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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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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務司司長曾蔭權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1年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2001年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

  《2001年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落實申訴專員公署脫離政府架構的安排。條例草案確保公署擁有權力和靈活性,有效地運用資源,以便滿足市民對申訴服務的需求。

  為加強公署的獨立性,我們在條例草案中建議訂明申訴專員為獨立法團,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起訴和被起訴。條例草案澄清專員並非政府的僱員或代理人;賦予專員取得和持有財產及訂立合約的權力;規定專員須遵守有關會計、帳目審計和提交報告的規定;以及豁免專員及其職員承擔個人民事責任。

  我們就《申訴專員條例》進行了檢討,並提出若干改善建議。舉例來說,我們建議賦權專員採取多種措施,包括初步查訊和調解等,從而為市民提供更有效的服務。條例草案亦建議賦權申訴專員委任顧問,以及消除在發表調查報告時所受的一些限制,訂明申訴專員只要不披露有關人士的身份,便可發表調查報告。

  我們修訂條例,讓申訴專員可以更靈活地作出人事和財政管理安排,同時亦必須確保專員和公署職員行事得當、妥善管理資源,並繼續向公眾負責,以保障公眾利益。就此,我們建議訂明申訴專員和公署職員與其他主要法定機構一樣,接受《防止賄賂條例》規管,而公署亦須繼續接受審計署署長審核帳目。當然,申訴專員須繼續履行《公共財政條例》下的「管制人員」的職責,向立法會交代資源運用的情況。

  最後,我們已取得平等機會委員會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同意,建議把該兩個機構的職務納入《申訴專員條例》的管轄範圍。日後,這兩個機構涉及行政失當的有關投訴,便可交由申訴專員處理。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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