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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致辭全文(二)(只發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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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時就《更生中心條例草案》致辭的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第4,9,10,11及12條,修正議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給各委員的文件內。

對第4(2)(a)條的修正,旨在訂明應以一名犯人被定罪日期去計算該犯人是否適齡接受更生中心計劃。這個做法亦與現行懲教署實施的青少年犯人改過自新計劃一致。

對第9(4)條的修正,旨在確保警務人員或懲教人員在追捕一名非法地不受羈留的人的時候,例如追捕一名逃離更生中心的犯人時,必須在合理地相信他身處某處所,但該處所看似沒有人在內的情況下,方可進入和搜查該處所。

對第10條的修正的背景,我在恢復二讀辯論時已作陳述。條文經修正後,將犯人自更生中心轉往監獄後的最長羈留期,會定為不超過在更生中心最長九個月羈留期的餘下部分,或是該人被裁定所犯罪行而可被判處的最長監禁期,兩者以較短者為準。此外,我們亦在草擬字眼上作出改善,藉以清晰表明在釐定有關的青少年犯人由更生中心轉往監獄後的監禁期時,行政長官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諮詢原審法官或裁判官,並盡可能考慮該法官或裁判官的建議。

至於在修正第4(2)(f)條,第11(3)條和第12條方面,目的是對條例草案作出幾項純屬技術性質或澄清性質的修改。

上述各項修正案都是因應草案委員會的建議而提出的。主席,我謹動議作出以上的修正,希望委員支持通過。謝謝。

二○○一年五月二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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