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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OO一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草案(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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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日)工商局局長周德熙對吳靄儀議員在立法會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第2條所作回應以及就政府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致辭全文:(只發中文)

主席:

我現就吳靄儀議員的修正案及政府提出的修正案發言。

政府不同意全面凍結《二OOO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對《版權條例》的刑事條文所作的修訂。

暫停實施修訂的措施不適用於電腦軟件及影音作品,是因為這些作品一般不屬於企業或學校傳播的資訊。同時,這些作品的授權機制比較簡單和清晰,市民在遵守新法例方面,並沒有面對涉及其他媒體作品的困難。

此外,這些作品通常都具有相當商業價值,盜版情況在香港和其他地方均十分猖獗。以電腦軟件為例,根據非正式的估計,在商業上使用的電腦軟件當中,約有半數屬盜版軟件。由於盜版盛行,過往很少本地企業願意投資開發新軟件,與主流產品競爭。新條例對鼓勵企業使用正版電腦軟件,吸引軟件商投入資源開發新產品,促進市場競爭,起了積極作用。事實上,在新條例實施後,軟件市場正陸續出現多種新產品,與主流軟件競爭,為用家提供更多選擇。

我們很高興見到工商界及教育界普遍支持加強保護版權,以及使用正版貨品。新條例實施初期在電腦軟件方面出現的一些實際問題,在各商會、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及香港商業軟件聯盟的配合下,已經逐步解決。

主席,我必須強調,政府要把業務上管有盜版電腦軟件等列為刑事罪行的立法意圖,一直都是清晰明確的,也是立法會及公慾F解和支持的。事實上,在一九九九年初政府發表的公撚堋艉憟韝丑A明確建議要把業務上管有盜版物品,例如盜版軟件,列為罪行。這個建議獲得公撮s泛支持。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在一九九九年六月討論政府諮詢公憚熊痕G時,也支持此建議。在二OOO年一月政府把有關法案提交立法會進行首二讀時,也明確解釋了該立法意圖。其後在六月的立法會草案委員會會議上以及在立法會三讀通過法案時,政府也重申上述意圖。由此可見,在整個諮詢過程和立法會審議法案的過程中,立法會並沒有對此立法意圖表示異議,而公慾]表示贊同。我們從去年十一月開始廣泛宣傳新條例,過程中也沒有接到公撕儱~務上管有盜版電腦軟件列為刑事罪行的原則問題表示反對。

再者,應條例草案委員會的要求,我們比較了香港與世界各地對保護電腦軟件版權的刑責規定。香港的新法例與英國、愛爾蘭和紐西蘭的法例是差不多一致的;與韓國、台灣、印度、日本、德國和美國等地的保護水平比較,也是相近甚至是偏低的。

因此,如接納全面凍結的修正案,肯定會發出錯誤訊息,令人覺得香港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開倒車」。這樣,不但使市民及企業無所適從,也會嚴重損害香港的國際形象,打擊外來投資者對香港的信心。

基於以上論點,我促請議員反對吳靄儀議員的修正案。

主席,我現就修正條例草案第2條第(1)、(2)(a)、(2)(b)、(2)(c)、(2)(d)和(3)款,以及加入第(2A)、(2B)、(2C)、(2D)和(2E)款的修正案發言,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委員的文件內。

第2條第(1)款的修訂,是將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追溯至本年四月一日,使條例草案的規定,適用於目前正在調查的個案。

第(2)(a)及(b)款訂明第(1)款不適用於已在或擬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發表的電影。有議員認為「已在或擬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發表」的語句可以刪去。該語句的用意,是清楚訂明有關作品包括尚未放映的作品。經研究後,我們同意即使將有關語句刪除,也不會引起混淆。

第(2)(c)款的目的,是界定包括音樂錄影片及卡拉OK光碟等在內的聲音紀錄或影片,其所包含的音樂或歌曲作品必須佔整套聲音紀錄或影片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建議的修訂可更清晰表達此立法意圖。

刪去第(2)(d)款而加入第(2A)至(2C)款,目的是凍結使用平行進口電腦軟件的刑事責任條文。

新加入的第(2D)款是技術修訂,訂明電腦程式侵權複製品不包括刊印形式的複製品,也不包括從互聯網下載某網頁、廣播或影片作品時,在技術上必須將包含該作品的電腦程式下載所產生的複製品。

第(3)款的修訂也是技術修訂,以配合新加入的第(2D)款。

新加入的第(2E)款,將適用於電腦軟件及影音作品的刑事條文範圍收窄。具體地說,修正案會凍結實施新條例中涉及刑責條文的其中一段語句,即把「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語句凍結實施。有不少議員認為該語句的涵蓋範圍太廣,因此,建議將其刪去。經過詳細考慮後,我們認為此建議不會對執法造成重大影響,並同意作出修訂。

上述修訂已由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並獲得同意。

二OO一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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