同意買入該複式單位,以及與發展商議訂定價方法的期間,物業市場表現呆滯,而到了1992年中當發展商把同一個發展項目的其他複式單位售予其他買家時,物業市道已有改善。因此,我認為不應該直接比較不同複式單位的售價。事實上,若把1991年初出售的類似單位價格來作比較,任先生所支付的價格並不較當時的市價為低。
然而,任先生進行其他個別交易時所採用的安排,有可能會被誤解。我已跟任先生討論這個可能性,任先生亦就此向我提交了一份文件,主動提出幾項跟這方面有關的事宜,並列出他打算採取的一些自願性措施。我已徵得任先生同意,把該文件隨附於本聲明。我支持任先生主動提出的措施,這完全是任先生自願作出,而且超越了一般香港金融管理局人員所須遵守的要求。
最後,我亦翻閱了任先生過去多年來向財政司(司長)所作的保密申報。我認為這些申報已包含了任先生在6月14日所作的公開聲明中詳述的所有物業交易。為保持高透明度,任先生已自願承諾在其日後向我所作的申報中,會就其所有投資提供更詳盡的資料(詳情見隨附文件),以及加強可供公眾查閱的財務權益記錄披露的內容。我支持任先生的做法。」
附件 ──
任志剛呈交財政司司長文件
財政司司長:
鑑於近期公眾對我某些個人物業交易的關注,我早前已用書面形式向你詳述我以往在香港所有物業交易的細節。我知道你正在審閱這些資料,並已尋求有關政府部門的進一步意見,以協助你評估有關物業買賣是否恰當。與此同時,我亦希望在這文件中提出4件與你審閱這些資料有關的事項,並列出我準備就其中3件事項將會採取的措施。
第一件事項涉及蔚雲閣複式單位。我在較早前提交給你的資料中,已詳細解釋我於1990年11月28日與發展商議訂的定價方法。同時,我亦有指出,據我個人所知,任何人均可以跟我一樣與發展商接觸洽商買賣。此外,我更有解釋按照議訂的定價方法,即該單位須等待至1992年得知準確面積及設計後才可定出實際價格。至於在我發出公開聲明後才被提出的印花稅問題,我曾就此進一步尋求法律意見,而所得到的法律意見是該物業的買賣安排並無違反《印花稅條例》第29B條的條文。因此,對於該物業的買賣安排,我認為並沒有甚麼其他我可以或需要跟進的地方。然而,為使我與投資物業的任何決定(包括出租我所擁有的物業)保持進一步距離,我將會把出租蔚雲閣閣樓的管理權交予一項全權信託安排。
第二件事項涉及以全權信託的形式去安排物業投資。我知道嘉兆臺單位的交易曾引起一些疑問。經過仔細考慮,我仍認為這個做法恰當,目的是確保我本人不會涉及購入、持有、出租及出售物業的投資決定。此外,我在可供公眾查閱的財務權益聲明及提交給財政司司長的保密申報資料中,列明了該項安排及其持有的相關資產。我並不認為有關安排存在任何基本問題。因此,我並不建議對該類持有投資物業的安排作出改變。然而,我將如往昔,若日後再次採用類似的全權信託安排時,我會確保在提交給你的保密申報資料內,詳列該信託安排所持有的資產情況,跟以我本人名義直接持有的資產一樣。當然,上述建議最終仍要視乎你的意見而定。
第三件事項涉及我現居南灣大廈單位的持有安排。我在2001年6月14日的公開聲明中已有提及此事。這個安排有助減低交易的印花稅(透過購入持有該單位的公司的所有股份,而非直接購入該單位)。此舉亦同時有助日後的稅務計劃,原因是將來當我年屆遲暮,便可以選擇指示受託人將該公司的股份轉歸我的家庭成員並支付當中的印花稅,或可選擇由我遺留下來的家庭成員支付有關的遺產稅。這些減輕稅項的安排無疑都是合法及普遍採用的。然而,我亦明白到公眾人士對高級公職人員的期望,不單在公職上在公眾眼中應被視為無可置疑,在個人交易上亦然。因此,我可以理解上述安排有可能會被誤解,更可能有人會認為就金管局總裁而言是不恰當的。有見及此,我會盡快安排將持有該單位的公司結束,改以我個人名義直接持有該單位。
第四件事項涉及我個人申報的安排。我向你提交的保密申報資料經已包含我所持有的各項物業。至於日後的申報安排,我將會繼續恪守申報有關個人財務交易的嚴格標準,向你清楚申報。我更會在金管局員工所須遵守的申報標準以外,進一步加強申報資料的內容。此外,為了配合金管局致力提高透明度的一貫目標,我也會在可供公眾查閱的財務權益記錄內增加披露的內容,以確保披露的資料高於政府的標準要求。
(任志剛) 香港金融管理局總裁 2001年6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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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二○○一年七月五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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