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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使用中文審訊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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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

  司法機構發言人今日(四月十三日)表示,自建立雙語法庭制度以來,香港法庭使用中文審訊的案件數目日漸增多。

  《基本法》第九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構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

  中英文亦是提交文件和進行法律程序的法定語文。

  發言人說:「被告人或訴訟人各方均有權向法庭申請以中文或英文進行審訊。」

  根據司法機構的記錄,高等法院使用中文審訊的案件增加了四倍,由一九九七年的73宗上升至二○○○年的363宗;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的上訴案件中,使用中文的比率亦由一九九七年的23%至二○○○年的41%,增加接近了兩倍。

  至於裁判法院,現時已有逾76%的聆訊是用中文進行。同時,在不得由律師代表出席聆訊的小額錢債審裁處及勞資審裁處,亦已有超過九成的案件是採用中文審理的。

  發言人表示司法機構的目標在建立雙語法庭制,使各級法院可兼用兩種法定語文或採用其中一種審理案件。

  法官或司法人員可根據香港法例第五章法定語文條例選擇採用任何一種法定語文來審理案件。

  發言人指出,法官在決定採用那一種法定語文時,除了考慮案件的客觀情況外,最重要的是要使案件能夠得到公正和快捷的審理。

  法庭要考慮的因素包括被告人或訴訟人和他們代表律師的語文能力、證人作供所用的語文,以及被告人或訴訟人的意願。

  同時,案件所涉的事實和法律理據,以及需翻譯為另一法定語文的文件數量都是法庭需考慮的其中因素。

  「若被告人或訴訟人不懂或不諳審訊採用的法定語文,法庭傳譯主任會提供傳譯服務。」發言人續說。

  發言人指出,一九九七年六月廢除了當時餘下的法庭不可使用中文的法例限制,故司法機構可於一九九七年六月達至建立雙語法庭制的目標。

  自一九七四年起,裁判法院已可使用兩種法定語文審理案件。一九九六年二月起廢除了在區域法院和土地審裁處不可使用中文的限制。此外,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起來自裁判法院、勞資審裁處和小額錢債審裁處的上訴案件,已可使用中文審理。而高等法院亦自一九九七年六月起可於民事及刑事訟訴中使用中文。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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