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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致辭全文(一)(只發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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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0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

《200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授權入境事務處處長,以憲報公告形式訂明一套指明的基因測試程序,以供那些聲稱按《入境條例》附表1第2(c)段享有居留權的人士依從。這項指明基因測試只會在入境處處長,在處理這些人士的居留權証明書(以下簡稱居權証)的申請時,認為他們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確立他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子女時才適用。條例草案亦授權入境處處長,就於香港進行的指明基因測試收取費用,並可透過憲報公告訂明測試費用的款額。

我希望在此向法案委員會主席劉漢銓議員及其他委員致謝。委員會就條例草案的內容及相關的事宜,作出了詳細的研究和全面的討論,並向政府提出了不少寶貴的意見。經過了八次的會議,政府和委員會在一些範疇上取得了共識。政府亦採納了委員會的部份建議,同意作出一些修訂,我將於稍後提出有關的修正案。

根據政府的建議,指明基因測試的程序將以憲報公告形式公布,如涉及內地的申請人,將由特區政府及內地公安機關合作進行。政府化驗所會就居住在香港的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進行基因測試,而廣東省公安廳刑偵局刑事技術中心則負責居住在內地的申請者及其父或母的測試工作,雙方會交換各自進行的測試結果,再作合併分析和核對,才會就所聲稱的父母子女關係作出結論。兩地均會採取一套全面及嚴格的品質保証措拖,確保測試程序嚴謹公正,結果準確可靠。政府化驗所與內地當局已就指明的基因測試程序進行模擬測試,雙方所得出的結果完全琣X。

入境處會考慮有關的測試結果及其他證明文件,以處理居權証的申請,而內地公安機關在處理單程証申請時,亦會接受指明基因測試的結果。

在法案委員會的會議上,有部份委員提出了一些關注及一些政府沒有採納的意見,而劉漢銓議員稍後亦會以法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提出一些修訂。政府並不同意這些修訂。

第一,有議員關注到條例草案未能在指明基因測試一事上,給予居權証申請人選擇的權利。我希望在此明確指出,這個理解並不正確。我們在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會議上曾多次指出,申請人及其聲稱的父或母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接受入境處處長根據建議的第2AB(7)(a)條要求有關人士進行的指明基因測試。因此,政府絕無剝奪有關人士的選擇權。但這個選擇權是在於他們決定是否接受政府的指明測試,一旦他們同意接受指明測試,則該項測試必須按照入境處處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方式進行。我們必須強調指明測試的重要性,因有關程序在特區政府及內地當局直接監管的情況下進行,以防止弄虛作假及確保分析結果可靠無誤。任何以其他方式進行的測試,均不會被視為指明測試。

假如申請人及其父母不接受指明測試,他們可選擇不進行任何基因測試,或自行接受由私人化驗所提供的基因測試,即所謂非指明測試。事實上,按政府的建議,即使申請人提交非指明測試的結果,入境處處長亦不會拒絕考慮有關的申請。但非指明測試在法例上的地位,並不能與指明測試相提並論,因為非指明測試並沒有政府監管。

法案委員會建議修訂後的文本,可被理解為指明測試不一定要按處長指定的方式進行。此舉將令條例草案失去其原來的意義,即訂定一套指明的測試程序以供有關人士遵從。而且考慮到非指明測試不是在有關政府當局直接監管下進行,我們必須確定非指明測試結果的真偽及可信性。相反,指明測試的可靠性已經獲得確立。委員會的修訂可能誤導申請者以為非指明測試的地位等同於指明測試,但實際上,要確定非指明測試結果的可信性可能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因而拖慢居權證申請的審批過程。

第二,委員會建議將指明基因測試的程序納入附屬法例。我們認為這項修訂並不恰當。基因測試程序只是技術性的行政安排,以憲報公告形式頒布較為恰當,亦足以讓受影響人士了解程序及遵照行事。以立法方式處理,缺乏靈活性,亦會令條例無必要地變得複雜。

此外,適用於居住在內地的居權証申請者的基因測試程序涉及兩地合作,必須得到雙方的同意才可實施。我們與內地當局研究了超過一年才達成共識。如程序以附屬法例刊登而其後立法會提出修訂,政府須與內地再作商討,這會影響基因測試的實施日期。

第三,委員會亦建議把指明測試的收費納入附屬法例。我們認為無必要作出此項修訂。指明基因測試的收費,將按收回全部成本的原則釐定,故絕不會存在濫收的情況,而政府亦可就個別個案考慮減免收費。

我們了解議員可能關注到將來調整收費的幅度,所以我承諾在每一次調整收費前,先行諮詢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意見,才落實新的收費。

主席,我想回應一下剛才有議員提出的論點。第一就是,我想指出內地官辦測試化驗所,其實就是公安刑偵處附屬的機關,其地位可以跟特區的政府化驗處相比。內地的公安廳只得一個化驗所與政府的化驗處統一測試方法,絕對不是如吳議員所指水準參差不齊,每一個階段都有嚴格的規管以防貪污,而私人化驗所在沒有規管的情形下是難以防止貪污。

  此外,政府和公安刑偵處統一測試過程,結果會為雙方接受,加快處理申請人的申請。如果好像吳議員、何秀蘭議員所說,容許他們自行做測試,結果不但難防弄虛作假,測試結果亦未必為內地出入境管理局接受,最終是會累及申請人延長等候,有損他們的利益。

我希望議員支持本條例草案,以及我稍後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正案,讓受影響的居權証申請人能進行指明的基因測試,以確定其父母子女關係及居留權,盡早來港與父母團聚。

多謝主席。

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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