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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鄧兆棠議員的提問及房屋局局長黃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房屋署(“房署”)推行的私營機構更多參與房屋委員會屋h管理及維修保養服務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已經移交及在本年年底前將會移交私營物業服務公司管理的屋h;就每個該等屋h而言,已獲/將獲批服務合約的公司的名稱以及房署已移交/會移交的服務項目為何; (二) 房署以何方法蒐集有關租戶對物業服務公司表現的意見,以及至今蒐集所得的意見為何; (三) 該項外判服務計劃在節省公帑開支方面的成效與房署原先預期的比較如何; (四) 在甚麼情況下會終止物業服務公司的服務合約;所採用的機制及程序為何; (五) 房署物業服務管理組、地區租約事務管理處、屋h管理諮詢委員會在監察和評核物業服務公司的管理服務方面如何分工; (六) 在將屋h管理服務外判後,房署屋h管理處所餘職責為何;及 (七) 房署須否向負責管理屋h商場及/或街市的私營管理公司支付服務費用;該等管理公司的收入來源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自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在二○○○年十月推出「逐步移交服務計劃」,截至二○○一年年底,將有四十三個公共租住屋h的管理服務移交至私營物業服務公司(詳情載列於附件)。這些公司須提供全面的屋h管理和維修服務,包括租戶入伙事宜、保安、清潔、收取租金、社區服務(例如節日裝飾及推廣活動)、小規模維修,以及維修與改善工程的管理。 房屋署透過與互助委員會及屋h管理諮詢委員會的定期會議,以及每季進行的租戶滿意程度意見調查,蒐集各方對於私營物業服務公司工作表現的意見。整體而言,住戶及商戶均滿意這些公司的表現。上一次的租戶滿意程度意見調查在二○○一年二月進行,結果顯示百分之九十二受訪者認為這些公司的表現令人滿意或一般,百分之八則表示不滿意。 至於成本效益方面,首三組合約的合約價與署方職員費用相比,節省的費用最高達百分之三十三,這與房委會的原先估計一致。從租戶的滿意程度及所節省的費用來看,外判屋h管理和維修服務是合乎成本效益的。 房屋署會密切監察物業服務公司的服務成效。該署會根據一套客觀的評分制,進行定期和突擊巡查,從而評核這些公司的表現。屋h管理諮詢委員會的評核結果及每季租戶滿意程度調查的結果,也會計入總評分內,然後由房屋署的表現檢討小組委員會按總評分考慮須否採取跟進行動。假如有關公司沒有妥善履行合約訂明的責任,房委會可終止其合約。 關於問題第(五)部分,房屋署把屋h管理工作外判後,剩餘的職務可分兩大類:監管私營物業服務公司的工作成效和處理特別的租務管理事宜。這些職務均由物業及租約事務組負責,而該組是由物業服務管理股和地區租約事務管理處所組成的。前者負責監督和評核這些公司的工作成效,後者則負責處理特別的租務管理事宜,如有關租金援助、紓緩擠迫、分戶和有條件租約的申請等。屋h管理諮詢委員會為租戶代表和屋h管理層提供了正式的溝通途徑,讓他們商討共同關注的事項。物業服務管理股和物業服務公司的代表會出席會議,聽取租戶意見,並跟進租戶的建議。 至於外判給私營物業服務公司管理的屋h商場及街市,房屋署會按合約所訂價格,每月繳付管理費用。除此以外,房屋署毋須繳付其他費用。
附件 根據「逐步移交計劃」在年年底前外判給私營物業服務公司管理的屋h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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