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寄給朋友政府主網頁

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

******************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日(七月五日)在香港日本文化協會午餐聚會致辭全文:

周博士、趙先生、梅津至總領事、各位嘉賓:

能夠出席今天的午餐聚會,與各位舊友新知聚首一堂,我實在非常高興。

多謝副會長Mr. Albert Sanguinetti邀請我出席今天的午餐聚會,讓我有機會在香港特區成立四周年之際,與各位談談香港的法治和人權狀況。香港能夠成為一個獨特及成功的都市,有賴法治和公民自由兩個要素。今天,香港依然具備這些要素,而政府也會繼續竭力維護法治和公民自由。以下,我會談一談這方面的工作。

法治

法治有多重涵義和含意。簡而言之,法治就是必須依法行事,事事講求合法的原則,無人能凌駕法律之上。就政府的運作而言,其權力必須源自法律,政府也必須依法行使權力。即使政府獲賦予若干酌情權,也必須審慎行使這些權力,而法院可以阻止政府濫用這些權力。市民有權在法院質疑政府施政的合法性(包括法律的效力),有關爭議須由獨立的司法機關裁決。此外,法院審理案件的時間和費用必須合理。如果法律程序既緩慢又昂貴,法治便會受損。法律應該公平對待政府和市民,既要維持公平有效的管治,又要維護個人可享有的權利。因此,要推行法治,便要有監察制度,代議民主是不可或缺的。堅守法治才可以建立一個法治而不是人治的政府。

《基本法》的保障

香港特區政府的權力源自《基本法》。法治的元素已記載在《基本法》的條文內,《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第十一條);香港特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選出的立法會負責(第六十四條);香港特區法院依照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法律審判案件(第八十四條),有權就法律和政府行為的合法性作出裁決(第十九條);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第八十五條);香港特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第八十八條),任期受到保障(第八十九條);香港回歸前的法律制度維持不變(第十一條),除全部或部分條文與《基本法》相抵觸的24條條例外,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被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第八和一百六十條)。《基本法》第三章訂明香港特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保障有關權利。由此可見,不論是憲法還是架構層面上,《基本法》都清楚穩當地確立了法治精神。

回歸後進行的司法覆核

實際情況又怎樣呢?香港特區自成立以來,政府繼續遵守和積極推動法治。一如過往,政府的施政會受到某些質疑,須訴諸法院解決,包括以下案件:

* 臨時立法會是否合法;

* 1997年7月修訂的《入境條例》是否合法;

* 行政長官是否有權以行政命令訂定公務員的服務條件;

* 立法會是否有權辯論罷免一名被裁定觸犯刑事罪行而被判監但仍可循上訴途徑提請上訴的議員;

* 禁止侮辱國旗區旗的法例是否合憲;

* 規定受資助機構只可聘請註冊社工是否恰當;

* 鄉村選舉的規定是否有效;

* 解散兩個市政局;

* 對某些發展用地徵收差餉;

* 規定資助學校不得委任六十歲以上人士出任校長;

* 紀律部門拒絕僱用親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申請人;以及

* 最近的因男女生成長步伐不一而施行的學位編配辦法。

以上案件足以證明各方都無畏向法庭爭取與堅持各自的權益。雖然法院大致上裁定有關法例和政府的作為是合法,但也有某些案件經確定法例或行政措施抵觸了《基本法》和人權法例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後,由法院斷然裁定政府敗訴。這正是司法獨立的表現,我們會予以珍惜。相信各位也留意到,這些爭議多與近年才制定的新法例(如反歧視法例)有關,又或者與我們在新憲制架構下落實的《基本法》有關。政府會遵守法院的裁決但亦不排除採取合法的途徑去予以糾正。政府就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並非不尊重法院或人權,而是因為這些問題(往往都引起爭議)除非得到最終裁決,又或者經最高司法機關頒令,否則沒有人可以斷言修訂法例或行政措施後,不會被另一法院再次裁定抵觸法例。不過,事情一旦獲得最終裁決,政府便會依循法律的發展情況修訂法例或採取行政措施,糾正有關情況。

對某些觀感的辯釋

是否提出檢控的決定,是實行法治的重要例子。每一件案件都要以不偏不倚的態度去研究可被呈堂證據和公眾利益的原則,有些檢控決定會引起公眾的關注。律政司在可能的情況下,會更新目前不披露不檢控理由的做法。這規例是為了保障涉案人士免受不公平的輿論審判而訂立的,原意是良好的。不過,基於公眾要求政府運作更具透明度和問責性的呼聲日高,我們會茪漎膍s一套兩全其美的方法:既顧及公眾的要求又不失訂立規例的原意。社會大眾的觀感怎樣受到誤導,就以律政司決定不會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檢控當時的新華社社長的案件為例,當時有人對新華社社長是駐港內地官員而不受檢控的決定提出嚴重質疑,並指法治前景堪憂。一位立法會議員就此事提出私人檢控,但經法庭審議,傳票被撤消。

有評論指政府有放棄對張子強案和李育輝案的司法管轄權交由內地審理之嫌,顯示出回歸後法治受損。不過,中港兩地沒有移交逃犯協議,政府又如何依法引渡在內地犯案被逮捕的人返港受審?我相信市民會要求政府依法辦事。

另一方面,市民對於人大常委會就居留權解釋《基本法》條文的立場已經改變:從"不合憲"變為"不合法",到"不應該這樣做"又再變為"可以理解但不要再這樣做"。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無權修改《基本法》處理香港人口激增至不勝負荷的問題,只有人大才有權修改《基本法》,也只有人大常委會才有權解釋《基本法》。雖然政府多次重申人大常委會會極為慎重地行使解釋權,而且只會在特區政府遇到不能自行解決的問題並提出要求時才會行使解釋權,但政府不能承諾永遠不再要求人大解釋《基本法》,因為問題是不能預見的。如果政府作出這樣的承諾,便是不負責任。

香港的法律制度在亞洲區名列前茅

自就居留權釋法事件後,有三名享譽國際分別來自英國、澳洲和新西蘭最高法院的法官被委任為香港終審法院的法官。由此可見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對香港的司法制度仍然深具信心。這些法官及非常任海外法官對於建立終審法院的優良聲譽是非常重要的。擔心司法獨立受損的人未免低估了每天在香港法院主持公義的司法人員的智慧和誠信。他們與海外法官一樣,都是維護香港法治的重要支柱。

回歸後四年,香港仍然堅守法治傳統。這不但得力於獨立的司法機構,還有執法機關、獨立法律專業、律政司及私人執業的大律師等齊心協力(他們大都不會在報章頭版或電視亮相),當然還有依法辦事的政府。

政治與經濟風險顧問公司在2001年5月30日出版的《亞洲情報》,對新加坡和香港的法律制度繼續給予高度評價,在"觀感趨向"一欄的評價定為"年內不斷改進"。跨國商人對於香港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司法人員的專業水平都深表讚賞。他們並不擔心政治干預,更認為香港的法律制度在普通法傳統下運作良好。

由中文大學亞太區研究中心進行的調查,有百分之六十六的被訪香港居民對香港的法治情況表示滿意。這結果在日前發表,這種種顯示法治在香港不是空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約定責任

有些評論員質疑政府是否有誠意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所訂的責任,因為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審議香港提交的報告後,在"總結觀察"中指出他們過去提出的建議有部分未獲落實,並表示關注。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九條這兩份公約仍適用於香港。第三十九條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繼續有效,並且會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因此,除現有保留條款外,香港是要尊重履行這些公約的法律責任。不過,我們必須明白這些責任的性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通過不同方式實施的,包括制定為《基本法》條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只適用於公共機關)、三條反歧視法例、其他法例的實質規定和行政措施。雖然政府沒有制定某一條法例來施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但公約所保障的權利都得到《基本法》和50多條法例條文的保障。此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二條規定︰所有締約國必須採取步驟,以逐漸達到公約中所承認的權利獲充分實現為目標,而採用的方法不僅限於立法,還包括行政、司法、政策、經濟、社會和教育措施,以及其他步驟。因此,很多法律專家形容這些責任屬於"推廣"和"期望"性質,而香港法院最近在2001年4月11日發表的判詞也認同這種看法。我們必須明白,這些委員會成員固然是備受推崇的人權專家,但也有其他專家持不同意見。因此,雖然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不認同締約國的責任止於"期望"和"推廣",但香港法院考慮過其他專家意見後,仍然認為確是這樣。此外,這些委員會既非法院,也不是類似司法機構,更不是為執行司法或類似司法功能而審議締約國報告,所以在解讀"總結觀察"評語時,應該把這些評語視為促進委員會與締約國之間的溝通,並協助提交報告的國家履行約定責任。以《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為例,約定責任就是以漸進方式實現經濟和社會權益的理念。

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約定責任

香港已經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約定責任納入《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其他法例內履行。政府又採取了措施落實這些委員會提出的多項建議,包括近年成立的申訴專員公署、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平等機會委員會,以及最近成立的婦女事務委員會。政府還為沒有特別技能的婦女提供培訓課程,並讓她們在修習課程期間領取津貼。政府又承諾就需否制定反種族歧視法例事宜徵詢公眾意見,並初步決定提高兒童的刑事責任年齡。香港在保障人權方面所取得的進展固然獲得普遍稱許,但隨茠懋|不斷發展,未來還有進一步改善的餘地。事實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在今年五月審議香港的報告後,便在"總結觀察"中列舉報告有11處優點,其一是"委員會欣悉律政司人權組把委員會的'一般意見'視為寶貴參考材料,並經常翻閱。"

對於如何落實公約,我們有時意見不一。舉例來說,有人認為如果不以普選方式選出行政長官,便是違反公約。這並不是絕對正確。有權威評論指出,只要行政機關是向通過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負責,即使行政機關的成員不是通過選舉產生,也算履行了約定責任。

我要補充,公約堳O障的權力和自由是限制於合理和理性的範疇,這些限制是有法律依據。而這些法律是由立法會通過,限制不能與公約抵觸。

香港的人權狀況

2000年10月,外交、人權、共同保安及防嶼F策委員會向歐洲議會提交報告,指"香港仍然實行'一國兩制',這個原則維持不變,雖然仍需密切注視情況發展,但香港依然是亞洲最自由的城市之一"。2001年2月27日,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國務大臣提交《香港半年報告書(2000年7月至12月)》。他說香港人繼續享有結社自由、信仰自由、舉行和平及有秩序示威的自由,並認定香港依然是一個崇尚自由開放的社會,重要的國際都會。香港繼續望向世界,而國際社會也維持與香港的密切關係,把香港視為尊重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地方。

然而,在剛才提及的各份報告中,幾乎每一份都論及法輪功。數天前,有報章報道香港記者協會批評行政長官無故抹黑法輪功。記協視這個舉動為鼓勵自我審查。這與事實相違。法輪功至今仍可在香港活動,並無受到法律禁制。法輪功的學員公開修練法輪功,並繼續公開遊行和示威,完全不受政府干預。行政長官最近甚至講過,目前不是立法管制法輪功的適當時候。有關法輪功的文章仍然經常見報,也有報道其活動。行政長官的發言被指威脅到香港的言論自由,實在令人費解。

法輪功

行政長官把法輪功形容為邪教。

"邪教"一詞,用以形容行為有問題的宗教或非宗教組織。雖然"邪教"一詞沒有定義,但我們不時察覺到香港確有邪教的存在。對大多數人來說,"邪教"的慨念,至少值得公眾關注。法國高等法院認為:"由於異端教派(相等於邪教)的概念模糊不清,因此,把某個團體等同異端教派,並不構成誹謗"。

行政長官的聲明,是以李洪志所宣講的教義(見法輪功網頁),以及內地所報道的法輪功學員身心受傷、死亡及自毀事件作根據的。此外,法輪功學員聲稱全球信眾數以千萬計,內地官方數字顯示內地學員有150萬至200萬人。有些人辯稱香港法輪功並沒有對學員造成損傷。不過,以合理推論,所有法輪功學員都有同一信念且奉行源自同一領導人的教義,香港不能待這個邪教造成實際損害時才關注或監管它在港的行為。所以,如果政府就此事裝聾扮啞,便是不負責任。我們尊重宗教和結社自由,這些自由備受《基本法》保障。人人享有絕對的信仰自由,但顯示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方式須受到法律所規限,更要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壎糽庣D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舉個例子,某人可以相信自己能夠飛行,政府不能亦不應該干涉他有這種信念。不過,假如他帶同12名信眾走到一座高樓大廈的天台,因為相信他們有能力飛行,便慫恿他們跳下去,則另當別論。在這情況下,豈可不阻止他們?

行政長官有責任發言

《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載列行政長官的權力和職能,首項是'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固然有責任就大眾關注的事宜發言,更應該提醒市民小心防備在港某組織的一些有問題的行為,這個組織據報對內地人民已經造成損害。他有責任警告這些組織不得擾亂本港的社會秩序,正如他有責任就濫用毒品、狂野派對、吸煙危害健康、空氣污染、及教育制度的顯然不足和其他社會問題發言。如果公職人員不能開誠布公地指出一些被社會關注的課題,又怎能履行公職呢?行政長官這樣做並沒有惡意,只是對事情作出關注。若有人提議要控告行政長官誹謗,那是荒謬不過的事。如果陳述屬實或表達的意見是公允的評論,便不算誹謗。不研究問題的本質,反而指摘行政長官誹謗是不利於社會的。

政府處理法輪功的手法

假如香港特區也隨內地在1999年禁制法輪功,進行立法禁制或干預法輪功的話,某些人指香港只不過淪為中國另一個城巿的說法或會說得過去。倘若特區政府在法國於2001年5月30日制定反邪教法後,隨即匆匆要求立法會通過類似的法案,你可以說香港是向中央政府的壓力屈服。但政府只密切注視法輪功在本港的活動,並研究其他政府對付邪教的方法,又同時表明不準備以立法方式取締法輪功,在在表現出政府處理這問題的責無旁貸、審慎和理性的態度,並體現了高度自治。這樣做表明"一國兩制"原則、法治及人權都受到尊重,我敢說,這態度是受到香港巿民和國際社會所支持,他們樂於見到香港能夠以最有利的方式來處理事務。中央政府不干預,表現恪守"一國兩制"原則,深深了解香港的處境,對港人治港充滿信心。我深信社會人士及國際社會的友人定會支持香港處理法輪功的手法。

我已經向各位交代了香港的法治及人權狀況,我多謝各位聆聽。我亦解釋了政府對法輪功的立場,以及為什麼行政長官有責任就這問題發表意見。我希望能讓在座各位相信政府重視法治人權,並會奮力捍衛。相信自回歸以來,大家聽到不少有關法治受損,人權受到侵犯的悲觀言論,這大可由各位自行判斷是否確有其事。懂得凡事欣賞,乃美德之源。不懂得欣賞,尤如坐困黑暗的寶洞中,不會發現任何珍奇。我們珍視法治人權,深感法治人權的可貴。

多謝各位。

二○○一年七月五日(星期四)


寄給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