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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租置計劃出售單位的保養和修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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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鄧兆棠議員的提問及房屋局局長黃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本月九日,大埔太和h一個已按租者置其屋計劃售出的公共租住屋h( 公屋 )單位其中一個鐵窗框鬆脫,擊傷一名途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根據現行建築物法例及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有關標準,公屋單位的鐵窗框在設計上應可使用多久而不會鬆脫;及

(二) 房委會負責為已售出的公屋單位內哪些項目提供保養及該等項目的保養期為何;房委會在此兩方面的做法與私人發展商的做法比較如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建築物條例》就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和建造訂定條文。《建築物(建造)規例》規定,建築工程所使用的所有物料,例如窗框,其性質和品質必定要適合,以及妥善安裝,確保在使用時足以發揮功用。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在設計和建造公營房屋單位時,一直遵守此項法定要求。但是,《建築物條例》和房委會的建築指引均沒有特別列明窗框的設計使用年限。一般來說,窗框頗為耐用,只要使用和保養得宜,應能持久使用,不會鬆脫。

  在按租者置其屋計劃出售單位前,房屋署會完成所有必需的保養和修葺工程。任何尚未完成的修葺工程,則會在單位出售後盡快處理妥當。單位移交後,內部裝置的保養和修葺均由業主自行負責。這項安排與私人機構的做法一致。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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