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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2001年扣押入息令(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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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林煥光今日(四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辯論《2001年扣押入息令(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2001年扣押入息令(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放寬可以發出扣押入息令的情況,使扣押入息令計劃可以發揮更大的效力,減少部份離婚或分居人士在收取或追討贍養費時遇到的困難。

背景

  一個跨部門工作小組就影響贍養費受款人的法律和行政措施進行了檢討,並在二零零零年五月發表了報告。報告內的各項建議已獲得當局接納,本草案是要落實當中的一項重要建議。

  扣押入息令是一項法院命令,規定“入息來源”(例如贍養費支付人的僱主或租客)須從贍養費支付人的入息中扣除贍養費,並把所扣除的款項直接支付給贍養費受款人,使贍養費受款人能準時收到贍養費而不受贍養費支付人的支配。扣押入息令計劃自一九九八年四月開始實施,但在一九九九及二零零零年兩年內,所發出的扣押入息令只有35宗。

  工作小組經研究後認為扣押入息令未受較廣泛運用,主要原因是這命令僅可在一種情況下發出。現時,法院必須在贍養費支付人曾在無合理辯解下欠繳贍養費,才可發出扣押入息令。這項限制削弱了該項計劃的成效。有見及此,工作小組建議放寬可發出扣押入息令的情況。

  另一方面,目前法院在考慮申請扣押入息令的個案時,必須依從《扣押入息令規則》內詳盡列明的程序。在某些個案中,這種規定不必要地延長了發出扣押入息令的時間。有見及此,工作小組建議法院可以彈性地執行《扣押入息令規則》內的規定。

  基於以上情況,我們建議修訂現行法例,使扣押入息令計劃可以發揮更大的效力,減少有關人士在收取或追討贍養費時遇到的困難。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將修訂三項就贍養費作出規定的條例,即《未成年人監護條例》、《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和《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草案的建議是,當法院已發出贍養令及贍養費支付人有入息可作扣押時,法院便可在下列情況下發出扣押入息令:

(1) 法院信納贍養費支付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依贍養令付款;或

(2) 法院有合理理由相信贍養費支付人不會遵照贍養令準時支付全部款項;或

(3) 贍養費支付人和受款人雙方同意發出扣押入息令。

  同時,條例草案亦規定法院將來可以在發出或更改贍養令的同一聆訊中發出扣押入息令。法院可以主動發出扣押入息令,亦可以應贍養費支付人、或受款人、或雙方一同申請後發出該命令。

  條例草案同時訂定《扣押入息令規則》可賦權法院免除或放寬該規則內訂明的程序,或縮短規定的期限。法院只須根據個別個案的情況認為是公平及合理的,便可以這樣做。

  總括來說,本條例草案將放寬現行法例中過份限制扣押入息令計劃的條文,並使法院可彈性地引用有關的法律程序,使現行的扣押入息令計劃可以更有效地幫助贍養費受款人去追討贍養費欠款。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推薦本條例草案。

二○○一年四月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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