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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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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1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01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旨在更新《消防條例》一些經已過時的條文,以切合現在今日環境的需要,並改善《消防條例》下的規管架構,以更有效地應付新類型的火警危險的出現,保障公眾安全。

  《消防條例》於一九五四年制訂,規管範圍包括消防處的組織、職責和權力;對其屬員紀律的規管;消防處福利基金的設立和規管;以及消除火警危險的規定。主體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不時予以修訂,以應付不斷轉變的要求。

  一九九九年,消防處對《消防條例》展開全面檢討,藉以研究現有條文是否足夠,以及如何令現行預防和消除火警危險的規管架構更為有效。我們現已完成檢討,並提出了一系列建議措施-

(i) 第一項建議是精簡《消防條例》內有關消除火警危險及防止火警危險再次出現的條文。我們曾於一九六四至一九八六年間作出一系列修訂,增補及改動這些條文,即主體條例第9及9A至9D條。為方便採取執法行動時查閱,我們認為適宜精簡這些條文。基於這個原因,並考慮到方便日後不時因應轉變的要求而進行修訂,我們建議廢除主體條例內的這些條文,並在一項專門規管消除火警危險的新附屬法例內,條理分明地把它們重新制定。正如以下第二及第三項建議所見,我們亦會藉此機會更新及增訂若干條文,以加強執法,對付火警危險。

(ii) 第二項建議是加強執法人員的權力。目前,消防處人員獲授權發出通知書,要求有關人士在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時限內,提供正確的個人資料,以便處方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為加快執法工作,我們建議授權消防處人員在採取執法行動對付火警危險時,可要求有關人士即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iii) 第三項建議是改善規管架構以應付新類型的火警危險,包括運載車輛(包括電單車)及車輛零件以及非法經營加油站。

  在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期間,分別發生了三宗因運載二手電單車及零件的貨櫃爆炸而造成傷亡的事件。為防止同類事件的發生,我們建議把不妥善地使用密封貨櫃或車斗,以裝載或運送盛有燃油的車輛和車輛零件的行為,定為罪行。我們亦建議授權消防處、警務處及香港海關的人員,如他們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觸犯此罪行,可截停、登上、搜查及扣押有關車輛。

  另一項社會人士近年非常關注會構成消防安全問題的火警危險,是非法經營的車輛加油站,特別是設在住宅地區的加油站。非法貯存燃油或處理燃油不當都可能引致火警及爆炸,在二零零零年便有十一宗由此等活動所產生的火警。這類非法活動現已當作火警危險處理,但鑑於這些加油站的經營者經常轉換,故難以針對某一名經營者提出檢控或發出火警危險令或封閉令,令到執法行動的成效未如理想。為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建議把在並無根據《危險品條例》獲消防處批准或簽發牌照的處所貯存液體燃料,以經營供應燃料以注入車輛油缸的業務的行為,定為罪行。

  為應付非法經營者經常轉換的問題,以及令業主提高警覺,留意其處所的使用情況,我們建議禁止任何人在知道處所會被用作非法車輛加油活動的情況下,出租或分租有關處所。我們並建議如有人將某處所用作非法車輛加油活動而被定罪,法庭可把判罪通知該處所的業主。法庭可應業主的申請,茈O終止該處所的租約。假如非法加油活動在十二個月內於同一處所再次出現,法庭可發出為期六個月的封閉令,茈O完全封閉該處所。為保障這些處所的真誠業主、買家及承按人的利益,我們亦建議規定有關處所的封閉令及檢控和判罪通知書必須在土地註冊處登記,以及准許有關業主、買家及承按人申請暫緩執行或撤銷封閉令。

(iv) 第四項建議是修訂《消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罰則。《消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中與刑罰有關的條文均在一九八六年或之前制訂。時至今日,有關刑罰的阻嚇力可能未必足夠,而罰款額的阻嚇作用亦受多年來的通脹影響而削弱。為維持及加強阻嚇力,以及方便日後調整,我們建議增加罰款額,並把罰款額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八所訂的一般罰款水平直接掛u。

(v) 第五項建議是授權消防處處長調查火警起因。目前,《消防條例》中並無特定條文,就進行火警調查作出規定。為協助消防處處長執行其職責,我們建議正式授權消防處處長採取必要措施,調查火警起因。這些措施包括在火警發生後的合理期間內進入有關處所搜集證據,以進行科學鑑證,以及要求有關人士提供資料或出示文件或物品。

(vi) 第六項建議是擴大《消防條例》訂明的火險保障範圍。目前,在可能引致即時火警危險的事故中,例如當住宅單位泄漏煤氣時,消防人員如須破門入內進行救援或防止火警發生,所造成的損毀並不納入一般火險保障範圍內。我們明白保單是投保人與承保人之間的協議,雙方可自行商定保障類別和範圍。不過,為保障公眾公全,我們認為宜修訂有關法例條文,並建議擴大條例訂明的火險保障範圍,以涵蓋消防處在處理可能引致即時火警危險的事故時所造成的損毀。

(vii) 最後,我們建議修訂及更新《消防條例》多項條文,包括擴大“消防裝置或設備”的定義,以涵蓋現今樓宇須設立的新裝置;修訂紀律研訊的程序;以及反映消防處職級結構近年來的轉變。

  以上各項建議,已載於《2001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及一項新擬議的《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中。

  消防處已就各項立法建議徵詢區議會和地區防火委員會,以及保險業、註冊消防工程商、貨櫃車主和貨櫃運輸業界等其他有關人士的意見,並大致上得到他們的支持。我們亦已於二零零一年四月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簡介有關建議。我希望議員支持本條例草案,盡快予以通過。

  主席,我謹此提出議案。

二○○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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