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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致辭全文(二)(只發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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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時就《藥物倚賴者治療康復中心(發牌)條例草案》致辭的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剛剛讀出的條文,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條例草案第18條最初建議社會福利署將從治療中心帶走的資料交付警方,由警方負責調查條例草案所訂的罪行。然而,為了進一步保障治療中心的住院人士的個人資料,法案委員會建議由社署擔任調查當局。這樣做可以使社署無須將可能載有個人資料的有關文件交予警方,也使調查的安排與社會福利署管理的其他牌照,例如安老院牌照等,更為一致。為實施以上建議,我動議修訂第18(5)及(6)條有關社會福利署須將從治療中心帶走用於調查罪行的資料交予警方的條文。

  此外,我亦動議修改條例草案中文本第18(4)條,刪去“在有需要時使用”而代以“使用所需的”。這項修訂只為使中文本與英文本的意思更為一致,對條文的原意並無影響。

  條例草案第24(1)及24(2)條提供一個上訴機制。該機制指明任何人如對社署署長拒絕發出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拒絕將牌照或豁免證明書續期,又或撤銷牌照或豁免證明書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在上訴期間,署長所作出的有關決定將暫緩生效,直至該項上訴獲得解決、撤回或放棄為止。但是,該上訴機制亦規定如署長認為該項決定若暫緩生效會違反公眾利益,則該項決定不會暫緩生效。為了讓提出上訴的人士更加清楚了解署長基於何種理由須在上訴期間不讓該決定暫緩生效,我同意修改第24(3)條,要求署長就24(3)條發出通知時,須述明署長認為有關決定若暫緩生效違反公眾利益所依據的理由。

  主席,我動議修訂第16(3)條、第17(1)(b)條及第30(2)(b)(i)條。有關修訂純屬文本修訂,只為統一條例草案採用的字眼,並不影響條例草案的實質內容。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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