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寄給朋友政府主網頁

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只有中文版)

*********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日(五月十八日) 出席在上海舉行的「中國加入世貿的前奏國際專家圓桌會議 -- 中國入世後香港內地法律界交流的展望」致辭全文:

汪堯田教授,汪道涵會長,龍永圖部長,陳良宇副市長,王貴國教授,各位嘉賓:

  非常高興能來到上海參加由上海與香港的世界貿易組織研究中心聯合主辦的圓桌會議,與國際專家探討一個對兩地都有長遠影響的題目。去年八月在香港與汪教授見了面,今次再有機會向他討教,實在非常難得。每一次來上海,都感到上海正在不斷地創新、前進和充滿活力。我們香港人也應以此作為榜樣,如徐匡迪市長說:希望上海和香港能雙翼齊高。

  今天我準備向在座各專家報告香港法律界在國家入世後,怎樣面對機遇和挑戰和特區政府與內地法律界的交流情況。

(I)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和 世界貿易組織(WTO)

  1946年2月,聯合國理事會通過召開“貿易與就業會議”,商議成立一個國際性貿易組織,並茪滶_草其憲章。世貿的基本精神,在其“成立協議”的序言中,有清晰的說明:

“......發展貿易和經濟關係方面應當按照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份就業和大幅度穩步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為茷鬮繺o展的目的而擴大對世界資源的充份利用......根據互讓和互利的安排,達到切實降低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並在國際貿易關係上消除歧視性待遇......”

  在憲章的起草過程中,參與國亦擬備了一份與關稅事宜有關的總協定,以作為該憲章的一份附屬文件。不料後來該組織未能順利成立,包括英、美在內的23個國家只同意簽署該份總協定,這就是現在我們所知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

  總協定自1948年生效以來,奠定了多邊最惠國待遇和削減關稅的基礎,在取消貿易壁壘、擴大使用世界資源和持續發展方面,漸漸取得成果。本蚆`協定的精神,各成員國在烏拉圭回合的談判中,同意成立一個有國際法人資格的永久性貿易組織。在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WTO),正式成立。

(II) 中國入世的過程

  中國是關稅貿易總協定的創會成員,但於1950年退會。到了1984年,中國以觀察員身分重新參與總協定的活動,並於1986年遞交申請要求恢復其成員資格。在1995年,總協定的地位被世貿所取代,中國便改為申請成為世貿成員。經過了多年峰迴路轉的談判,中國終於在1999年11月與美國達成支持中國入世的協議。在2000年11月,中國又與歐盟簽署類似的協議,中國入世,指日可待。

(III) 中國加入世貿對香港經濟的影響

  現在,讓我講述中國入世後為香港帶來的機遇和衝擊。

  根據政府經濟顧問的評估,香港的經濟會因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所帶來的商機而大獲藋q。估計至2010年,香港與內地有關的出口將增加15%(平均每年1.3個百分點),而本地生產總值則增加5.5%(平均每年0.5個百分點)。

(IV) 中國加入世貿對香港服務業的影響

  在中國加入世貿的談判過程中,與美國分歧最大的是進入服務業市場問題。服務業包括電訊業、銀行業、保險業等等。在專業服務方面,中國現在嚴格限制外國律師行及會計師行在內地開設辦事處。按照中美就中國加入世貿達成的協議,中國在多個專業範疇作出廣泛承諾,包括法律、會計、稅務、管理顧問、建築、工程、城市規劃、醫療及牙科,以及電腦和有關服務。中國會容許外資持股過半數,但不包括有關中國法律的執業。外國律師事務所將獲准與中國律師事務所就法律事務簽訂合約,維持長久的委託關係。中國正式加入世貿之後,只准在中國設立一家辦事處的規定會於一年內撤消,外國律師事務所在內地開設辦事處不會受到地域及數目上的限制。

  中國與歐盟就法律服務方面達成的雙邊協議,也有作出類似的承諾。

  香港在服務行業方面佔據優勢,內地開放龐大的服務市場可以為我們帶來不少益處。內地市場開放後將會締造更多商貿和服務良機。基於種種有利因素,包括香港鄰近內地市場、在內地營商多年對內地市場累積了深厚的認識和經驗、兩地在歷史、語言和文化上有緊密的聯繫、香港提供世界級商業金融和法律服務,加上具備優良的基本設施,預料香港會因為內地開放更多行業﹙包括法律服務業﹚給外商參與,而得以直接參與內地的經濟發展。

  中國現正草擬有關外國律師事務所的新規定,雖然內容尚未明確,按照內地的法律服務現況,有[象顯示開放的辦法可有幾方面 :–

  (i) 批簽開設外國和香港律師事務所的許可證規定可以更加開放、更具透明度、更合理和更客觀,以便外地律師事務所計劃在內地開設辦事處前,能夠清楚評估本身的情況;

  (ii) 放寬經營這些外地律師事務所的規定,容許內地與外地律師行聯營,或聘請法律輔助人員或聘請中國律師。這對律師事務所的經營,提升兩地律師專業水平,會有莫大好處,因為他們可以向客戶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的法律意見;

  (iii) 放寬外地律師事務所只可設立一家辦事處的規定,容許律師事務所在內地多個城市設立辦事處,更加有利他們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

  (iv) 香港居民可以參加全國律師考試,考取內地律師資格。不少香港人都會參加這個考試,令本港精通內地法律的專才快速增加。市場上有更多熟悉內地法律的私人執業律師加入競爭,可以提高服務水平。因此,香港居民和跨國企業都可以更容易在香港獲得高效益的內地法律專業服務;

  (v) 有建議香港律師可在內地註冊為香港法律師,然後受聘於內地律師事務所,專責處理香港法律事務;累積數年經驗後,更可獲准成為合夥人。

這些跡象和建議,都是香港法律專業所樂意接受的。

  (V) 機遇和挑戰

  國家加入世貿後,和內地律師業一樣,香港法律服務的發展既有機遇也面臨挑戰。

  加入世貿有利於國家經濟的改革和發展,律師業作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的職業,定必受到有利的沖擊,面臨難得的歷史機遇(1):

  (i) 加入世貿後將為內地律師業的發展營造一個全新的國際執業環境;“經濟要發展,律師必先行”將成為國際經濟生活中市場主體進行經濟往來的必備條件;

  (ii) 加入世貿後,將促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加速實施,“法治”精神將滲透到社會生活乃至國際經濟活動各方面,律師介入社會經濟生活的程度越深入,發揮的作用就會越大;

  (iii) 加入世貿後還將中國的立法、執法、司法體系產生重大影響,某些影響律師執業的非正常因素﹙如“打官司”被渲染為“打關係”﹚,也將隨茠k律體系各項制度的不斷健全,而得到不斷的改善(2)。

  以上的分析,對香港法律服務業就國家入世後所應取的態度有非常重要的影響。香港的律師對內地法律服務業開放市場後所帶來的契機非常重視,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香港律師應可憑茼h年來的經驗,提供高質素的專業服務,尤其是在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包括知識產權法﹚。香港的律師亦應在其他方面,縱使回報率相對地不高,提供服務,包括行政法、立法和法制建設、律師業管理、執業方式等,在世貿的範疇下,為強化國家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和律師專業制度的現代化建設創造有利條件。

  國家加入世貿後,除了為香港法律服務業帶來契機,亦同樣使香港的律師面臨挑戰;這些挑戰主要是由競爭所產生的:

  (i) " 中介人”角色轉型,擴大法律服務空間

  多年來,香港律師在內地與外地法律服務提供擔當“中介人”的角色。隨茪漲a的改革開放,這個角色實際上亦變得更重要。國家加入世貿以後,外國律師行將擴大進入內地提供直接的法律服務,香港律師的“中介人”角色或許受到衝擊。香港律師必須把這個角色轉型,提高自身法律服務的領導地位,加強增值服務,拓展新的法律服務範疇;

  (ii) 專業素質的提升

  內地法律服務市場的開放,不應由強勢律師行壟斷。在強烈的競爭環境下,香港律師必須不斷提高專業素質,這不單是一個硬件的問題,也是一個軟件的問題。有一種感覺是跨國律師行的質素往往較香港本地較細規模的律師行為高。香港的中、小型律師行如要衝破這個框架,必須提升水平,能夠提供具國際水準的專業服務,同時在收費上與跨國律師行相比具有競爭力;

  (iii) 深入了解國家、國情和國法

  若要到內地開設辨事所或執業,香港律師必須認識國家,了解國情和掌握國家法律。儘管有些律師不準備考取內地執業資格,但在內地設立辦事所,需要接觸內地律師﹙和當事人﹚,在溝通方面,香港的律師若只談香港法律,對內地情況未能掌握,無疑在合作解決問題上製造一定程度的障礙。事實上,現時許多內地執業律師對香港的情況和法律已有很深入的了解;

  (iv) 學好中文,說好普通語

香港回歸前的一般教育以英語為主。此外,現時香港的法律教育也以英語為主(雖然法庭上使用中文的機會漸多),以及許多律師是在英語系的國家接受教育或訓練。但是若要進入內地法律服務市場,單靠英語看來還是不行。單說粵語總是不能走出廣東以外,香港的法律界仍需努力,學好中文,說好普通話;

  (v) 加強溝通

  香港特區政府、法律界團體必須加強和內地溝通,瞭解內地將會作出的政策調整,準備加入世貿後,早日作出安排,這樣才可提高抗衡其他外資律師事務所的競爭力。一方面應該提高本身的競爭力,另一方面協助內地改善其相對其他外資律師事務所的競爭力,達致香港與內地雙贏的局面;

  (vi) 把握先機

  香港律師應該採取積極及主動的態度,了解客戶的需要及業務發展意向,爭取打入內地法律服務市場的機會和優勢。再者,律師應該對內地法律服務市場潛力作出徹底及深入的評估。在評估過程中,並考慮在內地哪些城市作根據地,才充分取得戰略上的優勢。

在這個專家圓卓會議,我希望能夠多了解內地同業對入世的看法,他們踫到的問題,和對入世作出的準備。

  (VI) 近年兩地法律工作關係的進展

(1) 內地和香港律師交替執業的現行規定

  隨茖潀a的社會和經濟活動不斷增加,所涉及的法律事務也急劇增多,所需的法律服務亦不斷上升,兩地的執業律師如何應付這種需求,是政府、市民和法律界都關注的問題。

  根據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執業者條例><海外律師(認許資格)規則>,內地的執業律師,具備不少於5年執業經驗或相等的認可學歷和經驗,並通過香港律師會舉辦的“海外律師資格考試”,可申請在香港執業,成為香港的執業律師。至今年5月初為止,透過這途徑獲取在香港執業的“海外律師”有567名,其中兩名為內地律師。

  此外,和其他法轄區的律師一樣,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外地律師註冊規則>,內地律師可向香港律師會註冊為“外地律師”,但他們只可就內地法律或第三個法律管轄區的法律提供服務,不可就香港法律提供服務,也不可僱用香港執業律師或與香港執業律師合夥提供法律服務。按香港律師會的數字顯示,直至今年5月初註冊為“外地律師”的人數為740名,其中48名為內地律師。除外香港律師行可按<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9C條,經律師公會批准,與一間或多間外地律師行註冊為聯營組織,它們可分擔或分享費用、利潤、處所、管理或僱員。這類聯營組織只有6家。

  以上是內地律師在香港從事法律服務的情況。香港律師在內地從事法律服務的情況並不完全相同。

  根據《關於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暫行規定》,香港律師可經司法部批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在內地設立辦事所,但處理的業務範圍限於就香港的法律和有關國際商事法和國際慣例,提供法律意見。此外,香港律師在內地設立辦事所及其成員不可代理內地法律事務或向當事人解釋內地法律,也不可聘用內地律師,這些規定和香港登記為“外地律師”的限制大致上是一樣的。

  不同的地方,在於香港執業律師現時仍未能透過類似香港的“海外律師資格考試”的機制,申請在內地執業。成為內地律師。我們注意到年前有十多名香港律師通過“律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但至今仍未能申請在內地執業,我們明白到國家的法律制度包括律師制度正在強化,為了加入世貿所涉及的法律服務管理作好準備,現正草擬有關細則,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香港律師和外國律師可透過一項合乎世貿標準的機制,獲取認可的資格,在內地和其他法轄區的律師一樣,成為執業律師,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2) 相互訪問和交流

  為了加深兩地從事法律工作的官員和專業人仕對“兩個制度”的認識和了解,香港律政司和內地公、檢、法、司和有關機構、法律事業團體積極進行互訪和交流。1997年以來,我們每年有29 - 35次互訪,這些溝通、懇切的交流,對兩地官員和專業人仕認識兩地法制的異同,和兩地法制的建設和改善,有莫大的裨益,我們在國家入世後,應繼續加強互訪和交流,向前邁進。

(3) 內地公營機構法律工作人員深化認識普通法計劃

  除了互訪交流外,回歸後特區政府已舉辦了兩期“內地公營機構法律工作人員深化認識普通法計劃”﹐目的是從實務中加深內地官員對香港普通法及法律制度運作的了解。此項計劃每期為期1年,分兩部份完成。第一部份安排參加者到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進修一個為期9個月的普通法及香港法律文憑課程。第二部份則安排參加者到律政司或特區其他法律部門,如法律援助署﹐參予實務工作,為期3個月。計劃的對象包括內地公、檢、法、司和其他有關法律工作的公營機構的工作人員,每期人數約12-15人。將於今年9月開始的第3期計劃的準備工作已經展開。此項計劃深受香港和內地有關機構和專業團體﹐包括香港立法會和法律學院的支持和鼓勵,本人感到十分欣慰。

(4) 特區政府律師學習內地法律課程

  相信在座每一位都會同意﹐要成功落實『一國兩制』﹐務必對國家和兩個制度有深入的認識,我常常鼓勵我司同事多認識、多探討國家和內地法律和法制。事實上,從眾多的互訪和交流中,我感到內地的官員和專業人仕,對香港的法律和法制的認識,較我們在香港的同事對內地的法律和法制的認識為深。基於這個原因,我司自1996年開始,為司內同事在內地舉辦了多個學習內地法律課程。至去年底,我司非常榮幸邀請了上海復旦大學法律學院為我們舉辦了14個課程。復旦大學在國內、外享有盛譽,歷史悠久﹐老師和同學的資歷和素質優良,由李昌道教授領導的法學院培育眾多法律精英,我司有幸能向復旦各教授討教,實屬難能可貴。雖然每項課程為期只有七至八天﹐但課程充實﹐理論與實踐並重,科目包括國家憲法、基本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經濟法等。除了講課外﹐學員亦被安排訪問上海市法院、檢察院、市人大、監獄和律師事務所,學員除了我司同事外,亦來自其他政府部門和公營機構,包括立法會法律事務部,金融管理局、廉政公署、入境署和警務處。此項課程廣受讚賞,本人謹代表參加者和有關部門,向復旦法學院和上海市各單位領導致謝!

  由今年5月下旬開始,我們將繼續在內地舉辦類似課程,我們將學習地點移近香港的廣州,在中山大學舉行。

  剛才我報告的學習內地法律的課程是以普通話作為授課語言,這可能對我司內只懂英語的同事造成不便,因此,在去年11月,我司獲得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支持,首次舉辦一個以英語講授的短期內地法律課程,為期7天﹐有9名司內和1名法援署的外籍律師參加﹐反應異常熱烈,評價甚高。所以﹐我司正準備於本月底在北大舉辦第二期課程,希望能讓更多政府律師加深認識內地法律和法制。

  (VII) 回歸後加強溝通

  事實上﹐回歸以後,『一國兩制』的落實和《基本法》的實施令內地與香港法律制度產生了互動式的影響。居留權的問題是一個重要的例子,顯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根據民法制度所制定的<基本法>和普通法制度所通過的本地法律,如何接合起來發揮作用。同時,也顯示在『一國』範疇內的問題,如何可以在無損『兩制』的基本原則下妥為解決。

  在建設特區新憲制秩序的短短數年間,涉及兩地的法律訴訟個案有上升的趨勢﹐加上近年來內地的法律和訴訟制度已進行多方面的改革,再次證明兩地法律專業人員和政府官員需要積極加深了解彼此的法律和法制的重要性。有見及此﹐律政司己籌備了多個有關兩地訴訟制度的研討會。首次研討會已於1999年1月在北京大學舉辦,又於2000年5月在廣州中山大學舉辦了另一次﹐第三次研討會將於下月在上海復旦大學舉行。這三次研討會的模式都是一樣﹐就是透過參觀和訪問內地法院、司法和執法機關,和由香港律政司和其他法律界同業,演示香港模擬法庭審訊﹐與及演示後的座談會,讓兩地法律界、司法界和執法界人士探討兩地法律和訴訟制度的異同,取長補短。在北京和廣州舉辦的研討會的主題是刑法和刑訴法;而下月在上海舉行的研討會則會探索兩地的民法和民訴法,並會集中討論以香港一宗知識產權法的案件模擬審訊所帶出的有關法律和訴訟程序問題。這幾次的研討會得到兩地法律界和學者的熱烈參予和內地各有關機關領導的支持和鼓勵,使研討會辦得更為有意義,我謹此再次致謝。

  香港的法律專業團體,近來正積極加強對內地的交流和聯繫,並為內地執業律師安排短期實習課程,我和律政司同事亦欣然加強了配套的工作。

  (VIII) 律政司為香港法律界所提供的協助

  律政司曾與北京司法部商討有關香港律師在內地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和困難,並了解司法部對於香港法律界在內地提供法律服務的態度。

  在2000年1月律政司成立了一個專責小組,研究國家加入世貿對香港法律服務業的影響。專責小組成員包括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及律政司的代表。專責小組定期舉行會議,以收集同業意見並開拓內地開放法律服務市場後帶來的契機,並向內地有關機關反映意見。

  律政司透過不同途徑了解有關內地開放法律服務市場的最新發展。我們與駐北京辦事處經常保持密切聯繫以得到最新消息。在內地官員及本司頻密的互訪及交流活動中,我們亦討論如何協助香港律師在內地提供法律服務。我們更有計劃短期內在律政司網站上推出一個有關“世貿與法律專業”的網頁。此網頁提供的資料包括有關內地對外國律師開放法律服務市場的最新消息,更新的條例和規定,有關世貿的研討會的資料文件,和各項目及活動的預告,以供有意進軍內地法律服務市場的香港律師上網查閱。此外,我們亦協助法律專業團體在內地與律師、司法部和各省、市司法廳、局建立聯繫。

  儘管特區政府尊重法律服務行業的自主,我們認為政府有責任協助業界開展內地市場。我認為現在尚未解決的問題是:

(i) 聯營組織和考試規則尚未制定。聯營制度不設立,無法實現“一所兩法”。

(ii) 內地律師只有單一行業,香港律師分訟務律師(大律師)與業務律師(律師)。兩種行業服務方式差異,內地在制定規則時如何處理兩種服務頗費思量。

(iii) 有些內地律師對外地律師設行和聯營有戒心,懼怕業務受影響,亦怕最優秀人才被外地和香港律師行高薪搜羅,離巢高飛,影響內地律師人才的發展。

到目前為止,兩地就開放市場的討論未夠具體,如果政府部門和律師行業能夠更坦率地討論他們的顧慮,相信能夠更有效更澈底地排除障礙,解決問題。我司將竭盡所能,從各種渠道,務求加快進展。

結語

  作為世界上的一個主要經貿體系,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將大大提高多邊貿易制度的代表性,亦有利於世貿組織推動全球貿易開放的工作。中國能夠早日在世界貿易體系中扮演其應有的角色,對各方都有藋q。香港特區支持國家盡早加入世貿組織。內地進一步開放市場,加上國家已宣布開發西部的大計,將為香港人提供更多貿易及服務機會。

  中國為外國投資者建立新法律秩序的決心是無庸置疑的。市場力量有助法律服務日臻完善,有意在中國投資的龐大公司數目,是推動市場力量的指標。對於兩地法律執業者來說,面前充滿挑戰,前景一片光明。我相信他們決心接受挑戰,裝備自己、提升水平,除了要為本地法律界抓緊這個良好的發展機遇外,更重要的是,把這個挑戰作為我們的使命,為國家及香港特區的法治發展和法制建設貢獻一分力量,使我國和特區在法律服務方面達到新經濟秩序所要求的國際水準,使國際社會形成一個互依互存的新局面,促進資金、技術和人才等多方面的交流,從而推動世界和平。

  最後,我謹向主辦這個圓桌會議的兩個單位和領導致以衷心感謝,並祝賀會議舉辦成功。

謝謝各位。

註:

(1)參見段正坤主編:“WTO對中國律師業的影響”,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67-70頁。

(2)參見賈午光、何敏:“中國‵入世′后,律師業面臨的機遇、挑戰與對策”一文。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五)


寄給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