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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局長發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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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二日)在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工商局局長周德熙發言全文:

主席:

  在四月一日實施的《2000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引起社會極大的關注和議論,我希望在此作出回應。

  去年我們提出修訂法例的大前提,是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香港正在迅速轉變成為知識型社會,我們的企業愈來愈依靠知識、科技和創新意念來加強競爭力。要配合這個發展,我們對保護知識產權的積極態度和培養這方面的社會意識非常重要。

  新法例的實施,會促進本地知識型企業的發展,特別是電腦軟件業的壯大,令香港各行業有更多軟件選擇,以及為香港發展成為亞洲領先的資訊科技城市作出貢獻。加強保護知識產權,也會有助吸引外地企業來港投資,有利香港的長遠經濟發展,以及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知識產權是個複雜的議題,不同媒體的版權保護和授權使用機制都有不同。但是,各種媒體的版權,例如電子媒體、印刷媒體等,原則上都必須同樣加以保護,不應該有所區分。

  參考別的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要充分保護版權,除了政府的決心、與時並進的法例和執法機制外,還必須在民間建立成熟、完善的授權機制,並在社會廣泛培養尊重知識產權的意識。

  在香港,不同媒體的版權保護和授權使用的機制正在不同的起步點。在電腦軟件和光碟方面,授權機制比較簡單和清晰,而政府在過去數年打擊盜版軟件及光碟的決心和所做的工作亦提高了社會在這方面的保護版權意識。在業界配合下,我們在製造和零售層面打擊盜版光碟活動也有顯著成效,並獲得國際認同。

  但是在印刷媒體、電視和電台廣播、以及互聯網上的資料的複製、下載和使用權利等方面,由於政府、民間授權組織和業界尚在商討建立或完善有關的授權和豁免機制,因此在新法例生效時未能充分互動,向社會各行各業和教育界發出清晰的訊息,以及讓機構方便地取得授權,引起社會上的疑慮和不便。就此政府表示抱歉,並願意承擔責任,尋求解決方法。作為工商局局長,我本人亦向公眾道歉。

  政府會立刻草擬簡單的修訂條例草案,目的是暫時停止實施《2000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中涉及複製印刷媒體,即包括報章、雜誌、期刊和書籍,以及廣播、有線傳播和下載互聯網上的資料等的刑事責任條文。但下載互聯網上的資料不包括電腦程式、音樂或電影。新條例涉及電腦軟件、電影或音樂等的規定會繼續實施。

  我們會徵求立法會同意,引用特別程序在四月份由立法會一次過三讀通過該修訂條例草案。我們並會盡快與民間組織、業界、以及社會各界人士溝通及作廣泛諮詢,制訂長遠解決辦法,務求在知識產權保護和資訊流通兩個重要原則間取得平衡,找出可以接受的方案,必要時我們會進一步修訂法例。

  多謝主席。

二OO一年四月十二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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